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26 21:29:25
每經編輯 李凈翰
今年11月,歐萊雅(中國)有限公司因虛假宣傳,被重慶有關部門判定罰款20萬元。通告顯示:
歐萊雅(中國)有限公司在重慶某百貨有限公司“歐萊雅”專柜發布印刷品廣告,其內容含有“法國碧歐泉8天、肌膚猶如新生愈顏、彈潤、透亮源自活源精粹的愈顏力、奇跡水肌底精華露、無論年齡,無論肌膚狀態、8天肌膚猶如新生、明星達人摯愛之選、眾人見證8天奇跡、肌膚問題一并解決、68800人已經見證奇跡水帶來的肌膚新生……”等用語。
圖片來源:重慶市場監管
哪些化妝品廣告用語屬于虛假宣傳?12月25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發表了題為《識別化妝品違法宣稱和虛假宣傳》的文章進行了明確。
文章稱,根據《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化妝品命名規定》《化妝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妝品宣稱用語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但不限于“速效”、“超強”、“全方位”、“特級”、“換膚”、“去除皺紋”等絕對化詞意等。
此外,如只添加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化妝品,但宣稱產品“純天然”的,屬虛假性詞意。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12月25日,國家藥監局在其官網發表了題為《識別化妝品違法宣稱和虛假宣傳》的文章,文章表示,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其作用溫和,只是起到輔助作用。
圖片來源:國家藥監局官網
國家藥監局指出,化妝品禁止使用夸大性詞意。如“專業”可適用于在專業店或經專業培訓人員使用的染發類、燙發類、指(趾)甲類等產品,但用于其他產品則屬夸大性詞意。
同時,國家藥監局強調,化妝品宣傳中禁止使用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如“處方”、“藥用”、“治療”、“解毒”、“抗敏”、“除菌”、“無斑”、“祛疤”、“生發”、“溶脂”、“瘦身”及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
除了禁用含有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醫學名人的姓名也禁止在化妝品產品中進行宣傳。如扁鵲、華佗、張仲景、李時珍等。對于已經批準的藥品名,如膚螨靈等,也不能使用于化妝品宣傳中。
此外,與產品的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也禁止在化妝品宣傳過程中使用,如解碼、數碼、智能、紅外線等。對于超范圍宣稱產品用途的用語,如特殊用途化妝品宣稱不得超出《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含義的解釋。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宣稱特殊用途化妝品作用。
國家藥監局還表示,庸俗性詞意和封建迷信詞意也不得用于化妝品宣傳中。如“裸”用于“裸體”時屬庸俗性詞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妝”(如彩妝化妝品)時可以使用。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靈”時屬封建迷信詞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對此,國家藥監局稱,對于具有夸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或者頗具煽動性的宣傳用語,消費者應理性對待。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2018年消費者投訴舉報呈現八大特點》顯示,2018年,全國市場監管部門共收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咨詢1124.96萬件,比去年同期增長20.74%。其中,升級類消費投訴猛增,化妝品消費投訴同比增長排名第一,高達246.7%。網購投訴高速增長,其中虛假廣告成為主要投訴問題。
而近年來,化妝品公司因各種形式的虛假宣傳被國內外監管部門處罰的案例并不少見:
2014年,法國歐舒丹因有兩款產品的廣告宣傳有纖體功效,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處以45萬美元的懲罰;同年,雅詩蘭黛旗下倩碧的Repairwear Laser煥妍活力系列產品,因廣告宣傳語誤導消費者,被意大利監管部門處罰40萬歐元。
2016年,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投放電視廣告推銷其化妝品“曬美白”,被工商部門認為其廣告構成虛假宣傳,罰款110萬元。
2018年,上海紐頓美容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在廣告中使用了“醫學級玻尿酸含量5%的爽膚水”等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萬元;同年,重慶予然茹植生物科技在網店稱其滋養液產品可增長毛發,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區分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萬元。
2019年11月26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十大虛假違法廣告典型顯示,歐萊雅(中國)有限公司因虛假宣傳,被判定罰款20萬元。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據南方都市報,廣東省消委會法律顧問陳北元律師表示,消費者有監督的權利,發現有宣傳不規范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可以主動向工商部門投訴。據悉,按照我國廣告法,一般情況下針對虛假宣傳的處罰是廣告費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者是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為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行為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規定,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賠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即“退一賠三”,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通過線上渠道如電商平臺、微商等消費遇到虛假宣傳,應該向誰索賠?陳北元介紹:“微商、發布者、電商平臺甚至廣告代言人都應該承擔責任。”按照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電商平臺既是廣告發布者,也是廣告經營者,屬于二合一的角色,對店鋪發布廣告應有審核機制。”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北京商報、中新經緯、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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