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1-02 21:01:34
本次修訂草案中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針對互聯網經濟的新特點,草案擬規定: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每經記者 周程程 每經編輯 陳旭
1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發布信息,為進一步完善反壟斷法律制度體系,根據工作部署,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起施行,至今已超過11年,對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和維護消費者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中新增互聯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相關規定,提出“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現實生活當中,確實存在有些互聯網超級大平臺利用壟斷優勢打壓中小競爭同行的情況,并可能由此嚴重侵害消費者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保障權和隱私權,草案中寫入對互聯網相關問題的原則性規定,是一個明顯的進步。
圖片來源:新華社
互聯網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對我國現行反壟斷法提出了新要求與新挑戰。
劉俊海表示,2008年時,互聯網經濟還沒有像今天這樣蓬勃發展,也沒有出現當前存在的某些“野蠻生長”的弊端。在當時條件下,反壟斷法更多還是針對工業企業、商業企業以及公用企業,包括電信等領域。
“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本來是中性的,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劉俊海表示,但如果濫用,就可能墮落為“魔鬼”,善用就上升為“天使”,問題在于有些大企業掌握了新技術以后,很難慎獨自律,反而出現了一些見利忘義、唯利是圖的行為。比如搜索引擎的競價排名問題、視頻網站在用戶辦理會員后依然播放廣告等。
劉俊海指出,互聯網經濟出現以后,出現了傳統反壟斷法沒有預料到的特殊情況。“一方面要堅決反對‘白馬非馬’論,不能說互聯網經濟濫用壟斷優勢,法律就管不著。另一方面,互聯網經濟的確有特殊性,原先的法律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所以新的《征求意見稿》就應當與時俱進,把各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一網打盡。”他說。
圖片來源:新華社
此次《征求意見稿》在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除普遍適用的依據外,增加了“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的條款。
對此,劉俊海表示,上述因素正是互聯網經濟最核心的特征及盈利方式。例如,有些互聯網平臺需要將用戶的身份證信息和銀行卡信息捆綁起來使用,對用戶來說具有鎖定效應。
對比現行的反壟斷法,《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禁止經營者組織、幫助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規定。
一直以來,經營者之間達成壟斷協議的問題時有發生,也被監管部門重點打擊。
例如,2018年8月,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立案調查冰醋酸原料藥壟斷案,查明3家涉案企業達成并實施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藥價格的壟斷協議。當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3家企業作出處罰,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合計1283萬元。
劉俊海告訴記者,在現實中,經營者組織、幫助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情況有時可能表現為行業協會幫助企業達成壟斷協議。
他舉例說,在有些行業協會里,頭部企業話語權較大,直接以企業的名義來搞壟斷協議太過招搖,所以往往會換個方式,以協會的名義,美其名曰搞行業自律,披著行業協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外衣,目的是要提高行業的經濟效益,實際上還是行壟斷之實。
“這種做法不是起到一個鼓勵競爭的作用,而是限制了競爭,限制中、小競爭企業進入市場,甚至打壓其他企業。”劉俊海表示,草案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希望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開門立法的原則辦理,更多聽取消費者的意見,以及不同所有制企業、大企業、中小微企業的意見、學者的意見等,打造一個多贏共享的、包容普惠、風清氣正、誠實守信的市場競爭生態。
“鼓勵競爭、打破壟斷,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必由之路,競爭才是市場經濟活力之源。”劉俊海說。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