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 2020-03-06 21:16:30
圖片來源:攝圖網
近日,證監會修訂并發布《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步修訂實施細則,3月31日正式實施。
2016年9月,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對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研究建立所投資企業上市解禁期與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掛鉤的制度安排”。為落實國務院此項政策要求,2018年3月證監會發布《特別規定》,明確創業投資基金反向掛鉤政策。政策實施以來,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市場化退出給予支持,取得了一定效果。
為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基金退出渠道,暢通“投資-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促進創業資本形成,更好發揮創業投資對于支持中小企業、科創企業創業創新的作用,通過私募股權和創投基金助力疫情防控,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證監會對反向掛鉤政策作了修訂完善:
一是簡化反向掛鉤政策適用標準。明確創業投資基金項目投資時滿足“早期企業”、“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三個條件之一即可享受反向掛鉤政策,并刪除基金層面“對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合計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的要求。
二是為激活大宗交易方式下受讓方的交易動力,通過同步修訂證券交易所實施細則,完善大宗交易環節反向掛鉤政策,取消減持受讓方鎖定期限制。
三是加大對專注于長期投資的基金優惠力度,允許投資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創業投資基金鎖定期滿后減持比例不受限制。
四是合理調整期限計算方式,投資期限截至點由“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修改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日”。
五是拓寬享受反向掛鉤政策的適用主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法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參照適用。
證監會對反向掛鉤政策簡化優化,有利于緩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退出難”。符合反向掛鉤政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持股市值占比很小,且需根據限售要求分批解禁,不會顯著增加市場減持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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