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5-09 21:04:22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今日發布,其中關于擬申請托管業務資質的金融機構凈資產門檻調整成為全文最大看點。
每經記者 王晗 每經編輯 肖芮冬
今日(5月9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申請基金托管機構資質、托管職責、業務內控等多個方面逐一明晰。根據相關規定,《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那么,相較于同時廢止的老版本,新版《管理辦法》都有哪些不一樣?
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關于擬申請托管業務資質的金融機構凈資產門檻調整成為全文最大看點。與2013年公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版本不同的是,新版《管理辦法》將申請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從“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凈資產均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變為“凈資產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
某基金從業人員告訴記者,“《管理辦法》的下發是順應當前實際需要,因為基金托管機構還承擔著基金結算職責,也就是說,商業銀行還需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不少于400億元的監管要素,將凈資產提高至200億元更符合實際情況。”
另外,《管理辦法》首次明確外國銀行分行也可以申請基金托管資格,但是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持續經營3年以上,經營業績與資產質量良好,具備與開展基金托管業務相適應的營運資金;凈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
需要指出的是,開展基金托管業務的外國分行也要求其總行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近3年各項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或者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受到有關機關調查的情形;
(三)具備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基金托管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市場占有率等指標居于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同時,證監會簡化了報會申請材料,由12項減少至9項,并刪除辦公場所平面圖、安全監控系統及托管業務技術系統安裝調試報告、擬任執業人員名單、系統運行測試報告等內容。
根據《管理辦法》,申請機構只需要向證監會提交:
(一)申請書;
(二)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風險控制指標最近1年持續符合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說明;
(三)設立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確保部門業務運營完整與獨立的說明和承諾;
(四)內部機構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
(五)基金托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材料;
(六)關于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有關條件的報告;
(七)相關業務規章制度,包括業務管理、操作規程、基金會計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內控與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從業人員管理、保密與檔案管理、重大可疑情況報告、應急處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所需的規章制度;
(八)開辦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還增添了申請人為外國銀行分行報送材料內容,具體包括:
(一)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關于該總行是否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說明函;
(二)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基金托管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于國際前列以及近3年長期信用情況的證明文件;
(三)對該分行開展基金托管業務建立相應流動性支持機制的說明;
(四)與該分行之間系統隔離、訪問控制、信息隔離等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以及規范數據跨境流動管理的說明文件。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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