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2-28 16:51:49
今日,黑龍江證監局在官網發布了《關于對彭世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據披露,彭世偉在江海證券雙鴨山新興大街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證券交易,并對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根據有關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圖片來源:攝圖網
每經記者 王海慜 每經編輯 謝欣
今日,黑龍江證監局在官網發布了《關于對彭世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據披露,彭世偉在江海證券雙鴨山新興大街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證券交易,并對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根據有關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不完全統計,最近半年以來,已先后有恒泰證券、中航證券、浙商證券的員工因為違規代客炒股而吃到監管罰單。
今日,黑龍江證監局在官網發布了《關于對彭世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據這份處罰決定披露,彭世偉在江海證券雙鴨山新興大街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證券交易,并對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黑龍江證監局指出,彭世偉的行為違反了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彭世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據證券業協會的信息披露,彭世偉于2005年7月在江海證券進行執業登記,并與2012年11月將執業崗位變更為投資顧問。
今年9月,江海證券也曾吃到證監會的重磅罰單。當時,證監會發現江海證券在開展債券投資交易過程中,存在交易員資格管理及交易行為管控不足、標的證券和對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有效性不足等問題;開展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規新增通道業務、內部管理混亂、風險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開展股票質押業務存在業務決策流于形式、盡職調查不充分、內部控制不健全等問題。
據此,證監會決定處以暫停江海證券債券自營業務6個月、暫停資產管理產品備案6個月、暫停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6個月的監管措施。
從監管此前披露的處罰信息來看,近年來券商工作人員私下違規代客炒股堪稱行業的一項頑疾。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不完全統計,最近半年以來,已先后有恒泰證券、中航證券、浙商證券等券商的員工因為違規代客炒股而吃到監管的罰單。
今年6月,恒泰證券潮州城新西路證券營業部員工陳樹雄因為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的行為被廣東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今年9月上旬,證監會官網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黃育洪在中航證券有限公司東莞體育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操作客戶賬戶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亦被廣東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今年11月24日,江蘇證監局披露了對蘇海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緣由為蘇海明任浙商證券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助理期間,私下接受兩名客戶委托買賣證券,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江蘇證監局對蘇海明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厲健律師今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無論是“老《證券法》”還是“新《證券法》”,均明文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但就懲戒力度而言,“新《證券法》”明顯強于“老《證券法》”。
厲律師進一步指出,根據“新《證券法》”第210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老《證券法》”第215條規定的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厲律師表示,彭某這個案例,根據黑龍江證監局處罰決定內容分析,證監局適用2014年修訂的《證券法》處罰,可見彭某違規行為應該是發生在今年3月1日“新《證券法》”施行前,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適用“新《證券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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