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1-20 14:29:16
每經編輯 步靜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近二審民事判決書,尹某忠為求子花費近60萬元代孕出生的男嬰僅存活了57天,男子將代孕公司寶如愿公司告上了法庭。
上述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尹某忠、歐某志因與被上訴人廣州寶如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羅熙堅、原審被告廣州明韓商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6民初22644號民事判決,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尹某忠提供《廣州寶如愿三代試管標準代孕協議》,協議甲方為“尹某忠”,乙方為“歐某志”。協議訂明:精子和卵子的供應方由甲方負責指定,代孕方由乙方提供且全權委托管理。懷孕的方式:試管嬰兒代孕(需胚胎性別檢測為男孩)。本協議所涉及的胎兒、嬰兒均為本協議指定精卵供應方的親生子女。本協議有效期為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至小孩生下一周內止。本協議簽訂時甲方支付貳萬元定金,乙方需先行啟動。乙方為甲方辦理真實有效的出生證。
付費標準及流程(前期醫院手術費用):
1.簽協議當天,甲方支付乙方誠意金20000元;
2.促排當天,甲方支付乙方促排醫藥費20000元;
3.取卵當天,甲方支付乙方手術費100000元;
4.移植當天,甲方支付乙方服務費,胚胎冷凍費70000元;
5.移植成功著床,如果是雙胎需要減胎,甲方需承擔費用以及風險;
6.如果第一次移植未著床成功,在有凍胚的前提下,后面移植時每次支付8000元醫院的移植手術費;
7.如果第一次手術胚胎用完未成功,重新啟動促排手術,需要重新支付促排醫藥費、醫院費用,服務費不再重復收取。
懷孕成功付費流程:
1.從B超確認成功著床后開始支付,分期支付如下:
(1)B超確定著床滿1個月,甲方支付40000元,(2)胎兒著床滿6個月,甲方支付50000元,(3)胎兒著床滿7個月,甲方支付50000元,(4)胎兒著床滿8個月,甲方支付50000元,(5)嬰兒健康交接時,甲方支付50000元;
2.如果代孕媽媽在生產時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以剖腹產的方式來生產,甲方需額外支付給代孕媽媽額外的補償金20000元;
3.如果單次手術做成兩個試管嬰兒,多出來的試管嬰兒,由甲方額外支付50000元,提供給甲方健康的嬰兒;
4.代媽在生產時所產生的一切開支由甲方承擔;
5.代媽在懷孕期間由乙方來專業托管,甲方需支付托管服務費,費用包括房租、生活費、保姆費、藥品費、管理費、交通費、胎教、營養補給等;
6.需托管,乙方在托管期間必須照顧好代媽的生活起居,保證其營養,讓代媽有一個舒適安逸的生活環境,不能讓代媽在服務期間有喝酒、吸煙、接觸輻射源等影響身體健康的不良習慣。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托管不利的責任;
7.如果第一次移植失敗代媽需配合第二次移植,甲方需支付二次移植費用8000元,中間休息一個月,甲方需支付中間生活費和工資7000元,如果兩次都失敗就需要重新選定代媽媽,甲方只需再支付10000元介紹費伙食費,檢查費。
協議中還提到,試管嬰兒是一項科學技術,成功率不能保證百分百,乙方不承擔甲方任何成功或失敗結果,望甲方慎重考慮。上述協議落款處,甲方欄有尹某忠簽名并捺指模確認,乙方欄有歐某志簽名并捺指模,以及寶如愿公司蓋章確認,落款日期2017年6月11日。
尹某忠主張其向寶如愿公司、羅熙堅、明韓公司支付了服務費593000元。
判決書還顯示,尹某忠提供病歷資料及相關資料,擬證明歐某志、寶如愿公司提供的代孕嬰兒一出生便是非健康的高危兒,僅存活了57天。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婦幼保健院廣州中醫藥大學附屬南海婦產兒童醫院住院證、出院證明書、出院小結載明,該男嬰門診診斷為高危兒。湛江中心人民醫院入院記錄、出院記錄載明,該男嬰診斷為膿毒敗血癥、真菌感染、新生兒高膽紅素血癥、新生兒貧血、肝功能損害、胃腸功能紊亂、結締組織病未排、遺傳代謝性疾病未排。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珠)急診留觀出觀記錄、診斷證明書、死亡記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該男嬰死亡診斷為化膿性腦膜炎、中樞性呼吸衰竭、硬腦膜下積液、腦積水、膿毒血癥,死亡原因化膿性腦膜腦炎。
我國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代孕行為涉及代孕者的人格權益,也涉及代孕孕母和委托代孕的父母與代孕所生的子女之間親屬關系確立、撫養等法律、倫理難題。從事代孕有關的行為與我國傳統的社會倫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本案中,寶如愿公司并不具備醫療資質,《廣州寶如愿三代試管標準代孕協議》約定歐某志、寶如愿公司為尹某忠提供試管嬰兒及代孕服務,還約定需胚胎性別檢測為男孩,且雙方確認與案涉試管嬰兒卵子由寶如愿公司提供尹某忠選擇,該合同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一審法院依法認定《廣州寶如愿三代試管標準代孕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尹某忠與歐某志、寶如愿公司簽訂的代孕合同違背公序良俗,依法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簽訂合同的尹某忠、歐某志、寶如愿公司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普通商事主體,明知代孕行為與我國傳統社會倫理道德、婚姻家庭及公序良俗相違背,仍違法簽訂和積極履行代孕協議,對合同的無效均存在同等過錯,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因此法院一審法院認定歐某志、寶如愿公司存在較大過錯依據不充分。鑒于尹某忠與歐某志、寶如愿公司均已實際履行協議,故對尹某忠已支付代孕服務費的損失應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予以賠償,本院認定由尹某忠自行承擔50%的責任,歐某志、寶如愿公司共同承擔50%的責任。
最終,法院二審判決如下:歐某志、廣州寶如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尹某忠賠償損失323910.23元。
(封面圖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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