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8-25 00:01:16
每經編輯 畢陸名
打工人,你離職時是否與公司面談過,若在離職面談記錄表中,勾選了“不滿意公司政策和措施”會如何?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嗎?下面這則案例告訴你: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陳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入職青島XXXX技術有限公司處,從事技術總監崗位,雙方簽訂期限為三年的勞動合同。
2020年2月17日,陳某某自愿離職,在離職面談記錄表中,陳某某勾選的離職原因是不滿意公司政策和措施。
后,陳某某向青島市市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1.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克扣工資29852元;2.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加班工資71931元;3.經濟補償15000元……。
2020年6月8日,該仲裁委作出裁決:1.公司向陳某某一次性支付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的工資差額27383.72元;2.公司向陳某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15000元……
公司不服此裁決,訴至原審法院。
一審判決:公司制作的離職表格離職原因選項中并無“拖欠工資”之類的備選項,公司確實扣了部分工資,應當支付離職的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某與公司約定的試用期工資為每月13000元,試用期結束后為每月15000元。但在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間,陳某某的每月實發工資中,除扣公積金、扣保險、個稅外,另外扣除了績效工資等。
公司對此解釋為,績效工資根據月度工作情況由上級主管評定,因此該公司有權決定陳某某的績效工資數額,也有權扣除相應的績效工資。
對此,法院認為,公司扣除陳某某的績效工資,應當提交相應證據證明扣發的依據,未提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審法院對仲裁裁決的該部分裁決內容予以支持。
本案中,陳某某在填寫離職原因時,選擇的是“不滿意公司政策和措施”,在備注處及下方空白處沒有對離職原因作詳細解釋說明。陳某某稱其真實意思是因為扣發績效工資,對公司僅依據領導意思就決定績效工資多少的考核制度無法認同,并且其作為非法律專業人員,很難預判其選擇的離職原因具體代表的意義。
法院認為,“不滿意公司政策和措施”與“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雖系不同的離職理由,但公司提交的離職面談記錄表系公司制作,離職原因選項中并無“拖欠工資”之類的備選項,陳某某的表述雖然比較模糊,但考慮到離職前公司確實以制度為由克扣了部分工資,法院認為,公司應當向陳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元。
公司上訴:陳某某自行填寫離職面談記錄表,系自愿離職,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服,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審判決:一審判決公司向陳某某支付經濟補償并無不當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公司應否支付陳某某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的問題。
關于工資差額,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公司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扣發陳某某工資合法有效,故其應向陳某某支付工資差額。
關于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問題。陳某某《離職面談記錄表》中勾選離職原因為“不滿意公司政策和措施”。對此,本院認為,該《離職面談記錄表》系公司提供,表格中離職原因中未有“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勾選項,結合公司確實扣發陳某某績效工資的事實,陳某某稱其真實意思是因對公司考核制度及隨意扣發績效工資不認同的解釋并無不妥,予以確認,故原審判決公司向陳某某支付經濟補償并無不當。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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