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11-20 01:02:36
11月19日晚間,證監會分別就修訂《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2項投行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每經記者 王海慜 每經編輯 吳永久
隨著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開始試點2年多以來,無論監管還是市場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的要求都在持續提升。
11月19日晚間,證監會分別就修訂《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2項投行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在新修訂的《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征求意見稿中,將保薦人“薦”的職責提到更重要位置,要求充分發揮其在投資價值判斷方面的前瞻性作用。此外,還明確保薦人對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應進一步核查驗證,同時明確了保薦人應合理使用第三方外聘機構,不得將法定職責予以外包,保薦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聘請第三方而減輕或免除。
截圖自:證監會官網
11月19日晚間,證監會在官網發布消息,就《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進行修訂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此次修訂的目的在于,為貫徹落實《證券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適應注冊制改革發展需要,貫徹《關于注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精神和原則,進一步規范和指導保薦人對境內擬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或存托憑證的公司的盡職調查工作,提高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和信息披露質量。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修訂后仍為十一個章節,將“風險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項調查”分拆為“第二章 風險因素調查”和“第九章 其他重要事項調查”;將原“高管人員調查”的相關條款調整到“第三章 發行人基本情況調查”的章節中;將原“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調查”和“組織結構與內部控制調查”合并為“第五章 公司治理與獨立性調查”章節;新增“第八章 投資者保護調查”和“第十章 與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協作”。
2、對原《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中未涉及的一些盡職調查事項進行了補充,包括:紅籌架構、特別投票權、協議控制、在其他證券市場的上市/掛牌情況、“三類股東”的核查、發行人未實現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發行人的業務高度依賴信息系統的、投資者保護、估值板塊定位等需要核查的事項,同時結合會計準則的變化,對原《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中未涉及的合同資產等內容進行了補充,還增加了商譽、政府補助等一些重點事項進行了核查要求。
3、充分考慮行業業態新穎、抽象、復雜等情況,將保薦人“薦”的職責提到更重要位置,充分發揮其在投資價值判斷方面的前瞻性作用,對于行業業態或發行人業務新穎、抽象、復雜、稀缺的或一些特定的業務模式也提出了核查的要求。
4、修訂后的《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明確保薦人對發行人證券發行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有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在評估其相關工作充分、可靠的基礎上可以合理信賴,但應進一步核查驗證。
截圖自:《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征求意見稿)
具體而言,例如,對于保薦人應該如何把“薦”的職責提到更重要位置? 在《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征求意見稿)中指出,“對于行業業態或發行人業務新穎、抽象、復雜、稀缺的,針對性地調查發行人所在行業及商業模式變化、主要技術路線或關鍵經營要素創新等方面的個性化、差異化表征,在充分、審慎核查的基礎上,發揮保薦工作對于投資者價值判斷的前瞻、推薦作用。”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表示,“發行人聘請第三方咨詢機構提供有關行業研究服務的,保薦人應當調查咨詢機構是否具備相應勝任能力,針對在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中引用并對投資者價值判斷產生重大影響的關鍵行業數據、排名等信息,應當充分了解咨詢機構形成相關數據的主要口徑和依據,并判斷所引用資料的可信賴程度。”
“保薦人在盡職調查工作中選聘審計、資產評估、法律顧問、財務顧問、咨詢顧問等第三方提供與盡職調查有關的服務的,保薦人應恪守獨立履責、勤勉盡責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和客觀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務,不得將法定職責予以外包,保薦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聘請第三方而減輕或免除。保薦人需要調查第三方機構的基本情況、資質、執業記錄,了解所聘請的第三方和具體參與人員是否具備執業所需要的資質,是否存在不良執業記錄,保薦人應明確第三方機構和人員的具體工作內容,并復核其工作成果和結論。”
截圖自:證監會官網
11月19日,證監會還就修訂《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公開征求意見。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為《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配套銜接規則。
對于此次修訂的目的,證監會表示,現行《底稿指引》(證監會公告〔2009〕5 號)自實施以來,對規范證券發行上市業務工作底稿、提高中介機構執業水平和盡職調查工作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法律環境、市場環境的變化,特別是新《證券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修訂實施,對保薦機構專業能力和執業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對《底稿指引》進行修訂。
具體而言,此次修訂主要增加了三方面內容:
1、增加對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相關復核資料。 保薦機構對發行人證券發行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有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可以合理信賴,保持職業懷疑,對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核查思路、核查過程、所獲證據應當充分了解和分析,因此在底稿范圍中明確復核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過程的文件資料。
2、增加內核階段工作底稿要求。內核是保薦機構對投資銀行類項目進行出口管理和終端風險控制的重要程序,在履行內核職責階段,會形成相應的工作底稿,此次修訂明確要求保薦工作底稿應收集內核階段底稿。
3、增加分析驗證過程的相關底稿。“勤勉盡責、言必有據”是保薦機構出具核查結論的基本要求,保薦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工作需保持職業懷疑,以獲取充分和適當的證據為基礎,結合證據證明力,出具核查結論,因此應在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中記錄對盡調證據的分析與驗證過程。
看到上述征求意見稿后,有投行人士認為,雖然新規可能會增加自己的工作量,但可以預見的是,隨著注冊制試點范圍的不斷擴大,今后強化信息披露、壓嚴壓實投行的責任將是大勢所趨。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26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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