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12-02 15:10:32
每經編輯 彭水萍
國家煙草專賣局網站12月2日信息顯示,國家煙草專賣局2日就《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豆芾磙k法》共六章四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電子煙定義和監管對象。加強電子煙生產管理,建立電子煙產品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電子煙產品追溯制度。從事電子煙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的市場主體須相應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對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堿等進行交易管理。
《管理辦法》稱,電子煙產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前,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對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并納入電子煙產品目錄;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管理辦法》指出,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所用的煙葉(包括再造煙葉和煙梗,下同)、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應當從有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經營權的煙草企業購進,不得非法購進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以及煙草廢棄物。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只能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
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資料圖
附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子煙管理,規范電子煙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煙,是指產生含煙堿(尼古丁,下同)的氣溶膠供人抽吸的電子傳送產品。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不包括已納入卷煙管理的加熱卷煙。
不含煙堿或者不用于傳送煙堿的類似電子煙的產品不應標稱為電子煙并應當在包裝上以明顯的方式標明“本產品不含有煙堿(尼古?。┏煞?rdquo;或“本產品不用于傳送煙堿(尼古?。?rdquo;。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和進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電子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電子煙產業政策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電子煙監督管理工作。設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電子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國家標準。
電子煙國家標準包括電子煙、霧化物、電子煙煙液、電子煙煙具、電子煙組件、煙彈、霧化劑、霧化物添加劑、電子煙煙用材料、電子煙釋放物、釋放量等的規范和技術要求。
第二章生產管理與質量安全
第六條對電子煙產品實行登記制度。電子煙產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前,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對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并納入電子煙產品目錄。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電子煙產品登記,應當確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七條對申請登記的電子煙產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或相關專家根據檢驗檢測報告等申請材料對其安全性進行審查,并出具技術審評結論。
第八條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登記的產品信息應當保持一致。
第九條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第十條從事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堿生產活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電子煙產品或電子煙用煙堿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電子煙產品或電子煙用煙堿所需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技術和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還需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許可等。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全部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變更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許可范圍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所用的煙葉(包括再造煙葉和煙梗,下同)、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應當從有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經營權的煙草企業購進,不得非法購進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以及煙草廢棄物。
第十四條電子煙產品應當使用注冊商標。
電子煙產品商標標識應當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制電子煙產品商標標識。
第十五條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產品包裝標識和警語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從事電子煙生產活動的,應當建立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對其生產或取得登記的電子煙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委托生產電子煙產品的,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應當對所委托生產的電子煙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并加強對受托代加工企業生產行為的管理,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生產。
第十七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電子煙產品追溯制度,以加強對電子煙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銷售管理
第十八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許可范圍后方可從事電子煙產品批發業務。
第十九條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變更許可范圍。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電子煙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電子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企業和個人應當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一條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只能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
電子煙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電子煙產品。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購進電子煙產品。
第二十二條電子煙產品在進入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銷售前,應按要求核定計稅基價。
第二十三條電子煙廣告的監督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關于煙草廣告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產品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二十五條禁止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電子煙產品。
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和電子煙用煙堿。
第二十六條寄遞、異地攜帶電子煙產品實行限量管理,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七條個人進入中國境內攜帶電子煙產品實行限量管理,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條禁止銷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吸食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煙液的電子煙。
第四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設立外商投資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應當報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立項。
第三十一條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許可范圍后,方可從事相關進口業務。
第三十二條進口電子煙產品和電子煙用煙堿的需求,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進口的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堿應當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或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
進口的電子煙產品,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產品登記。
第三十三條免稅進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內,并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海關共同加鎖管理。海關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免稅進口計劃分批核銷免稅進口電子煙產品的數量。
第三十四條進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在包裝上標注“中國煙草總公司專營”字樣。
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電子煙產品的,只能零售,并應當在銷售包裝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門標志。
第三十五條專供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在包裝上標注“專供出口”字樣。
第三十六條生產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產品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產品登記,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于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的案件,并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電子煙產品的制假售假、走私販私、假冒偽劣等行為。
第三十八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本辦法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電子煙、電子煙用煙堿進行處理;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監管談話,通報批評,信用管理,將產品移出電子煙產品目錄,責令暫停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電子煙、電子煙用煙堿生產經營業務資格等措施。
第四十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失信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監管,同時將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對涉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四十一條電子煙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和假冒注冊商標電子煙產品、偽劣電子煙產品等的鑒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電子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第四十二條對檢舉非法生產、銷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堿案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煙具包括電子煙煙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煙草制品的煙具,電子煙煙具是指將煙液等通過霧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裝置;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產品登記清單等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等;霧化物是指可被電子裝置全部或部分霧化為可吸入含煙堿氣溶膠的混合物及輔助物質;煙液是指液體形態的霧化物。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是指取得電子煙產品登記、不實際從事生產業務的企業;電子煙生產企業是指取得電子煙產品登記并自行生產的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是指未取得電子煙產品登記,僅受委托加工電子煙產品的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包括煙用煙堿、霧化物等生產、加工企業。
第四十五條電子煙稅收征繳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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