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12-19 15:47:52
每經編輯 畢陸名
上海一家公司員工5月結婚沒申請婚假,8月才向單位提出申請算不算嚴重違章,雙方當事人為此鬧上了法院,法院會怎么判決?一起來看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王某某系上海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員工,擔任電氣工程師一職。
公司《員工手冊》相關內容顯示:“婚假:全職正式員工在本公司服務期內登記結婚可享有10天的婚假,婚假應提前2周申請?;榧夙氃谧C書生效第一日起1年內用完,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婚假遇雙休日均不順延,遇法定節假日順延。”“8.6嚴重違紀行為:員工有以下行為者,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即時解雇,并不會作出任何補償……假造單據、證明,提供虛假資料、報告,徇私舞弊,涉及作弊、欺詐或任何不誠實的行為……”
王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簽字確認收到并閱讀《員工手冊》,承諾遵守其中的各項規定。
公司《假期申請單》顯示王某某在2018年8月29日申請了期限自2018年9月10日至9月19日的婚假。雙方一致確認王某某實際已休上述假期。
2020年7月17日,公司向王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登記日期為2018年6月8日的《離婚證》顯示,王某某與宋某于當日辦理離婚登記。
2020年8月11日,王某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81,476.30元。
仲裁未支持,王某某不服,訴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王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支付賠償金281,476.30元、2019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23,891.88元等合計30多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一審中王某某稱,其與配偶宋某最早系于2004年3月登記結婚,后在2013年8月離婚、至2018年5月12日復婚、又至2018年6月8日離婚、再至2019年7月12日復婚,婚姻關系存續至今。王某某確認在2018年8月29日申請了9月10日至9月19日的婚假。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認為,公司解除王某某的理由為其在2018年8月29日申請婚假時隱瞞了已與配偶離婚的事實、并提供虛假的結婚證復印件,屬于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婚假,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及《員工手冊》的行為。王某某確認其在2018年8月29日申請婚假10天并實際已休,確認其與配偶于當年5月12日結婚,之后即在次月6月8日又離婚,亦確認其向公司提交的《結婚證》復印件上并無離婚證明印章。
此外,王某某在2018年8月29日遞交《假期申請單》時其與配偶已處于離異狀態,王某某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向公司提供已失效的《結婚證》復印件而取得婚假待遇。法院據此認定王某某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公司《員工手冊》中關于“假造……證明,提供虛假資料”可即時解除勞動關系的欺詐及不誠實行為,更違反了一般勞動者應盡到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其利用已失效《結婚證》享受婚假待遇,故意隱瞞離婚事實,使得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批準其婚假申請。2020年5月公司在王某某再次申請婚假時發現該情況后決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無需支付賠償金。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王某某表示,公司早在2018年5月就已同意其婚假申請,自己為顧及工作而延期至2018年8月提出申請,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系此前就已經過公司審核,并不構成欺騙,顯然難以成立,法院不予采納。王某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王某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某某于2018年8月29日向公司請休婚假時確已離婚,王某某作為婚假請休依據提交的結婚證在當時已然失效。王某某雖稱其在請休婚假時已告知公司其當時已離婚、公司知曉其離婚之事實,但該主張未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公司稱,王某某存在隱瞞離婚事實、明知證件失效卻仍提交已失效之虛假證明文件以享受婚假待遇的不誠信行為,確有依據。
公司據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員工手冊》于2016年5月即已送達王某某,王某某并簽字承諾遵守其中各項規定,在此情況下,該《員工手冊》內容應視為王某某與公司之間就勞動權利義務的特別約定,對王某某具有約束力。故對王某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1,476.30元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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