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3-08 13:04:57
每經編輯 彭水萍
據央視新聞,3月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大會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報告提到,深圳個人破產條例首案裁定生效,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可以從頭再來,個人破產制度實踐邁出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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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是案件當事人,于2018年創業,后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2021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施行后,梁某向深圳中院申請個人破產。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核實財產狀況,債權人會議審議并通過重整計劃,隨后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按重整計劃,未來3年,梁某夫妻除保留生活必需品、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其他收入均用于償還債務。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債權本金將100%清償,利息等免于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到,人民法院積極推動市場主體有序退出和有效救治,審結破產案件1.3萬件,涉及債權2.3萬億元,促進企業優勝劣汰和要素資源高效配置。充分發揮破產審判“積極拯救”和“及時出清”功能,同時堅決防止借破產之名逃廢債。審結破產重整案件732件,盤活資產1.5萬億元,讓745家困境企業再獲新生,35萬名員工穩住就業。
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中,共提供了清算、重整與和解三類程序,供不同情況的債務人適用。
其中,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對財產進行全面清理,債務人無財產管理權,對個人信用和營業事務影響最大,行為限制最嚴格;債務人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職業所需的有限財產,如適量現金、衣物、必要的家用電器和文具書籍,其余財產如全部不動產、機動車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相比之下,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務人需要有未來可預期的收入,可能實現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財產,債務人經授權可以繼續保留營業事務;出席債權人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和解則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自行協商,法院僅對和解過程的規范性與和解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委托和解期限內,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
2021年7月,深圳誕生個人破產重整首案。2021年7月19日中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將裁定書送到了深圳市民梁文錦手上,他的個人破產重整計劃得到了法院的批準——這是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施行以來,深圳中院審結的第一宗案件,也是第一宗裁定批準個人重整計劃的案件。
債務人梁某是深圳一名產品結構工程師,擁有2項專利,2018年開始創業,開發銷售具有創新專利的藍牙耳機產品,但產品沒有獲得穩定客戶資源,加之又遭遇疫情,導致銀行債務越背越多,直至無力償還全部債務。最終,10家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總計約75萬元的債務總額,債務人只需按計劃三年還清所欠本金50多萬元。期間,按深圳最低生活標準,豁免部分財產以保障債務人一家人基本生活。
2021年10月,深圳個人破產和解首案辦結。76歲的債務人因二十多年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為一筆數額較大的公司經營性貸款承擔了連帶保證責任,經法院多次強制執行未能全額清償,退休后,該債務人的主要收入為養老金以及民政部門發放的高齡津貼,由執行法院依法扣劃執行款項后按月劃轉的生活保障費。截至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債權人平安銀行申報了債權。經審核確認,債權額為970379.73元。綜合債務人財產收入、債權債務情況、生活醫療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況,債務人在管理人的協助下,經與債權人初步協商,達成和解方案:債務人履行5.2萬元款項的支付義務后,剩余未清償債務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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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債務人呼某目前無固定工作,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自2013年離異后獨自撫養女兒。呼某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140余萬元債務,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通過免責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債務。“感謝個人破產條例,讓我有機會得到經濟上的‘重生’。”呼某說。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破產人呼某2014年至2016年間經營深圳市呼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呼延文化公司),因與其有場地租賃關系的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閉,呼延文化公司被迫關閉,導致負債480多萬元,包括工商銀行借款225多萬元、平安銀行借款50萬元、信用卡借款30多萬元,向朋友借款90多萬元,經營貸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上述借款均用于公司經營,因公司規模小,無法用個人名義申請貸款。為了償還債務,呼某在2018年賣掉其唯一住房,將賣房款26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之后堅持還債,但至今仍欠100余萬元。
2021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共申報債權總額約140萬元。管理人就呼某破產原因進行核查認為,呼某關于其因經營文化發展公司導致負債480多萬元、賣房還債后仍欠100多萬元等情況符合事實,亦有相關證據佐證。
深圳中院認為,呼某因生產經營損失導致負債,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在破產程序中遵守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宣告債務人呼某破產,進入三年免責考察期。
據了解,破產人的豁免財產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每月收入扣除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贍養費487.50元、女兒撫養費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二是用于生活、學習的必需品,總價值為3950元。其中,呼某每月個人生活支出額度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女兒撫養費亦按該標準計算,由呼某與其前夫共同承擔。
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呼某將進入免責考察期??疾炱趦龋裟承杞邮芷飘a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署的監督,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免責考察期滿后,深圳中院將根據呼某考察期間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深圳中院破產庭庭長曹啟選表示,“免責考察期既能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惡意破產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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