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4-12 17:17:38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日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投資人李某將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提出的主要訴訟請求是:判令錢景公司賠償其投資理財產品的本金損失約31萬元。
◎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理財產品與存款有本質的區別,理財產品不具有保本和剛性兌付的屬性。李某稱錢景公司在其購買理財產品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的主張最終沒有被采信。
每經記者 黃小聰 每經編輯 肖芮冬
買理財產品虧了,怎么辦?
近日,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李某通過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120萬元的基金專戶產品,但是在18個月到期之后,虧損了約31萬元。李某在向該銷售機構要求退賠無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銷售機構賠償其損失。不過,最終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請求。
記者注意到,該第三方銷售機構在去年12月份剛被暫停辦理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業務6個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日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李某作為原告,將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景公司)告上了法庭。
判決書顯示,李某提出的主要訴訟請求是,判令錢景公司賠償其投資財智定增9號的本金損失約31萬元。
這背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根據法院查明,2016年6月1日,李某與財通基金、工行上海分行簽訂《財通基金-財智定增9號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財智定增9號),約定李某認購金額為120萬元,并載明該資產管理計劃為混合型產品,屬于高風險、高收益投資品種。
同日,李某向財通基金匯款120萬元并注明“李某認購財智定增9號”。
李某表示,她是在錢景財富公眾號上看到財智定增9號的宣傳,隨后咨詢理財師,得知這是一款低風險高收益的產品,于是就打款了120萬元。但是18個月期限到了以后,她聯系錢景公司理財師要求兌付時,得知產品逾期并虧損,至2019年3月清算結束,共損失本金約31萬元。
李某認為,錢景公司未盡到適當性義務,將高風險產品銷售給厭惡風險的投資人,宣傳資料違規公開虛假宣傳,宣傳資料與合同不一致。
對此,錢景公司并不認可,并稱李某此前曾通過錢景公司多次購買大額理財產品,并與錢景公司工作人員保持聯系,此次產品系工作人員向老客戶推介產品,不屬于向不特定人員宣傳。
而經詢問,李某也確認其此前通過錢景公司多次購買理財產品,金額為50萬至100多萬不等,涉及信托、借貸、基金等類型。
法院在審理查明后指出,李某在簽署《資產管理計劃交易類業務申請表》和《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中,均有產品風險等級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時仍然購買該產品的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無論其購買的產品是否超出評估結果,錢景公司均不存在違反適當性義務的情形。
此外,法院還指出,李某在購買上述涉訴理財產品時,填寫了《個人投資者風險屬性評估問卷》,該問卷中主要內容即為風險偏好和財產狀況內容,李某稱錢景公司未了解其財產狀況及風險偏好的主張,明顯與事實不符。同時,李某簽署的基金合同上,包含了產品的風險告知內容,李某在該合同上簽字確認并錄像,故李某稱錢景公司未告知其產品風險狀況的主張也與事實不符。
因此,法院認為,李某所稱錢景公司在其購買理財產品中存在的不當行為的主張,證據不足,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法院還進一步提醒道,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理財產品與存款有本質的區別,理財產品不具有保本和剛性兌付的屬性。本案中,對李某稱錢景公司在其購買理財產品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的主張不予采信,在此情況下,李某相關理財產品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每經記者注意到,雖然在此次訴訟中,法院并沒有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但是作為被告方,錢景公司在日常的基金銷售上,確實也存在一些不合規的地方,并曾受到監管的行政處罰。
北京證監局2021年12月份的一則行政監管決定書顯示,經查,錢景公司在銷售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與全資股東混同經營、內部控制不健全且未對基金銷售業務的合規性進行有效監督、與不符合監管部門資質要求的機構合作開展私募基金銷售、未能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資料等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北京證監局決定對錢景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辦理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業務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而在此次訴訟,李某也提及了這次處罰,并提交了相關文件。對此,錢景公司辯稱,該處罰與本案和李某個人無關。
記者注意到,在行政處罰出來之后,多家基金公司已紛紛暫?;蚪K止與錢景公司的合作。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_40020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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