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5-26 18:09:55
◎券商IT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實時獲取自營賬戶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額1.09億元,盈利281.30萬元。經查實,監管對其沒收違法所得281.30萬元,并處以351.30萬元罰款。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肖芮冬
“老鼠倉”處罰又來了。5月25日,廣東證監局公布了對周某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周某新在擔任廣發證券信息技術部投資與資管運維組工作人員期間,可實時獲取廣發證券自營賬戶交易指令等未公開信息。于是,周某新利用這些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額1.09億元,盈利281.30萬元;同時還明示作為同胞關系的周某明,交易股票85只,趨同交易金額2634.74萬元,盈利46.24萬元。
聽證過程中,周某新雖然提出了多條陳述申辯意見,但大多數未被予以采納。最終,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周某新沒收違法所得281.30萬元,并處以351.30萬元罰款。因此,周某新被罰沒632.60萬元。
廣東證監局披露顯示,周某新于2015年8月~2021年7月擔任廣發證券信息技術部投資與資管運維組工作人員,其中于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從事廣發證券O32恒生電子投資交易系統(以下簡稱自營O32系統)等交易系統的維護工作,在履職中可以實時獲取廣發證券自營賬戶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
經查,周某新在2018年11月~2021年7月頻繁登陸自營O32系統,獲知了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
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關系。周某新與周某明約定,由周某新將獲知的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未公開信息傳遞給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根據周某新的決策,從事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使用的證券賬戶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兩個賬戶。
“周某明”賬戶交易決策、交易資金來源于周某新,交易盈虧由周某新、周某明承擔。經計算,2018年11月5日~2021年2月9日,“周某明”證券賬戶同期或稍晚于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趨同交易股票128只,趨同交易金額1.06億元,盈利277.05萬元。
“周某1”賬戶交易資金則分為兩個時段。第一時段是2019年5月23日~2021年3月1日前,該賬戶交易資金來源于周某、周某1,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相關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周某明實際操作了“周某1”證券賬戶進行交易。經計算,上述期間,該賬戶同期或稍晚于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趨同交易股票85只,趨同交易金額2634.74萬元,盈利46.24萬元。
第二時段是2021年3月1日~2021年4月14日,“周某1”賬戶資金來源于周某新、周某明。經計算,上述期間,該賬戶同期或稍晚于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趨同交易股票2只,趨同交易金額327.04萬元,盈利4.26萬元。“周某1”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所得的證券已賣出。
綜上,周某新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額1.09億元,盈利281.30萬元;明示周某明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趨同交易金額2634.74萬元,盈利46.24萬元。
在聽證過程中,周某新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廣東證監局也對申辯意見進行回應。
周某新:應以晚于廣發證券自營證券賬戶交易時間部分的趨同交易作為認定違法交易行為的范圍。
廣東證監局:對于以晚于廣發證券自營證券賬戶交易時間部分的趨同交易,作為認定違法交易范圍的意見,予以采納,并調減趨同交易金額,相應減少罰沒款數額。
周某新:周某新具備一定投研能力,部分股票投資交易系自主決策開展,且自營O32系統“指令查詢”對應的操作日志數據無法反映周某新知悉“何種”非公開信息,應當以系統“綜合信息查詢”項下有效性數據作為處罰基數,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為48只股票,合計盈利68.87萬元。
廣東證監局:認定涉案趨同交易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違法行為,以及該違法交易的涉及證券范圍,有交易系統登錄證據、證券賬戶交易記錄、相關詢問筆錄等共同證實,周某新有關部分交易系自主決策、應當以部分查詢交易數據作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范圍等意見,不予采納。
周某新:周某明于2021年1月16日才告訴周某新其使用“周某1”證券賬戶進行交易一事,在此之前周某新對周某明操作“周某1”證券賬戶一事并不知悉,不存在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廣東證監局:周某新明知周某明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仍主動、持續向周某明透露相關信息,因部分交易周某新未參與出資、未享受收益,認定該部分為明示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證據充分,至于周某新是否以及何時知悉周某明利用何人賬戶、何人資金進行交易,均不影響相關違法行為的成立。
周某新:周某新家庭困難,過往品行良好,本案違法行為對證券市場造成的實質性危害較小,請求從輕處罰。
廣東證監局:周某新將基于工作特殊性所掌握的未公開信息用于為自身或他人謀利,破壞了資本市場秩序,本案的處罰已經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對從輕處罰的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周某新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81.30萬元,并處以281.30萬元罰款;對周某新明示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處以70萬元罰款。綜合兩項違法事實,合計對周某新沒收違法所得281.30萬元,并處以351.30萬元罰款。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_50135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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