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20 12:16:14
每經記者 王硯丹 每經編輯 彭水萍
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合規管理與廉潔從業專業委員會就《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下稱《指引》)實施情況開展了調研。
根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調研報告,中證協指出,證券公司普遍認為《指引》對證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墻制度、開展信息隔離墻管理、防范敏感信息不當流動發揮了較好的指導作用;證券公司均已逐步建立并持續完善信息隔離墻管理機制,將信息隔離墻管理納入各項業務日常合規管理工作中。但隨著證券公司的業務種類不斷增多、業務模式不斷復雜,也對信息隔離墻管理提出了更全面、更精細的要求。目前,證券公司信息隔離管理工作在具體細節的管理尺度上仍存在較大差異。
圖片來源:攝圖網-401061135
此外,中證協還指出,調研發現,個別公司在出具投價報告時以分析師僅在投價報告上簽字,并未實際接觸敏感信息為由,“署名分析師”未履行跨墻手續。少數公司跨墻人員履行跨墻手續不及時或不完整。在開展保密側業務時,少數券商看似限制名單的管理執行標準嚴格,但因為限制名單并非保密名單,入單時點過度前移,可能導致內幕信息的泄漏和不當流動。
調研報告首先披露了現有信息隔離墻制度的具體執行情況。
證券公司集團化信息隔離墻管理方面,從信息隔離手段看,各公司均采取物理隔離、人員隔離、系統隔離等措施防止母子公司間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監控方式、限制手段等較為統一。從交易監控重點看,集中于對子公司交易中與母公司觀察名單、限制名單發生重合的情況。超過半數公司采取限制名單與跨墻管理等方式對母子公司間的業務協作進行管理,還有約30%公司根據觀察名單對子公司相關交易進行監控。證券公司基本已將境內子公司納入母公司的信息隔離墻管理。
但同時,中證協指出,目前,證券公司設立的境外子公司主要在中國香港,其中七成證券公司已將境外子公司納入母公司信息隔離墻管理,有近三成境外子公司未納入母公司信息隔離墻管理。大部分母子公司之間在接受對方傳送的觀察名單、限制名單后,自行對相關業務進行限制與監控,少數證券公司建成了母子公司一體化信息隔離墻系統并統一管控。 多數公司在梳理境內外不同監管規則后,按照謹慎性原則從嚴處理,盡量滿足不同國家或地區信息隔離墻制度要求。
此外,中證協指出,目前有12家證券公司由境外金融集團在境內設立,其中8家表示境外金融集團建立了統一的信息隔離墻管理機制,并將境內證券公司納入管理。
在名單管理制度方面,中證協指出,各證券公司的名單管理制度,在實際操作中的管理尺度、做法差異較大。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點:
一是名單構成及管理范圍各具特色。二是出入單管理時點安排差異較大。三是靜默期管理普遍比較嚴格。四是其他名單管理有關事項存在差異。
例如出入單管理方面,中證協指出,在觀察名單和限制名單的入單管理方面,各公司普遍根據規則要求和公司實際明確了相對確定的時點,但有少數公司將限制名單的入單時點提前至通過立項之日、簽訂保密協議或進場開展工作孰早的時點。另外,不同證券公司掌握的出單時點尺度差異也較大。以新三板業務為例,出單時點較早的有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之日作為出單時點,較晚的定在協議全部履行完畢,兩種選擇的時點相距甚遠。
靜默期管理方面,基本所有證券公司都將就股票發表意見參照發布研究報告看待而從嚴限制。除禁止發布研報以外,大多數公司選擇不允許分析師開展其他形式的研究服務;少數公司允許分析師參與常規路演、聯合調研等客戶服務活動但禁止發表任何意見。
中證協指出,分析師參與投行項目協作基本均納入了跨墻管理范疇。另類子公司跟投、自營部門參與CDS發行、研報審核人員審核報告等情形分別有大約四分之一的公司納入跨墻管理。從問卷反饋看,大多證券公司表示只要涉及公開側與保密側進行業務往來,涉及敏感信息流動的都應納入跨墻管理。
但中證協同時指出,不同券商對跨墻人員管理要求存在差異。對于跨墻人員在跨墻期間的監控職責,多數公司由跨墻人員所在部門、跨墻申請部門或合規部門各司其職分別進行監控。監控方式主要包括對跨墻人員的通訊記錄與業務行為進行監控、要求跨墻人員填報跨墻日志等??鐗θ藛T在跨墻期間離職的,一半左右的公司選擇要求離職人員簽署承諾書并要求對跨墻期間獲取的內幕信息保密。另有約兩成的公司分別選擇保留跨墻狀態、允許提起回墻待后續審批、允許直接回墻等方式。
此外,中證協還指出,約60%的證券公司建立了統一的信息隔離墻管理系統,能夠對各項信息隔離墻管理工作進行集中管理。約20%的證券公司將信息隔離墻管理的各管理模塊,如清單、跨墻等分別嵌入相關管理系統或監控系統。但仍有少數公司通過人工操作進行信息隔墻管理。
接近七成的公司選擇外包公司開發信息隔離墻管理系統,主要的外包服務商包括:恒生、金仕達。其余公司選擇自主開發或與外包廠商合作開發相關系統。
中證協指出,通過本次調研,發現了券商在名單管理方面的四個問題:
一是《指引》第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開展保密側業務時,應當在與客戶發生實質性接觸后的適當時點,將相關項目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觀察名單”。問卷反饋顯示,少數公司將限制名單的入單時點提前至通過立項之日、簽訂保密協議或進場開展工作孰早的時點(即觀察名單要求),這種做法看似限制名單的管理執行標準更嚴格,但因為限制名單并非保密名單,入單時點過度前移,可能導致內幕信息的泄漏和不當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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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指引》第十八條規定“對因保密側業務而列入限制名單的公司或證券,證券公司應當禁止與其有關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證券自營買賣、另類投資等業務”,但少數公司仍自行設置了對于已持有自營股票的賣出窗口期,對于在入限制名單前已持有的證券,允許在特定條件下(如入單后數天內)賣出,還有個別公司對入限制名單前已持有的證券不限制賣出。
三是《指引》第十七條要求證券公司在規定時點將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公司和與其有重大關聯的公司或證券列入限制名單。”調查顯示,一些公司僅將相應股票列入限制名單,并未限制相應的可轉債、可交債,多數公司未對相關公司的企業債、公司債或其它不具有股票衍生品性質的債券類證券進行限制。
四是一些證券公司在名單管理適用子公司的方式是否有效有待研究。例如一些證券公司對于另類投資子公司的限制采取的是將限制名單交給子公司自行進行人工比對,這種形式是否有效需要驗證。同理,在這一機制下,觀察名單如何適用另類子公司管理也有待進一步研究。
此外,中證協還指出,通過調研發現,個別公司在出具投價報告時以分析師僅在投價報告上簽字,并未實際接觸敏感信息為由,“署名分析師”未履行跨墻手續。
此外,報告還就信息隔離墻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是壓實一線工作人員責任,持續提高從業人員合規意識。信息隔離墻管理和其他合規工作一樣,都可能存在合規和業務人員之間的博弈問題,即合規傾向從嚴,但如果一線業務人員在業務場景中不及時發現并提出問題,很容易引發有關疏漏。因此一方面證券公司應當進一步壓實一線工作人員的責任,明確業務人員和合規人員關于信息隔離墻管理工作中應承擔的工作職責;另一方面,需要持續加強針對全員尤其是業務人員的合規和信息隔離墻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合規意識和合規執業能力。
二是協會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解釋或修訂規則。
協會及時收集行業在信息隔離墻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例如出入單時點、監控措施、限制范圍、大額持倉監控等,對于能細化或進一步明確要求的,以適用意見等形式予以明確;對于不能滿足證券公司業務發展需要的,及時跟蹤并適時進行規則修訂。
此外,報告還建議,應該通過委員會多角度推動證券公司做好信息隔離墻制度管理工作,并鼓勵證券公司在滿足規則底線要求前提下,結合自身特點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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