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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票據業務!央行、銀保監會:銀行及財務公司承兌匯票最高承兌余額不得超過承兌人總資產15%

    每日經濟新聞 2022-11-18 20:24:35

    ◎《辦法》提出,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余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總資產的15%。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保證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吸收存款規模的10%。

    每經記者 肖世清    每經編輯 陳星    

    11月18日,央行發布消息稱,為規范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業務,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近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布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主要修訂體現在明確相關票據性質與分類、強調真實交易關系、強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約束機制、加強風險控制四個方面。

    在風險控制方面,《辦法》提出,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余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總資產的15%。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保證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吸收存款規模的10%。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應當與真實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為維護市場平穩運行,《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為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比例限額要求設置一年過渡期。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辦法》明確指出,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兌、貼現、貼現前的背書、質押、保證、提示付款和追索等業務,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認可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辦理。供應鏈票據屬于電子商業匯票。

    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承兌人開展承兌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查出票人的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以及承兌風險,出票人應當具有良好資信。承兌的金額應當與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承兌申請人的償付能力相匹配。

    關于信息披露,《辦法》要求,貼現人辦理商業匯票貼現的,應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核對票據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記載事項與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為持票人辦理貼現。商業匯票背書轉讓時,被背書人可以按照人民銀行規定核對票據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記載事項與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識別票據信息真偽及信用風險,加強風險防范。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指出,金融機構為不具有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除外)的出票人、持票人辦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形依法采取暫停其票據業務等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在風險控制方面,《辦法》規定,商業匯票的承兌人和貼現人應當具備良好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最近二年不得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商業匯票承兌人對承兌的票據應當具備到期付款的能力。

    財務公司承兌人所屬的集團法人應當具備良好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最近二年不得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最近二年不得發生重大違法行為,以及其他嚴重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此外, 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余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總資產的15%。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保證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吸收存款規模的10%。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可以根據金融機構內控情況設置承兌余額與貸款余額比例上限等其他監管指標。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應當與真實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辦法》出臺有利于強化票據市場風險防范 

    關于修訂《辦法》的背景,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1997年人民銀行發布《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對商業匯票業務平穩健康發展、支持企業資金周轉和優化信貸結構起到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形勢及票據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暫行辦法》中有些規定已不適用,亟待修訂調整以促進市場規范。為更好保障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結合票據市場發展實踐和風險防范要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后形成了《辦法》。

    上述負責人稱,《辦法》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著力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管理框架和市場化約束機制,強化參與主體行為規范,明確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進一步促進票據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提及《辦法》對促進票據市場高質量發展有何積極作用,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對近年來票據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針對性管理要求,促進市場主體務實、合理展業,對票據市場的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促進商業匯票更好服務于實體經濟商業貿易,防范脫離真實交易背景的虛假出票;

    二是為供應鏈票據進一步發展夯實法制基礎,推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

    三是部分不合理拉長賬期的商業匯票將退出市場,有利于減輕中小微企業占款壓力,維護公平交易關系,優化營商環境;

    四是敦促銀行、財務公司等承兌人將票據承兌規??刂圃诤侠硭剑嵘陨砹鲃有怨芾砗唾Y產負債管理能力;

    五是進一步提升市場透明度,健全市場化約束機制,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管理框架。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表示,《辦法》出臺有利于強化票據市場風險防范,增強票據普惠性,更好服務中小微企業,推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進一步發揮票據服務實體經濟作用,促進票據市場規范健康發展。下一步,將做好政策銜接,加強督促落實,確保《辦法》平穩落地。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110183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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