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6-21 00:18:55
每經記者 陳利 每經編輯 陳夢妤 盧祥勇 蓋源源
成都綠地468項目再因車位稅費問題引發關注。
日前,項目4期業主爆料,買了6年的車位產權證一直沒辦下來,而早在2017年就已經繳清的車位稅費,近日又再次被開發商催繳,“不再去交一次稅費,就拿不到車位產權證,被查封了只能自己承受。”
公開資料顯示,2012年7月,綠地控股以樓面地價1096元/平方米摘得綠地成都中心所處的447畝地塊。項目由住宅和商業組成,彼時的掛牌信息要求配建一座建筑高度不宜小于400米的超高層商業樓。配套的住宅部分綠地468公館、綠地468云璽早已交付入住,其中綠地468公館在2014年清盤時銷售均價就達8000元/平方米;綠地468云璽2016年銷售價格為9500-10000元/平方米。貝殼找房顯示,目前整個小區二手房掛牌價格均價為25000元/平方米以上,
車位稅費“消失了”
“我們咨詢了律師,按照綠地現在的經濟情況,是不可能交上這筆稅費的,如果不想車位被查封,只能自己認了。”6月20日,成都綠地云璽468項目4期業主張婷婷(化名)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她已經重新又交了5000多元錢,把資料交給了綠地代辦中心,“現在就等兩三個月后拿證。”
張婷婷為何需要再繳納5000多元錢,才能拿車位產權證?這,還得從6年前說起。
2017年11月,張婷婷以13萬元的價格買下了一個云璽468項目4期負一層車位,“我們4期配備的車位有1200多個,當時購買車位的人很多,有些業主一次性還買了兩三個,已銷售出去的車位有900多個。”
為辦理車位產權證,在購買車位之后不久,張婷婷向項目開發商綠地西南繳納了近6000元費用。
張婷婷向記者展示的收據顯示,在這兩張抬頭為“綠地西南事業部”、收費時間為2017年11月18日的收據里,這近6000元的費用包含了維修基金1015元、稅費4020元、登記費550元、印花稅72元、產權代辦費300元。
交費兩年后,2020年初綠地開始收集進行備案,“當時告訴我們備案兩年后就能拿到證件。”
然而,讓張婷婷沒想到的是兩年多過去了,她和另外900多戶業主沒有等來產權證,反而等來了一則催收通知短信,明確辦理車位產權證需要業主提供繳納車位稅費的完稅證明和相關資料辦理,但“契稅前期已由綠地代收,需要墊付出證后向綠地申請退款。”
“當時我們打電話去代辦公司和稅務局查了才知道,綠地很早就把資料交給了代辦公司,但因為一直沒有繳納相應的款項,導致車位一直沒備案,產權證也辦不下來。”
為此,張婷婷和其他業主也去了位于天府二街的綠地之窗辦證窗口,對方表示“只是第三方公司,不清楚此前業主繳費情況,只負責幫業主辦理證件”。
20日,記者再次致電對方時,也得到了相似的回答。“我們找了相關部門投訴,但沒有效果。”
事實上,存在這一問題的并非僅張婷婷所在的項目4期小區,同為綠地468項目的3期、5期、6期等均存在。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問政四川等平臺上,從去年開始就有不少業主投訴綠地車位產權證因為稅費問題無法辦理。
“就我們4期和5期業主購買車位所繳納稅費這些,就已經上千萬了。我們有業主也去法院起訴了,法院也判了業主勝訴,要求綠地返還業主繳納的費用,但綠地不履行。”張婷婷告訴記者,因為一直未繳納相應費用,今年以來小區里很多業主的車位也被銀行查封了,“有的業主就找律師去法院解封車位。”
“綠地當時也承認收了業主這筆錢,但是現在沒錢去交。”在這種情況下,張婷婷不得不再繳了一次稅費,“對方就告訴我們如果不想車位被銀行查封,就趕緊把費用交了,不然最后被查封還是要自己交了錢去解封。”
“現在就只能自己認栽了。”
對此,記者聯系了綠地成都相關負責人,對方直言“這不屬于自己的職責范圍”。
稅款去哪兒了?
“從開發商購買一手車位業主要向稅務機關繳納契稅、印花稅。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業主是契稅、印花稅的納稅人,如果未繳納或者未及時繳納上述稅款,補繳稅款以及支付遲延繳納稅款的滯納金的責任由業主承擔。”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張超律師20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開發商在稅法上并沒有代收代繳契稅、印花稅的義務,需要業主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
不過開發商與業主協商一致,由業主將相關稅款支付給開發商,由開發商代為繳納,雙方屬于民事上的委托關系,法律上并不禁止。
“但開發商作為委托人,收取業主相關稅款后,應該按照雙方約定履行代繳稅款的義務,若因其未履行該義務,導致業主損失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由于開發商未履行代業主繳納稅款的義務,導致作為納稅人的業主并未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有權向業主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并采取相應的保全或強制措施。部分業主車位被查封,就是稅務機關采取的追繳稅款的措施之一。”在張超看來,業主與開發商達成的代繳稅款的約定,并不能對抗稅務機關。
至于后續如何解決,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臣建議,業主可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調查開發商的違法事實并依法進行處罰;其次,提起民事訴訟。對于開發商的違法行為,業主可以以開發商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開發商退還收取的稅費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最后,與開發商談判。與開發商談判可以貫穿于前述維權措施始終,在收集相關證據、或者在行政主管部門、法院搭建的談判平臺下,以談判促解決,充分溝通、平和協商,從而促使問題的實質性化解。
記者|陳利 編輯|陳夢妤 盧祥勇 蓋源源
校對|孫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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