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7-23 15:07:36
每經編輯 畢陸名
女職工產假期間績效為0,公司是否還需支付績效工資呢?對此,如果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法院會怎么判呢?一起來看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王某某2016年4月25日入職深圳某公司,工作崗位為商務經理,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6000元+績效工資。
2017年10月25日,王某某開始休產假,2017年11月5日生產,醫囑建議休難產假,故依法應享受產假時間為208天[計算公式:98天+80天+30天],即產假期滿時間為2018年5月20日。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產假期間,公司按照6000元工資標準支付產假工資,公司認為產假期間績效為0,因此未支付績效工資。
2018年5月21日,王某某產假期滿正式回去上班。
2018年7月1日,公司向王某某送達《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其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情形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對此,王某某火速申請仲裁,請求如下: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4.25萬元;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5萬元;
2018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間工資1.42萬元;
一個月代通知金8500元;
2018年7月14日至11月5日哺乳期間工資3.17萬元;
平均加班工資3.2萬元;
周六日加班工資2.2萬元。以上共計16.6萬元。
仲裁委經過審理后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5萬元及補足產假期間期間工資1.5萬元。
對此,公司不服了,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聲稱,因王某某曾兩次工作失誤導致采購備料呆滯,單位損失二三十萬元。公司以其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解除與王某某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王某某卻表示,其雖重復提單了,但該訂單只涉及4種材料共計3510元,不屬于嚴重損失,而關于2017年2月份訂單問題,其已按程序將紙質訂單取消表提交給公司,故王某某所主張的嚴重失職并造成重大損失的主張與事實不符,應按月平均工資8500元的標準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認為,統計表為公司單方制作,采購單只載明訂單信息,無法證明是誰下的訂單、有無實際送貨、付款及是否有損失,故該兩項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關于因王某某原因造成重大損害及具體損失金額的主張。因此,原審法院認為,公司單方與王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理由不成立,應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未舉證證明王某某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故原審法院對其主張8500元工資標準予以采信。經核算,王某某入職時間超過2年不足2.5年,故公司應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500元[計算公式:8500元×2.5個月×2]。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王某某主張公司未支付其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間績效工資,故公司應補足支付該期間工資差額。公司不認可,稱因王某某該期間休產假,績效工資為零,故其只需按基本工資6000元標準發放工資。原審法院認為,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
本案中,王某某休產假前每月平均工資為8500元,故公司以6000元的標準支付其上述產假期間工資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其應依法予以補足支付。經核算,公司應依法補足支付王某某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工資1.5萬元[計算公式:(8500元-6000元)×6個月]。
綜上,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5萬元及補足產假期間期間工資1.5萬元。
公司還是不服,繼續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關于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主張王某某造成的實際損失為35873.77元,但其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王某某因工作失誤重復提交的訂單損失為3510元,不屬于嚴重損失,公司屬于違法解除。
關于休產假期間的工資,王某某的工資構成包含了績效工資,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資標準,因此,王某某休產假期間,公司不得扣除績效工資。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維持。依照法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
(注明:當事人系化名)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