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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網絡沉迷問題!國家網信辦:擬將全面升級“青少年模式”為“未成年人模式”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8-02 12:01:22

    每經編輯 杜宇

    據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消息,為切實強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近年來,國家網信辦指導網站平臺持續推進青少年模式建設,擴大覆蓋范圍,優化功能設置,豐富適齡內容。模式自上線以來,普及率穩步提升,在幫助未成年人減少網絡沉迷和不良信息影響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進一步提升模式效能,立足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新形勢新要求,國家網信辦研究起草了《移動互聯網未成年人模式建設指南(征求意見稿)》,將全面升級“青少年模式”為“未成年人模式”,推動模式覆蓋范圍由App擴大到移動智能終端、應用商店,實現軟硬件三方聯動,方便用戶一鍵進入模式,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1219407266 (圖文無關)

    移動互聯網未成年人模式建設指南(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一、目的依據

    為了更好發揮互聯網積極作用,營造良好網絡環境,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網絡沉迷問題,引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網絡使用習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各類移動智能終端、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應用程序”)、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應用程序分發平臺”)的未成年人模式應滿足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和管理要求,適用于移動智能終端提供者、應用程序提供者以及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提供者等相關主體開展未成年人模式的研發和應用。

    三、通用規范

    (一)三方聯動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之間應實現聯動:

    1.未成年人模式應具備自動切換功能。在移動智能終端一鍵啟動未成年人模式后,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自動切換到未成年人模式界面;在移動智能終端退出未成年人模式后,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自動切換到普通模式界面。

    2.未成年人模式應支持家長或未成年人用戶通過賬號在多移動智能終端(包括同一廠家的相同類型或不同類型的多個移動智能終端)進行統一設置。用戶通過登錄統一賬號,自動將該賬號下其他移動智能終端的已有配置復制到本地并開啟。

    3.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臺之間應提供必要接口和數據共享,滿足未成年人防沉迷提醒、家長監督管理等功能。

    (二)便捷使用

    1.為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鼓勵家長為未成年人啟動未成年人模式,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為家長管理提供便捷功能和服務,便于家長履行監護職責,引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上網習慣。

    2.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提供有效識別違法信息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功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

    3.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及時受理處置涉未成年人投訴舉報。

    (三)分齡原則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以及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根據不同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通過評估產品的類型、內容與功能等要素,為不同年齡階段用戶提供適合其身心發展的信息和服務。分齡化設計根據以下5個年齡區間劃分:

    1.不滿3周歲;

    2.3周歲以上不滿8周歲;

    3.8周歲以上不滿12周歲;

    4.12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

    5.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

    四、移動智能終端未成年人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未成年人模式入口

    未成年人模式的入口設置應確保最簡化原則。用戶可通過開機提醒、桌面圖標、系統設置等至少3種方式進入未成年人模式。模式入口應在固定位置、便捷易尋,滿足家長和未成年人用戶一鍵進入或切換。

    用戶在首次登錄未成年人模式時,移動智能終端應在入口提供設置生日、選擇年齡或年齡區間等多種方式供用戶自行選擇,并允許設置多個未成年人信息。

    用戶可在首次開機或系統設置選擇不需要未成年人模式,系統將不再出現相關提醒。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1236993156 (圖文無關)

    2.未成年人模式退出

    從未成年人模式退出時,需要家長進行驗證同意,家長可基于現有移動智能終端認證機制,自行選擇密碼、指紋、人臉等識別方式進行單一或復合驗證。

    (二)使用時長管理

    1.移動智能終端應為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用戶提供差異化使用時長管理服務。當超過每日使用時限,移動智能終端應自動關閉除特定必要應用程序和家長自定義豁免的應用程序之外的其他應用程序:

    (1)在面向不滿8周歲用戶的未成年人模式中,移動智能終端應支持默認使用總時長不超過40分鐘,同時提供家長豁免操作;

    (2)在面向8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用戶的未成年人模式中,移動智能終端應支持默認使用總時長不超過1小時,同時提供家長豁免操作;

    (3)在面向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用戶的未成年人模式中,移動智能終端應支持默認使用總時長不超過2小時,同時提供家長豁免操作;

    (4)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當未成年人用戶連續使用移動智能終端時長超過30分鐘,移動智能終端應發出休息提醒;

    (5)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智能終端每日22時至次日6時期間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6)以下應用程序和業務不受上述使用時長和時間段限制:

    ①應急類:用于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產品和服務,包括緊急呼叫業務及移動智能終端自定義的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應用程序;

    ②教育類: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為未成年人提供網課等教育服務的產品和服務;

    ③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工具類:經應用程序分發平臺認證的,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產品和服務,如部分圖像處理、計算測量應用程序等;

    ④家長自定義設置可被豁免的應用程序。

    2.在移動智能終端的未成年人模式中,家長使用時間管控功能應至少滿足如下功能:

    (1)設置移動智能終端整機使用時長;

    (2)設置移動智能終端整機使用時間段,可根據具體需要,設置某個或者多個使用時間段;

    (3)設置指定應用程序使用時間;

    (4)禁止未成年人修改移動智能終端的系統日期和時間。

    (三)防繞過要求

    1.移動智能終端應具備防繞過功能。在進入未成年人模式后,移動智能終端應在家長驗證并確認后才能執行退出未成年人模式或恢復出廠設置等操作。

    2.開啟未成年人模式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確保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服務功能的圖標始終保持在桌面一級頁面,不被卸載、凍結和隱藏,進程不被強制結束。

    3.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如需啟動開發者模式,應經家長驗證并確認。

    (四)補充要求

    1.由于未成年人的視覺、聽覺等生理和心理尚未發育成熟,鼓勵移動智能終端利用技術手段降低或消除未成年人在使用移動智能終端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害。

    2.移動智能終端應提供未成年人用戶緊急向關聯的家長用戶終端發送位置和進行呼叫的服務。

    3.兒童智能手表、早教機、智能音箱等兒童智能設備,及虛擬現實/增強現實(VR/AR)可穿戴設備在為未成年人提供服務時,應遵守本規定中的相關條款,確保信息內容安全可控,防范未成年人產生網絡沉迷或接觸可能影響身心健康的信息。

    4.現有應用程序中的青少年模式,應在移動智能終端普通模式下予以保留,并按照本指南的有關要求進行升級改造,為未成年人在普通模式下使用現有應用程序提供安全防護。

    每日經濟新聞 文多 攝 (圖文無關)

    五、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未成年人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未成年人提供分齡內容服務,并打造專屬內容池。適齡推薦內容如下:

    1.不滿3周歲:推薦兒歌、啟蒙教育等親子陪伴類節目內容,建議以音頻為主;

    2.3周歲以上不滿8周歲:推薦啟蒙教育、興趣素養、通識教育等節目內容;

    3.8周歲以上不滿12周歲:推薦通識教育、知識科普、生活技能、具有正向引導意義的娛樂性內容和適合本年齡段認知能力的新聞資訊等;

    4.12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推薦通識教育、學科教育、知識科普、生活技能、具有正向引導意義的娛樂性內容和適合本年齡段認知能力的新聞資訊等。

    5.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推薦適合本年齡段認知能力、健康向上的信息內容。

    鼓勵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分齡要求對未成年人專屬內容池中的內容進行適齡推薦標注。

    (二)內容安全要求

    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履行主體責任,保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內容安全:

    1.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積極開展未成年人內容池建設。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未成年人家國情懷和良好品德,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等的網絡信息,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清朗網絡空間和良好網絡生態。

    2.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履行主體責任,在未成年人模式下不應出現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誘導其沉迷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相關產品和服務:

    (1)禁止利用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

    (2)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網絡信息,禁止誘騙、強迫未成年人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可能暴露其個人隱私的文字、圖片、音視頻;

    (3)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不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三)功能限制要求

    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限制未成年人用戶使用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產品和服務:

    1.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2.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網絡產品和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3.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得設置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主題的網絡社區、群組、話題,不得利用泛娛樂化功能和內容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4.網絡游戲的防沉迷要求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5.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6.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7.鼓勵應用程序開發者遵照相關法律法規,開發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的應用程序,幫助未成年人培養良好網絡素養。

    (四)社交管理要求

    1.應用程序應為未成年人及家長提供社交管理權限,允許關注或屏蔽特定用戶,限定特定信息的公開范圍。

    2.社交類應用程序不應在未成年人模式中為容易產生網絡沉迷或使未成年人接觸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互聯網信息提供外鏈。

    3.除即時通訊工具以外的應用程序,在未成年人模式下應關閉陌生人私信功能。

    六、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服務平臺未成年人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提供未成年人應用專區,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

    2.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認知水平,標注應用程序的推薦年齡,提供適宜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應用程序。

    (二)未成年人專區建設要求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根據相關管理要求,加強未成年人專區建設:

    1.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各項義務,嚴格落實未成年人用戶賬號實名注冊和登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相關產品和服務。

    2.鼓勵教育、益智、科普、讀書、音樂、體育等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應用程序在未成年人專區中上架。

    3.有關部門針對各年齡段特點明確禁用的應用程序,不得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的應用程序分發平臺上架。

    (三)下載安全

    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各類網絡應用程序和服務準入未成年人模式進行審核和處置:

    1.明確產品所適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并在用戶下載、注冊、登錄界面等位置顯著提示。

    2.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為未成年人用戶提供差異化下載服務,并確保家長可以對未成年人模式下的應用程序下載和安裝進行審核或豁免:

    (1)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用戶下載、安裝未成年人專區中的應用程序時,需經家長同意;家長具備一定的豁免權力,允許未成年人下載未成年人專區以外的應用程序;

    (2)12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用戶可自行下載、安裝未成年人專區中的應用程序,家長具備一定的豁免權力,允許未成年人下載未成年人專區以外的應用程序。

    3.禁止通過外鏈下載應用程序,家長審核并豁免的除外。

    4.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建立相關舉報機制,加強用戶對未成年人模式中的信息內容與服務進行監督,必要時根據相關管理要求對有關應用程序予以下架處理。

    七、家長管理

    (一)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為家長提供管理權限,保障家長能夠對指定的未成年人用戶進行日常和應急狀態管理,更好監督引導未成年人用戶上網行為:

    1.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為家長提供對未成年人使用時長、信息服務接收、應用程序下載安裝等方面的管理權限,滿足家長對未成年人用戶的監督、豁免和審核需求。

    2.移動智能終端應為未成年人賬號提供至少1個親情號綁定作為家長賬號,該賬號可滿足家長與未成年人同終端和異終端使用,并可同時關聯應用程序和應用程序分發平臺。

    (二)家長對未成年人移動智能終端使用時間的管理

    移動智能終端和應用程序應為未成年人及其家長提供防沉迷提醒,允許家長對未成年人移動智能終端的使用時間進行監督指導:

    1.移動智能終端應定期向家長提供未成年人用戶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的使用時長、各應用程序使用時長、上網時長等概覽報告,協助家長對未成年人網絡行為進行監督。

    2.當未成年人用戶的使用時長超過本規定所建議的時間限制時,可由未成年人用戶向關聯的家長用戶發出豁免申請。

    (三)家長對未成年人信息服務內容的管理

    家長可以使用關聯賬號對未成年人模式下的信息內容提供審核和豁免功能:

    1.家長可對非專屬內容池的信息進行豁免,加入到指定未成年人用戶的內容池中。

    2.鼓勵家長對非專屬內容池的內容進行標注和建議,為平臺豐富專屬內容池建設提供依據。

    (四)家長對未成年人應用程序使用的管理

    家長可以使用關聯賬號對未成年人模式下的應用程序下載進行審核,豁免或禁止用戶下載及安裝特定應用程序。包括:

    1.為特定應用程序開放始終豁免的權限,如對輔助教育類應用程序開放未成年人長期使用權限。

    2.為特定應用程序開放限時使用權限,如根據需要,對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工具類應用程序開放特定時間段內使用的權限。

    3.將特定應用程序和功能設置為始終禁止使用,期間相關應用程序不得彈出通知,不得被調取使用。

    4.相關法規明令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應用程序和服務,不得被豁免。

    八、管理要求

    (一)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積極配合有關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二)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服務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

    (三)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服務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臺,應建立必要應急響應機制,確保保護未成年人用戶人身安全的應急類業務不被屏蔽。

    (四)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提供服務,不應超范圍收集用戶數據。

    附錄術語和定義

    (1)未成年人模式

    本《指南》所稱未成年人模式,是指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專門面向未成年人使用,覆蓋移動智能終端、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和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臺的網絡保護模式。

    (2)移動智能終端

    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運行和卸載應用程序的移動終端產品,包括智能手機、平板電腦、兒童智能手表、早教機等智能終端和智能可穿戴設備。

    (3)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指通過應用程序向用戶提供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等服務的軟件。

    (4)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服務平臺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服務平臺指通過互聯網提供應用程序發布、下載、動態加載等服務的平臺,包括應用商店、應用中心、互聯網小程序平臺等。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1219407266 (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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