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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視網一審判決出爐:樂視網需賠償投資者20.40億元,賈躍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9-22 10:54:54

    每經編輯 杜宇

    證券時報9月22日消息,記者從律師人士處獲悉樂視網一審判決,根據北京金融法院判決,被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投資者支付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等賠償款共計近20.40億元。

    被告賈躍亭就原告投資者的損失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中介機構方面,被告平安證券就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10%的范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和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1.5%的范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相應日期之后曾買入過樂視網股票的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1%的范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相應日期之后曾買入過樂視網股票的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0.5%的范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資料圖 (圖文無關)

    五宗罪 造假從IPO之前便已開始

    根據2021年證監會發布的市場禁入決定書,經查明,樂視網、賈躍亭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樂視網于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相關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樂視網上市前造假的主要手段包括:通過賈躍亭實際控制的公司虛構業務,并通過賈躍亭控制的銀行賬戶構建虛假資金循環的方式虛增業績。通過虛構與第三方公司業務,并通過賈躍亭控制的銀行賬戶構建虛假資金循環的方式虛增業績。在與客戶真實業務往來中,通過冒充回款等方式虛增業績。

    樂視網2010年上市后,除利用自有資金循環和串通“走賬”虛構業務收入外,還通過偽造合同、以未實際執行框架合同或單邊確認互換合同方式繼續虛增業績。

    二、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三、樂視網未披露為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

    四、樂視網未如實披露賈某芳、賈躍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這點特別提到,賈某芳(賈躍亭姐姐)和賈躍亭原本承諾將減持樂視網股票后所得款項免利息借給上市公司補充營運資金,實際上賈某芳與賈躍亭均多次抽回借款。證監會指出,賈躍亭違反承諾,直接指使相關人員抽回自己及賈某芳借款,未勤勉盡責,是樂視網相關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五、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

    2016年8月8日樂視網非公開發行上市。樂視網本次非公開發行新股10664.30萬股,募集資金47.99億元,申報披露的三年一期財務數據期間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根據前述關于樂視網財務造假的事實,樂視網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

    證監會指出,時任董事長賈躍亭、財務總監楊麗杰在推動樂視網上述發行事項及涉及的財務造假事項中發揮了組織、策劃、領導、實施作用,在財務造假中,采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的手段,造假金額巨大,未勤勉盡責,在報送、披露的發行申請文件上簽字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是樂視網欺詐發行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監事吳孟、副總經理賈躍民直接參與相關財務造假行為,未勤勉盡責,在發行申請文件上簽字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在欺詐發行中發揮較大作用,違法情節較為嚴重。

    時任董事的劉弘,未勤勉盡責,在發行申請文件上簽字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是樂視網欺詐發行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前述關于樂視網財務造假的事實,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財務造假事項,導致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申報披露的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三年一期財務數據存在嚴重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賈躍亭被罰2.4億元

    據證監會網站2021年4月13日消息,證監會對樂視網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涉及樂視網、賈躍亭等15名責任主體,其中,樂視網被證監會罰款逾2.4億元,賈躍亭被罰逾2.41億元。證監會還決定對賈躍亭、時任樂視網財務總監楊麗杰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經查明,樂視網、賈躍亭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樂視網于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相關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二是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三是樂視網未披露為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四是樂視網未如實披露賈某芳、賈躍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五是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

    其中,經證監會調查,樂視網于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相關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據上海證券報,具體來看,樂視網2007年虛增收入939.95萬元,虛增利潤870.23萬元(虛增利潤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9.27%,下同);2008年虛增收入4615.52萬元,虛增利潤4308.25萬元(136.00%);2009年虛增收入9375.76萬元,虛增利潤8883.18萬元(186.22%);2010年虛增收入9961.80萬元,虛增利潤9443.42萬元(126.19%);2011年虛增收入6937.65萬元,虛增利潤6529.13萬元(39.75%);2012年虛增收入8965.33萬元,虛增利潤8445.10萬元(37.04%);2013年虛增收入19998.17萬元,虛增利潤19339.69萬元(78.49%);2014年虛增收入35194.19萬元,虛增成本590.38萬元,虛增利潤34270.38萬元(470.11%);2015年虛增收入39922.39萬元,虛減成本943.40萬元,虛增利潤38295.18萬元(516.32%);2016年虛增收入51247.00萬元,虛增成本3085.15萬元,虛增利潤43276.33萬元(-131.66%)。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樂視網財務造假的事實,樂視網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構成《證券法》所述的欺詐發行違法行為。

    其中,時任董事長賈躍亭、財務總監楊麗杰在推動樂視網上述發行事項及涉及的財務造假事項中發揮了組織、策劃、領導、實施作用,在財務造假中,采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的手段,造假金額巨大,未勤勉盡責,在報送、披露的發行申請文件上簽字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是樂視網欺詐發行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盡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和申辯材料中提出認定樂視網財務造假的證據不等申辯意見,賈躍亭還認為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但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對賈躍亭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王硯丹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使用前核實。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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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證券時報9月22日消息,記者從律師人士處獲悉樂視網一審判決,根據北京金融法院判決,被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投資者支付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等賠償款共計近20.40億元。 被告賈躍亭就原告投資者的損失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中介機構方面,被告平安證券就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10%的范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和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1.5%的范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相應日期之后曾買入過樂視網股票的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1%的范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相應日期之后曾買入過樂視網股票的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0.5%的范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資料圖(圖文無關) 五宗罪造假從IPO之前便已開始 根據2021年證監會發布的市場禁入決定書,經查明,樂視網、賈躍亭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樂視網于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相關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樂視網上市前造假的主要手段包括:通過賈躍亭實際控制的公司虛構業務,并通過賈躍亭控制的銀行賬戶構建虛假資金循環的方式虛增業績。通過虛構與第三方公司業務,并通過賈躍亭控制的銀行賬戶構建虛假資金循環的方式虛增業績。在與客戶真實業務往來中,通過冒充回款等方式虛增業績。 樂視網2010年上市后,除利用自有資金循環和串通“走賬”虛構業務收入外,還通過偽造合同、以未實際執行框架合同或單邊確認互換合同方式繼續虛增業績。 二、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三、樂視網未披露為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 四、樂視網未如實披露賈某芳、賈躍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這點特別提到,賈某芳(賈躍亭姐姐)和賈躍亭原本承諾將減持樂視網股票后所得款項免利息借給上市公司補充營運資金,實際上賈某芳與賈躍亭均多次抽回借款。證監會指出,賈躍亭違反承諾,直接指使相關人員抽回自己及賈某芳借款,未勤勉盡責,是樂視網相關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五、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 2016年8月8日樂視網非公開發行上市。樂視網本次非公開發行新股10664.30萬股,募集資金47.99億元,申報披露的三年一期財務數據期間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根據前述關于樂視網財務造假的事實,樂視網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 證監會指出,時任董事長賈躍亭、財務總監楊麗杰在推動樂視網上述發行事項及涉及的財務造假事項中發揮了組織、策劃、領導、實施作用,在財務造假中,采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的手段,造假金額巨大,未勤勉盡責,在報送、披露的發行申請文件上簽字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是樂視網欺詐發行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監事吳孟、副總經理賈躍民直接參與相關財務造假行為,未勤勉盡責,在發行申請文件上簽字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在欺詐發行中發揮較大作用,違法情節較為嚴重。 時任董事的劉弘,未勤勉盡責,在發行申請文件上簽字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是樂視網欺詐發行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前述關于樂視網財務造假的事實,賈躍亭作為樂視網實際控制人,指使相關人員從事上述財務造假事項,導致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申報披露的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三年一期財務數據存在嚴重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賈躍亭被罰2.4億元 據證監會網站2021年4月13日消息,證監會對樂視網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涉及樂視網、賈躍亭等15名責任主體,其中,樂視網被證監會罰款逾2.4億元,賈躍亭被罰逾2.41億元。證監會還決定對賈躍亭、時任樂視網財務總監楊麗杰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經查明,樂視網、賈躍亭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樂視網于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相關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二是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三是樂視網未披露為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四是樂視網未如實披露賈某芳、賈躍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五是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 其中,經證監會調查,樂視網于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相關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據上海證券報,具體來看,樂視網2007年虛增收入939.95萬元,虛增利潤870.23萬元(虛增利潤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9.27%,下同);2008年虛增收入4615.52萬元,虛增利潤4308.25萬元(136.00%);2009年虛增收入9375.76萬元,虛增利潤8883.18萬元(186.22%);2010年虛增收入9961.80萬元,虛增利潤9443.42萬元(126.19%);2011年虛增收入6937.65萬元,虛增利潤6529.13萬元(39.75%);2012年虛增收入8965.33萬元,虛增利潤8445.10萬元(37.04%);2013年虛增收入19998.17萬元,虛增利潤19339.69萬元(78.49%);2014年虛增收入35194.19萬元,虛增成本590.38萬元,虛增利潤34270.38萬元(470.11%);2015年虛增收入39922.39萬元,虛減成本943.40萬元,虛增利潤38295.18萬元(516.32%);2016年虛增收入51247.00萬元,虛增成本3085.15萬元,虛增利潤43276.33萬元(-131.66%)。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樂視網財務造假的事實,樂視網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構成《證券法》所述的欺詐發行違法行為。 其中,時任董事長賈躍亭、財務總監楊麗杰在推動樂視網上述發行事項及涉及的財務造假事項中發揮了組織、策劃、領導、實施作用,在財務造假中,采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的手段,造假金額巨大,未勤勉盡責,在報送、披露的發行申請文件上簽字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是樂視網欺詐發行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盡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和申辯材料中提出認定樂視網財務造假的證據不等申辯意見,賈躍亭還認為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但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對賈躍亭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王硯丹)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使用前核實。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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