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9-25 20:43:10
◎本次修訂增加了“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等多個會計科目,并將原會計制度中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會計科目內容按其經濟實質分別調整納入“經營收入”和“投資收益”會計科目。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制度》增加了會計報表附注相關要求,充分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點、全面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情況,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實習記者 石雨昕 每經編輯 陳旭
9月25日,財政部正式下發通知,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3〕14號,以下簡稱《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度》是在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基礎上進行了修訂,旨在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三農”工作改革與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面臨新形勢,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對原會計制度進行修訂。修訂《制度》主要遵循了聚焦會計核算、堅持問題導向、突出“農”字屬性和加強協調銜接四大原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與原會計制度相比,本次修訂增加了“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等會計科目,將原會計制度中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會計科目內容按其經濟實質分別調整納入“經營收入”和“投資收益”會計科目,刪除了“應付福利費”“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會計科目。
與此同時,《制度》遵循突出“農”字屬性,保留原會計制度中“內部往來”“一事一議資金”等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特點的會計科目。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圍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業務發展需要和財務管理要求,本次修訂增加了“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等多個會計科目,并將原會計制度中的“農業資產”(僅針對牲畜資產、林木資產)調整為“生物資產”,將原會計制度中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會計科目內容按其經濟實質分別調整納入“經營收入”和“投資收益”會計科目,刪除了“應付福利費”“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會計科目,并對相關會計核算要求作出相應調整。
近年來,隨著我國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實施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取得快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方式更加多元,經營管理更加規范,與其他經濟主體聯系更加緊密。
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鞏固提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構建產權關系明晰、治理架構科學、經營方式穩健、收益分配合理的運行機制,探索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資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現在我國發展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與過去農村集體經濟有較大區別,出現了很多新型經營主體,并在農村經濟當中扮演主要角色,如果相關會計制度不與之銜接,就無法適應實際情況,由此可能阻礙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
“與過去傳統的村委會管理相比,現在很多地方成立了專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情況下實行股份合作制,可以通過物業租賃經營等方式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李國祥說。
《制度》修訂遵循突出“農”字屬性,在滿足會計核算需求的前提下,兼顧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功能與社會功能,充分考慮“三農”特點,保留原會計制度中“內部往來”“一事一議資金”等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特點的會計科目。
此外,《制度》不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適當保留務實簡化的會計核算要求;貫徹落實有關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要求,針對扶貧項目資產要求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管理;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嚴格限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有的集體屬性。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制度》遵循了加強協調銜接原則,對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會計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進一步修訂完善,同時增加了會計報表附注相關要求,充分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點、全面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情況,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李國祥表示,會計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可以更好地管理資產,使得集體資產更加安全,資產管理更加公開和明晰,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也為農村集體經濟的收益合理分配提供保障、奠定基礎。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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