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0-14 17:34:31
每經編輯 張錦河
10月14日,證監會發文,為進一步加強融券業務逆周期調節,證監會經充分論證評估,根據當前市場情況,對融券及戰略投資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進行針對性調整優化,在保持制度相對穩定的前提下,階段性收緊融券和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
融券端,將融券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調至80%,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上調至100%,發揮制度的逆周期調節作用。同時督促證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穿透核查機制和準入機制,加強融券交易行為管理。出借端,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可以對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調整,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專注主業,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出借,適度限制其他戰略投資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同時,證監會將加大對各種不當套利行為的監管,扎緊扎牢制度籬笆,進一步加強監管執法,對各種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從嚴從重處罰。
證監會將持續強化融券業務監管,及時總結評估融券機制運行效果,并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節,更好發揮融券機制的積極作用。
隨后,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就該事項發布通知。
10月1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通知,為加強融券逆周期調節,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資者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實施前尚未了結的融券合約,融券保證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戰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的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在獲得本條前款規定的相關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結的該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約的,應當在獲得相關股份前了結融券合約。
三、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內出借其獲配的股票。
本通知實施前尚未了結的出借合約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后的前五個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應當通過非約定申報方式出借,且出借數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個交易日內單日出借獲配股票數量占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20%;
(二)前五個交易日內合計出借獲配股票數量占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50%。
五、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不得與融券投資者或者其他主體合謀,鎖定配售股票收益、實施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六、會員應當遵循公平、風險可控的原則,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防范利益輸送。會員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核查投資者情況,并對投資者融券行為加強管理。根據投資者類型、交易行為特點,建立相應的準入機制,會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準入機制執行情況承擔管理責任。
會員應當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核查,嚴禁參與違規或為違規提供便利,發現投資者交易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為其辦理融券或者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七、會員及投資者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本所可以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實施紀律處分。
八、存托憑證的融券交易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事宜,參照本通知執行。
九、本通知第一條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條款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本所此前發布的其他業務規則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會員應當根據本通知的相關要求開展投資者教育,認真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準備,并確保業務平穩運行。
10月14日,深交所發文稱,為加強融券逆周期調節,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資者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實施前尚未了結的融券合約,融券保證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戰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的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在獲得本條前款規定的相關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結的該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約的,應當在獲得相關股份前了結融券合約。
三、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內出借其獲配的股票。
本通知實施前尚未了結的出借合約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后的前五個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應當通過非約定申報方式出借,且出借數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個交易日內單日出借獲配股票數量占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20%;
(二)前五個交易日內合計出借獲配股票數量占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50%。
五、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不得與融券投資者或者其他主體合謀,鎖定配售股票收益、實施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六、會員應當遵循公平、風險可控的原則,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防范利益輸送。會員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核查投資者情況,并對投資者融券行為加強管理。根據投資者類型、交易行為特點,建立相應的準入機制,會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準入機制執行情況承擔管理責任。
會員應當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核查,嚴禁參與違規或者為違規提供便利,發現投資者交易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為其辦理融券或者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七、會員及投資者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本所可以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實施紀律處分。
八、存托憑證的融券交易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事宜,參照本通知執行。
九、本通知第一條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條款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本所此前發布的其他業務規則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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