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4 18:46:50
每經特約評論員 施懿宸 包婕 李欣宇
每經編輯 黃宗彥
2023年6月26日,ISSB(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發布了兩份正式生效文件,對企業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2023年10月12日,TCFD(氣候變化信息財務披露工作組)在發布2023年狀態報告的同時,宣布“已經履行完畢本工作組的職責并解散”,從2024年起將TCFD監督職責移交給ISSB,標志著《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IFRS S2)——氣候相關披露》)已經可以代替TCFD建議,成為公司披露氣候相關財務信息的標準。
本文將圍繞IFRS S2的主要內容作出研究解讀,以供我國企業率先布局企業能力建設和建立可持續信息披露工作基礎及優勢。
一、ISSB準則背景
英國當地時間2023年6月26日,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后簡稱ISSB)發布了首批兩份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正式生效文件——《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IFRS S1)——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簡稱“S1”或“一般要求準則”)及《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IFRS S2)——氣候相關披露》(以下簡稱“S2”或“氣候相關披露準則”)。ISSB準則的制定旨在為資本市場提供一套綜合性、全球化的高質量可持續信息披露標準,滿足投資者、監管部門等各利益相關方對統一可比的可持續性信息披露工作的需求。首批兩份ISSB準則將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對企業的具體影響時間取決于各國家或地區采納以及強制要求適用的時間,昭示著在可預見的未來可持續信息披露從以自愿披露為主向強制披露要求的重大轉變,以及可持續發展報告將與財務報告同等重要的發展方向。
圖1 ISSB準則架構圖示
中財大綠金院根據公開信息整理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兩大披露框架為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和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ISSB發布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融合了CDSB(氣候信息披露準則委員會)、SASB(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IIRC(國際綜合報告委員會)和TCFD等幾大標準,其中ISSB相關機構關系結構如圖2所示。
圖2 ISSB相關機構關系結構圖示
中財大綠金院根據公開信息整理
二、企業氣候相關信息披露——從TCFD到IFRS S2
2023年7月11日,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后簡稱FSB)要求IFRS基金會從TCFD工作組手中接管對公司氣候相關信息披露工作進展的監督工作。FSB 指出,IFRS S1和IFRS S2完全納入了TCFD的建議,該標準標志著“TCFD工作的頂峰”。2023年7月24日,IFRS基金會發布了IFRS S2氣候相關披露要求與TCFD建議的比較文件(詳見下表),并宣布TCFD建議已經完成其歷史使命,從2024年起將TCFD監督職責移交給ISSB。在2023年10月12日發布2023年狀態報告的同時,TCFD宣布“已經履行完畢本工作組的職責并解散”,且自2023年11月起,TCFD的官方網站不再更新或監控。
如下對比表所示,IFRS S2的要求與TCFD發布的四項核心建議和十一項建議披露一致,采用ISSB準則的公司將符合TCFD建議。IFRS S2已經可以代替TCFD建議成為公司披露氣候相關財務信息的標準,但是TCFD建議仍可供公司選擇使用,作為公司正式開始使用IFRS S2的切入點,后期再逐步向IFRS S2過渡。
通過參考IFRS基金會發布的《IFRS S2——氣候相關披露與TCFD建議的比較》了解ISSB準則所要求披露的額外信息,已采用TCFD建議披露氣候相關財務信息的企業將能夠更加順暢地轉換到ISSB準則,尤其是對IFRS S2的應用。
表 IFRS S2氣候相關披露要求與TCFD建議的比較
注:(黑色加粗:IFRS S2中符合TCFD建議的額外要求;紅色加粗:IFRS S2中包含TCFD建議未包含的要求。)
中財大綠金院根據IFRS基金會《IFRS S2——氣候相關披露與TCFD建議的比較》文件內容整理
三、IFRS S2氣候變化相關披露主要內容解讀
通過吸收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后簡稱CDSB)、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后簡稱SASB)以及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后簡稱GRI)等的標準,IFRS S2形成了更全面的跨行業和基于行業特性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披露要求,要求遵循IFRS S1的核心內容結構,即圍繞治理、戰略、風險管理、指標和目標四個方面(基于TCFD所推薦的四大支柱),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披露。IFRS S2除了主體標準文件外,隨其發布的還包括隨附指南、結論基礎、影響分析、項目概要、反饋報告以及基于行業的氣候相關披露指南等文件。
在治理方面,IFRS S2對董事會的監督職責提出更詳細的要求。IFRS S2要求提供治理機構或個人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責任,以及如何反映在職權范圍、授權、崗位描述和適用于該機構或個人的其他相關政策中。積極披露董事會的監督職責,有利于利益相關方清楚董事會如何處理氣候相關風險帶來的負面影響。
在戰略方面,IFRS S2強調公司的氣候披露需要體現行業特性與氣候韌性。IFRS S2要求主體采用氣候情景分析的方式評估并披露其戰略和商業模式對氣候相關變化、發展和不確定性有關的氣候韌性(Climate Resilience)分析,即公司應對氣候風險和把握氣候機遇的能力。同時強調公司應考慮付出成本和發展水平,無需付出過高的成本和努力,建議沒有相應能力的公司可先進行定性的氣候情景分析,通過后期的能力建設再過渡到定量的氣候情景分析。這一要求旨在緩解公司披露氣候相關信息的壓力。
在風險管理方面,IFRS S2還要求公司詳細披露氣候相關機遇的信息。相比于TCFD只對識別、評估和管理與氣候相關的風險作出要求,IFRS S2還關注公司對氣候相關機遇的管理,要求公司披露氣候相關機遇識別、評估、排序與監控的整個流程,并說明公司是如何把這個流程融合到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中。IFRS S2對于公司氣候相關機遇管理的重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導公司將應對氣候變化的因素納入其日常的經營管理決策。
在指標和目標方面,IFRS S2對公司披露溫室氣體排放量做出了明確的指導。IFRS S2要求披露的氣候相關指標包括根據《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準則》計量的范圍1、范圍2和范圍3的溫室氣體絕對排放總量和排放強度等信息。IFRS S2明確要求且詳細說明了范圍3的披露要求,且基于《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價值鏈(范圍3)會計和報告標準》(“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Accounting Reporting Standard”)制定了范圍3的披露框架,并且特地說明資產管理、商業銀行和保險行業的范圍3額外披露要求。
四、IFRS S2對中國企業的挑戰
IFRS S2在TCFD基礎上做出的要求“升級”,給企業應對可持續信息披露和轉向更抗風險化的經營管理帶來了更多挑戰。針對IFRS S2對治理、戰略、風險管理、指標和目標四個方面的升級要求,該部分將IFRS S2給中國企業帶來的可預期挑戰進行如下梳理:
1、對完善企業ESG架構及對應職能提出要求
在治理方面,IFRS S2對董事會的監督職責提出更詳細的要求。企業應建立以董事會為核心的ESG工作體系,明確ESG戰略制定、ESG決策執行、ESG風險管理過程中各層級的職能分工和執行流程。明文建立ESG管理規章制度,在完整組織架構下將ESG管理上升到制度層面,明確ESG戰略措施的具體實施流程與責任歸屬,提高企業管理層和基層員工對ESG的重視程度。在企業面臨氣候相關風險帶來的負面影響時,董事會可以及時反應且高效應對,也有利于利益相關方清楚企業處理決策與流程并形成結果預期。目前我國大部分企業還未建立起以董事會為核心的ESG組織架構,建立ESG組織架構這一涉及到根本管理變革、制度重塑和管理流程再造的重大舉措也考驗著企業對于ESG概念理解的深入程度與運用能力和將ESG納入日常流程管理的決心。
2、對開展定性與定量氣候情景分析帶來挑戰
在戰略方面,IFRS S2明確要求主體采用氣候情景分析的方式評估并披露其戰略和商業模式對氣候相關變化、發展和不確定性有關的氣候韌性(Climate Resilience)分析,即公司應對氣候風險和把握氣候機遇的能力。“情景”是在對如技術變革速度、價格等關鍵驅動力和關系的一系列連貫且內在一致的假設基礎上,對未來可能出現的發展情況進行的合理描述;“情景分析”即在不確定條件下識別和評估未來事件潛在結果范圍的過程。目前大部分企業還未使用過氣候相關情景分析,且對開展氣候情景分析的概念、流程與方法學還沒有形成清晰認知和培養學習應用的能力。IFRS S2要求企業強制開展氣候情景分析,并針對轉型風險和物理風險分別披露相應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即使對于規模相對較小以及情況較為簡單的企業,也需要在剛開始做情景分析時以定性描述性語言為主,而后逐步提升定量披露能力及內容。
3、對將氣候變化因素融入企業風險管理體系提出要求
在風險管理方面,IFRS S2要求公司披露氣候相關機遇與風險識別、評估、排序與監控的整個流程,并說明公司將此流程融入到公司風險管理體系中的方式和過程。目前大部分企業還未培養建立起完善的測算氣候風險對企業現金流影響的能力和機制,同時很多企業還沒有搭建起內部的數字化風險管理系統。相關風險分析能力和數據管理能力的重要缺失將導致企業無法有效披露IFRS S2披露要求中的風險管理內容,可能導致信息披露的缺失和不透明性。為應對IFRS S2的要求,企業引入或搭建企業可持續相關風險數據庫與管理系統,基于外部披露要求形成內部披露體系,將氣候變化因素融入企業風險管理體系,提升企業自身可持續風險管理能力。
4、對強制披露GHG范圍3的測算帶來挑戰
在指標和目標方面,IFRS S2明確要求且詳細說明了范圍3的披露要求,制定了范圍3的披露框架,并且特地說明資產管理、商業銀行和保險行業等金融機構須披露范圍3的額外披露要求,即融資排放(financed emissions)信息,對我國企業強制披露全鏈條GHG范圍3的測算帶來挑戰。IFRS S2對于企業GHG的詳細披露規定給企業管理層提出了高要求,需要企業管理層快速提升對于范圍3披露概念的深入理解和實際統計應用能力,一方面對于企業管轄權內部碳排放管理與數據測算有細致的了解與把握,考慮數據和測算技術的即時更新性和選擇代表性,同時要求企業提升其對于供應鏈上下游合作方碳排放的系統化數據儲存、更新和管理與披露測算各方面能力。
作者施懿宸系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高級學術顧問、中財綠指首席經濟學家;包婕系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ESG中心聯合主任;李欣宇系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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