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2-05 21:52:33
◎與組建2021-2023年儲蓄國債承銷團的評審指標體系及評分方法不同,此次儲蓄國債承銷團評審指標中,儲蓄國債業務開展情況權重從20%提高到25%,風險防控能力權重從10%提高到15%。
◎2024-2026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目標數量為不超過60家,其中甲類成員目標數量為不超過20家,與此前2021-2023年相比,甲類成員目標數量新增了5家。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實習記者 石雨昕 每經編輯 陳旭
12月5日,根據《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關于修訂印發<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3〕24號),財政部等部門發布了組建2024-2026年儲蓄國債和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有關事宜的通知。
此次通知明確,2024-2026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目標數量為不超過40家,與2021-2023年保持一致;2024-2026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目標數量為不超過60家,其中甲類成員目標數量為不超過20家,與2021-2023年相比,甲類成員目標數量新增了5家。
此外,2024-2026年國債承銷團均采用第三方專家評審方式確定候選成員名單,專家評審委員會由7名專家組成。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與組建2021-2023年國債承銷團的評審指標體系及評分方法不同,此次評審指標體系中的指標權重有所變化。比如在儲蓄國債承銷團評審指標中,儲蓄國債業務開展情況權重從20%提高到25%,風險防控能力權重從10%提高到15%。
近年來儲蓄國債等計劃發行數量
《關于組建2024-2026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有關事宜的通知》明確,2024-2026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目標數量為不超過40家。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與組建2021-2023年儲蓄國債承銷團的評審指標體系及評分方法不同,此次儲蓄國債承銷團評審指標中,儲蓄國債業務開展情況權重從20%提高到25%,風險防控能力權重從10%提高到15%,其中,資本充足率、杠桿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均權重均提高到3%,而比如業務渠道情況的權重,就下降5個百分點。
2024-2026年儲蓄國債承銷團評審指標中的風險防控能力指標
本次風險防控能力指標與2021-2023年的評審指標體系相比,各分項權重均由2%提高到3%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講師徐軍偉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微信采訪時表示,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發布的署名文章《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中,明確提出金融行業功能性優先于營利性。與記賬式國債不同,儲蓄式國債更多面向個人投資者,是家庭財富的穩定器。此次儲蓄國債承銷團評審指標,更加注重儲蓄國債業務開展和風險管理能力,充分體現了承銷團成員要回歸儲蓄國債的功能主業。權重指標的變化凸顯了“堅持把防控風險作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擬作為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應當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儲蓄國債、個人儲蓄存款、理財產品銷售等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或者總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億元,營業網點在50個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關于組建2024-2026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有關事宜的通知》明確提出,2024-2026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包括甲類成員和乙類成員,目標數量為不超過60家,其中甲類成員目標數量為不超過20家。與2021-2023年相比,甲類成員目標數量新增了5家。
徐軍偉表示,2023年10月底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快建設金融強國,“支持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做優做強”,而國債市場在金融市場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器和壓艙石。
徐軍偉認為,甲類成員目標數量有所增加,表明未來政策層面如果考慮將適當提高杠桿率、增加赤字率,可能需要更多的承銷團成員來作為保障和支撐,與此同時,可以借助承銷團成員的國際參與度和影響力,在國際金融市場吸引更多國外資金購買國債,積極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這也有助于提升人民幣國際化。
一位不愿具名的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近年來我國政府債券發行量有所擴大,通過合理增補滿足相關資質的機構,擴大承銷團數量,有助于政府債券穩步、順暢發行;而在另一方面,債券承銷發行承銷業務也是各家金融機構紛紛爭取的業務。此外,擴大債券承銷團,有助于增加政府債券在一、二級市場上的流動性。
與2021-2023年相比,此次記賬式國債承銷團評審指標中,國債一級市場情況權重提高了5個百分點,權重合計占比25%,國債二級市場交易及做市情況、國債持有情況權重均有小幅下降,占比分別為32%和13%。
此外,《關于組建2024-2026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有關事宜的通知》還明確提出,對報名機構是否符合《辦法》第九條要求進行審核時,注冊資本、總資產數據為2023年6月30日時點數據。
《辦法》規定,擬作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應當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債券承銷、交易等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或者總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00億元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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