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2-17 19:52:46
每經評論員 杜恒峰
12月15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以下簡稱《回購規則》)。相對現有規則,其主要變化可以概括為“一增一減三放寬”。“一增”是指增設觸發股份回購的條件,即當 “股票收盤價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盤價格50%”,上市公司就應當考慮回購股份。“一減”是指取消禁止回購窗口期的規定,即上市公司為了穩定股價實施的回購,不再受窗口期限制。“三放寬”具體包括:將之前“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累計跌幅達到30%”,調整為“累計達到20%”;將“上市滿一年”的條件,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將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不得回購交易申報”,放寬至“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得申報”。
《回購規則》簡單清晰,投資者可以很方便地判斷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回購股份。由于大幅降低了回購的門檻,在當前市場環境下,規則調整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也十分顯著。以最新收盤價為基準,在“20個交易日股價累計跌幅30%”的條件下,需要回購的上市公司數量只有15家,放寬至“20%”后,將增加至72家,尤其是在極端行情下,這一舉措相當于增設了一個安全墊,有助于緩解市場恐慌情緒;增設“股價跌幅超過50%”的覆蓋面更大,總計有291家,一些妖股如ST左江、碧興物聯、盟固利等也在列,這一措施對于主動迎合炒作的上市公司有潛在的抑制作用——炒作價格越高,下跌后觸發回購的概率也就越高;股價從高點大幅回落的股票,大量集中于上市不足3年的次新股,有104只次新股最近一年較高點跌幅超過50%,其中有46只股票上市滿6個月但不滿1年,這些股票現在也符合股份回購的條件。筆者還留意到,上市不滿6個月的次新股其實也可以實施回購,條件是“回購股份用于減少注冊資本”,百通能源等22家公司在此范圍之內。
上市公司業績有好也有差,發展階段也不盡相同,經營活動對現金的需求也不一樣,其能否實施回購,回購的力度有多大,《回購規則》無法給出一個統一的標準,這仍有賴于上市公司自我決策。今年以來,已有超過1300家上市公司發布了回購公告,涉及資金超千億元,其中絕大部分為主動回購,而非觸發回購義務。
但《回購規則》仍有其重要意義,一是掃清了回購在制度上的障礙,為有能力、有意愿回購的公司提供便利,及時響應投資者的關切;二是提供一種篩選機制,那些股價表現不佳同時又無能力無意愿回購的上市公司將受到嚴格審視,投資者決策也多了一項重要參考;三是優化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回購規則》鼓勵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購機制,明確回購的具體安排,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上市公司的傾向,比如更集約地使用資本,要為股份回購預備資金等。
《回購規則》發布后,筆者預計市場將會有兩個明顯變化。一是已經披露回購計劃的上市公司,沒有了窗口期限制后,回購的節奏將加快,這有助于緩解當前市場資金面不足的情況;二是一些“新面孔”將不得不發布回購相關的信息,比如股價近一年內較高點累計跌幅超過50%的錦江酒店、酒鬼酒、重慶啤酒、西藏珠峰、法拉電子等,這些公司的市值均在百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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