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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將于今年12月28日起施行!“兩高兩部”相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

    每日經濟新聞 2023-12-18 18:02:58

    每經編輯 孫志成    

    據央視新聞,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穼⒂?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各地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依法懲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駕醉駕導致的惡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減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步成為社會共識,酒駕醉駕治理取得明顯成效。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系統總結醉駕入刑以來的執法司法經驗,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嚴格規范、依法辦理醉駕案件,“兩高兩部”經深入調查研究,聯合制定了《意見》。

    《意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一以貫之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兑庖姟芬幎艘蚓岂{、醉駕曾受過處罰等十五種從重情節,規定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十種情形,對存在發生交通事故、行為危險性大以及主觀惡性深等情形的,從重處理;對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并從嚴追究刑事責任。《意見》明確,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兑庖姟方⒔∪眈{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相互銜接、梯次遞進的酒駕醉駕治理體系,有利于更好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意見》要求,各級政法機關應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采取多種方式強化綜合治理、訴源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兩高兩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答記者問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穼⒂?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為準確理解《意見》內容,記者采訪了“兩高兩部”相關部門負責人。

    問:“兩高兩部”此次出臺《意見》的背景和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以下簡稱醉駕)是其中一種危險駕駛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印發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13年意見”),對明確醉駕認定標準、規范案件辦理程序起到了積極作用。醉駕入刑以來,各地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依法懲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駕醉駕百車查處率明顯下降,酒駕醉駕導致的惡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減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法治觀念逐步成為社會共識,酒駕醉駕治理成效顯著。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人民續寫了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兩大奇跡,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執法司法理念、社會治理能力也在與時俱進。如何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建設,更好地發揮刑罰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更好地落實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各地在依法懲治酒駕醉駕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豐富的司法經驗。同時,在醉駕案件辦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2013年意見”進行補充完善很有必要,條件也已經成熟。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根據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在中央政法委組織領導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總結各地經驗,經深入調研、共同協商,聽取司法實務人員和專家學者意見建議,并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意見,制定了《意見》。

    問:制定《意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意見》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意見》落實落細“四個堅持”。堅持人民至上,將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置于首位,同時對醉駕情節輕微的初犯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規范執法辦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處理具體案件實事求是、不枉不縱、寬嚴相濟、法理情融合,確保辦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堅持系統思維,兼顧懲治與預防、公正與效率、刑罰手段與非刑罰手段的協調性。不僅關注醉酒危險駕駛犯罪的刑罰懲治,也注重因醉駕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嚴重犯罪的刑罰懲治。堅持綜合治理,運用刑罰手段懲治醉駕的同時,也重視源頭治理、綜合施策,協同黨政機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各環節的預防、治理工作。

    《意見》共30條,分為總體要求、立案與偵查、刑事追究、快速辦理、綜合治理以及附則六部分,內容全面、法網嚴密。其中,立案與偵查部分對立案標準、道路、機動車認定、強制措施、證據收集等作了規定;刑事追究部分對從重、從寬處理情形、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輕微認定、量刑標準,公益服務、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銜接等作了規定;快速辦理部分對醉駕案件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原則、范圍、期限、流程等內容作了規定。

    問:剛才談到要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意見》在這方面有哪些具體體現?

    答:“兩高兩部”緊緊圍繞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這個主題,根據醉駕治理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著力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破難題、解新題,系統補充完善“2013年意見”,形成標準統一、規則嚴密、要求明確、操作性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互銜接、梯次遞進的酒駕醉駕治理體系。一是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意見》著力解決各地醉駕案件執法司法標準不夠統一、處理不夠均衡問題,統一行政處罰、刑事立案、起訴、量刑等標準,確保執法司法更加規范。比如,《意見》重申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標準,明確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輕微以及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具體標準和情形,規定罰金刑的起刑點和幅度。二是織密法網,嚴密規則?!兑庖姟愤M一步嚴密醉駕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網和規則體系,依法治理醉駕的操作性更強。比如,《意見》細化醉駕案件證據收集、審查采信規則,對于血液樣本提取、封裝等環節的程序性瑕疵,提出補正完善和是否采信的規則,確保不枉不縱;明確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行為人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三是更加注重考量醉駕的具體情節,確保公平公正地處理案件?!兑庖姟烦浞挚紤]醉駕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后果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比如,《意見》在“2013年意見”規定的8項從重處理情形基礎上,又調整、增加了醉駕校車、“毒駕”“藥駕”等7項從重處理情形。

    問:《意見》在提升醉駕案件辦理質效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醉駕案件案情不復雜,適用法律方面相對明確。為兼顧公正與效率,《意見》提出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簡程序不減權利,實現案件優質高效辦理。一是明確符合規定情形、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偵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偵、訴、審工作。二是進一步簡化辦案手續。規定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取保候審期限尚未屆滿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受案機關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三是明確對擬適用緩刑的人員,一般不再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四是簡化法律文書制作,允許采取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制作文書,具備條件的地區還可以通過網上辦案平臺流轉卷宗和文書。

    問:經過十余年的治理,仍然有一些人酒后開車?!兑庖姟吩谠搭^預防和綜合治理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在保持懲治酒駕醉駕力度不減的情況之下,為什么還有一些人以身試法,歸根結底還是心存僥幸,守法意識淡薄。打擊懲罰這一手不能放松,但“一罰了之”不是最佳方案、治本之策,源頭預防、綜合治理這一手不可或缺。《意見》從三方面要求加強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工作。一是加強普法宣傳教育。酒駕醉駕預防宣傳應當成為執法司法機關的常態化工作,要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方式,引導社會公眾認識到酒駕醉駕的危險性,讓“喝酒不開車”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二是加強協同治理。酒駕醉駕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治理問題。對執法司法過程中發現的酒駕醉駕治理問題,要充分運用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提示函等機制,督促相關單位齊抓共管、群防群治。三是加強教育改造。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們黨長期堅持的方針。在醉駕案件辦理中,要加強對涉案人員的教育、矯正,防范再犯。

    最后,我們呼吁廣大駕駛人員,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為了大家出行安全,請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杜絕酒后駕駛,爭做守護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以下為《意見》全文:

    上下滑動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懲治醉酒危險駕駛(以下簡稱醉駕)違法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執法司法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第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醉駕案件,應當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堅持正確適用法律,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高辦案效率,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醉駕案件辦理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醉駕案件,應當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采取多種方式強化綜合治理、訴源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酒后駕駛行為發生。

      

      二、立案與偵查

      

      第四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送檢。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

      

      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第五條? 醉駕案件中“道路”“機動車”的認定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道路”“機動車”的規定。

      

      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居民小區等單位管轄范圍內的路段是否認定為“道路”,應當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作為判斷標準。只允許單位內部機動車、特定來訪機動車通行的,可以不認定為“道路”。

      

      第六條? 對醉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審:

      

     ?。ㄒ唬┮虮救耸軅枰戎蔚?;

      

      (二)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羈押的;

      

     ?。ㄈ┫祽言谢蛘哒诓溉樽约簨雰旱膵D女;

      

     ?。ㄋ模┫瞪畈荒茏岳淼娜说奈ㄒ环鲳B人;

      

     ?。ㄎ澹┢渌枰”:驅彽那樾?。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條? 辦理醉駕案件,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ㄒ唬┳C明犯罪嫌疑人情況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人口信息查詢記錄或者戶籍證明等身份證明;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記錄;犯罪前科記錄、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行政處罰記錄、本次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ǘ┳C明醉酒檢測鑒定情況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標定證書、血液樣本提取筆錄、鑒定委托書或者鑒定機構接收檢材登記材料、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鑒定意見通知書等;

      

      (三)證明機動車情況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記錄、機動車照片等;

      

     ?。ㄋ模┳C明現場執法情況的照片,主要包括現場檢查機動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提取與封裝血液樣本等環節的照片,并應當保存相關環節的錄音錄像資料;

      

     ?。ㄎ澹┓缸锵右扇斯┦龊娃q解。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還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ㄒ唬┓缸锵右扇耸欠耧嬀啤Ⅰ{駛機動車有爭議的,應當收集同車人員、現場目擊證人或者共同飲酒人員等證人證言、飲酒場所及行駛路段監控記錄等;

      

      (二)道路屬性有爭議的,應當收集相關管理人員、業主等知情人員證言、管理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等;

      

     ?。ㄈ┌l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收集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路段監控記錄、人體損傷程度等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等;

      

     ?。ㄋ模┛赡軜嫵勺允椎?,應當收集犯罪嫌疑人到案經過等材料;

      

      (五)其他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對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提取、封裝、保管、送檢、鑒定等程序,按照公安部、司法部有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鑒定規則等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提取、封裝血液樣本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血液樣本提取、封裝應當做好標記和編號,由提取人、封裝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樣本提取筆錄上簽字。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的,應當注明。提取的血液樣本應當及時送往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送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技術標準保管檢材并在五個工作日內送檢。

      

      鑒定機構應當對血液樣品制備和儀器檢測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送檢血液樣本后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范和技術標準進行鑒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單位。

      

      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證據使用的,辦案單位應當自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予以排除:

      

     ?。ㄒ唬┭簶颖咎崛?、封裝、保管不規范的;

      

     ?。ǘ┪窗匆幎ǖ臅r間和程序送檢、出具鑒定意見的;

      

      (三)鑒定過程未按規定同步錄音錄像的;

      

     ?。ㄋ模┐嬖谄渌Υ没蛘卟灰幏兜娜∽C行為的。

      

      三、刑事追究

      

      第十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ǘ┰斐山煌ㄊ鹿屎筇右莸模?/span>

      

     ?。ㄈ┪慈〉脵C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ㄎ澹┓脟乙幎ü苤频木袼幤坊蛘呗樽硭幤泛篑{駛的;

      

     ?。{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ㄆ撸{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

      

     ?。ò耍┰诟咚俟飞像{駛的;

      

     ?。ň牛{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ㄊ┻\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ㄊ唬┨颖?、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ㄊ嵤┩{、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ㄊ┒陜仍蝻嬀坪篑{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ㄊ模┪迥陜仍蛭kU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ㄊ澹┢渌枰獜闹靥幚淼那樾?。

      

      第十一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寬處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認罪認罰的;

      

     ?。ㄈ┰斐山煌ㄊ鹿剩r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的;

      

     ?。ㄋ模┢渌枰獜膶捥幚淼那樾?。

      

      第十二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ㄒ唬┭壕凭坎粷M150毫克/100毫升的;

      

     ?。ǘ┏鲇诩本葌∪藛T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ㄈ┰诰用裥^、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ㄋ模┯伤笋{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ㄎ澹┢渌楣濓@著輕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醉駕案件,人民檢察院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認為屬于犯罪情節輕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ǘ┰斐山煌ㄊ鹿是邑撌鹿嗜炕蛘咧饕熑?,未賠償損失的;

      

     ?。ㄈ┰斐山煌ㄊ鹿屎筇右莸?;

      

     ?。ㄋ模┪慈〉脵C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ㄎ澹┭壕凭砍^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ㄆ撸┎扇”┝κ侄慰咕芄矙C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

      

     ?。ò耍┪迥陜仍蝻嬀坪篑{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九)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十五條? 對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醉駕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起刑點一般不應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的罰款數額;每增加一個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罰金。

      

      第十六條? 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醉駕被現場查獲后,經允許離開,再經公安機關通知到案或者主動到案,不認定為自動投案;造成交通事故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調查的,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第十八條? 根據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處理的案件,可以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接受安全駕駛教育、從事交通志愿服務、社區公益服務等情況作為作出相關處理的考量因素。

      

      第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前,給予行為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根據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給予行為人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據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處理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或者司法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四、快速辦理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在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簡化辦案流程,縮短辦案期限,實現醉駕案件優質高效辦理。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醉駕案件,一般應當適用快速辦理機制:

      

     ?。ㄒ唬┈F場查獲,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ǘ┦聦嵡宄?,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沒有爭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

      

     ?。ㄋ模┎痪哂行淌略V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適用快速辦理機制辦理的醉駕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在立案偵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取保候審期限尚未屆滿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受案機關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由公安機關繼續執行原取保候審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醉駕被告人擬提出緩刑量刑建議或者宣告緩刑的,一般可以不進行調查評估。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受委托方應當及時向委托機關提供調查評估結果。

      

      第二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醉駕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簡化文書。

      

      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一體化的網上辦案平臺流轉、送達電子卷宗、法律文書等,實現案件線上辦理。

      

      五、綜合治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落實普法責任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傳教育,廣泛開展普法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網絡工作,引導社會公眾培養規則意識,養成守法習慣。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充分運用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提示函等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加強本單位人員教育管理,加大駕駛培訓環節安全駕駛教育,規范代駕行業發展,加強餐飲、娛樂等涉酒場所管理,加大警示提醒力度。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醉駕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教育改造、矯正方案,實現分類管理、個別化教育,增強其悔罪意識、法治觀念,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

      

      六、附則

      

      第三十條? 本意見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同時廢止。

    編輯|孫志成 蓋源源?

    校對|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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