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2-18 22:20:22
消費金融專家蘇筱芮表示:“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實際上提高了對消費金融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要求,意味著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基本上都存在控股股東,同時也意味著,如要通過消費金融股權轉讓等方式成為主要出資人,其門檻相較以往有了提升?!?/p>
每經記者 宋欽章 每經編輯 張益銘
1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形成《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金融監管總局將對《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
《征求意見稿》共10章79條,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優化準入政策、突出業務分級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范合作機構管理、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征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已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服務中低收入等長尾客群,《征求意見稿》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優化準入政策、突出業務分級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范合作機構管理、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
一是提高準入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更好發揮該類出資人合規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御能力。
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范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征求意見稿》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服務”等4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鑒于保險銷售專業性較高,而且涉及的相關投訴糾紛較多,消費金融公司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出臺的關于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關于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并增設部分監管指標,并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范管理,踐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消費金融專家蘇筱芮在接受每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征求意見稿》立足于數字經濟時代,針對近年來消費金融行業的發展趨勢,有針對性地設立對應的監管目標,旨在促進行業健康、長遠發展。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表示,整體來看,此次修訂的《征求意見稿》相對《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更加全面和完善,補充了此前已經發布過的一系列監管條件,形成了更為適配現行監管需求和產品的監管模式,對于保障消金未來的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對比現行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針對該項調整,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愿,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蘇筱芮告訴每經記者:“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實際上提高了對消費金融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要求,意味著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基本上都存在控股股東,同時也意味著,如要通過消費金融股權轉讓等方式成為主要出資人,其門檻相較以往有了提升。”
在現行《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征求意見稿》新增了兩處監管指標,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擔保增信業務余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全部貸款余額的50%,并在后續給予一定的整改過渡期。此外,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杠桿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擴張。
對于此項修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消費金融公司基于風險防控需求,通過與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作為貸款的風險緩釋手段。但是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長期過度依賴此種模式發展,放松對借款人信用資質水平的實質審查,自主風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臨擔保公司無法代償的風險。借款人除了支付貸款利息之外,還需支付擔保費,間接推高了貸款綜合利率。
蘇筱芮表示:“擔保增信業務余額以及消費金融公司杠桿率,這兩項指標都是與消金所涉貸款業務的風險類指標,反映出了監管對消費金融風險管理的關注,將有效引導消費金融公司關注業務風險質量,在監管規定的范圍內實現業務的精耕細作。”
值得一提的是,對比《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特別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強調,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服務中低收入等長尾客群,《征求意見稿》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方面,壓實消費金融公司的消保主體責任。要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機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適當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管理。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合作機構準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別是催收機構不規范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核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托催收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蘇筱芮表示:“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確實是一個重要趨勢,伴隨著數字經濟的不斷深化,持牌金融機構大量運用科技手段賦能傳統業務,加劇了機構層面與金融消費者層面的信息不對稱,與此同時,像消費金融這樣可以全國范圍內展業的機構,近年來也開展了線上化轉型,金融消費者能夠接觸的線下渠道多為消金合作的場景渠道,在過往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因此需要加大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為構建消金行業的良性競爭秩序奠定優良根基。”
每經記者注意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近幾年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9月1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黨委書記、局長李云澤在2023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月”活動上曾表示:“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踐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集中體現,是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金融秩序、確保金融持續穩健運行的重要基礎。”
李云澤進一步表示,“此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賦予金融監管總局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職責,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消保工作的高度重視。”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537553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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