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2-26 17:35:26
每經編輯 張錦河
據央視新聞,2023年12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胡問鳴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胡問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胡問鳴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濫用職權涉案錢款發還遭受損失的相關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胡問鳴利用擔任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蘇州長風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機載設備部部長,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董事長,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業務合作、資產收購、干部提拔和吸存攬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986萬余元,其中995萬余元未實際取得;2013年至2015年,胡問鳴擔任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期間,接受他人請托并收受賄賂,在該集團下屬公司資產重組過程中,故意違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職責,違規對民營船廠資產進行收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問鳴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胡問鳴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予以并罰。鑒于胡問鳴部分受賄系未遂,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案發后已全部追回,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查扣到案,檢舉他人構成重大立功,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上述犯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胡問鳴,男,漢族,1957年5月出生,江蘇揚州人,1978年3月入黨,1975年11月參加工作,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博士研究生學歷,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曾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1975.11-1978.03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縣赤岸鄉知青
1978.03-1982.0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計算數學專業學習
1982.02-1999.02 航空工業蘇州長風機械總廠培訓中心副主任、廠長助理、副廠長、廠長、廠長兼黨委書記(其間:1993.09-1994.01在中央黨校進修學習;1996.09-1998.07在蘇州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
1999.02-2001.07 航空工業蘇州長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總經理
2001.07-2002.03 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機載設備部部長
2002.03-2008.05 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2001.04-2006.01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博士研究生學習;2005.03-2006.01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
2008.05-2008.07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籌備組成員
2008.07-2008.10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2008.10-2010.07 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
2010.07-2012.05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
2012.05-2012.07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主持集團公司全面工作
2012.07-2015.03 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2015.03-2019.08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央視新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