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1-17 19:51:15
每經評論員 胥帥
2024年以來,各地證監局加大了對違規減持的監管力度。
1月15日,浙江證監局發布處罰信息,張迅雷在五洲新春任高管,超計劃減持了2萬股公司股份。浙江證監局對張迅雷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隨后,張迅雷主動上交了違規減持的收益,還買回了超額減持的2萬股。
此前,深圳證監局發布的一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杰普特高級管理人員劉健,于2023年5月29日至11月28日期間累計減持公司股票近71萬股,超計劃減持9784股,被深圳證監局責令改正。劉健表示,承諾在三個月內購回超比例減持的股票。
在這兩起案例中,違規者增加了回購超額減持股票的承諾,這在之前并不常見。超額減持股票是違規減持行為的一種,上市公司股東和董監高違規減持行為對市場具有危害性,不僅影響了市場公平,還損害了上市公司的信用。長久以來,投資者對這類違規減持行為深惡痛絕。
證券法修訂后加大了對違規減持行為的處罰力度,其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超額減持行為已影響到股價,讓違規減持者回購超額減持股份,邊際改善多方買入力量,修復股價,彌補投資者損失也未嘗不可,但不能靠一個簡單的回購承諾解決問題。
首先,實踐層面,回購違規減持股份需要防止處罰行為變成減持方的“高拋低吸”。上市公司股東和董監高擁有信息優勢,隨著不利消息發酵,上市公司股價持續下跌,超額減持“巧合”發生在股價區間頂部。等到利空出盡,減持方又買回,回購承諾兌現,一來一往“因禍得福”。減持方反而避開市場風險,攤薄持倉成本。所以,需要對減持方的回購期限、回購價格等作出更加細化的約束。
其次,上市公司股東和董監高回購違規減持股份應被視作一種承諾,記載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承諾事項一欄。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日常督導中,要核查回購違規減持股份的履行情況,掌握回購進展。股東可以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中了解進展,強化外界的監督力量。
最后,要將回購違規減持股份寫入規則,通過制度去約束行為。2023年8月,證監會表示要抓緊修改《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筆者認為,應該將回購違規減持股份寫入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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