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2-25 22:40:01
每經評論員 楊煜
近日,各地證監局密集對十余家A股公司獨立董事發出警示函。盡管這些公司的業務背景、所在地域不盡相同,但被警示的原因卻出奇一致:均有獨立董事在提名時聲稱“不存在同時在超過五家以上的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但實際情況截然相反。
據筆者梳理,這些被警示的上市公司包括深水規院、真視通、蘇交科、北摩高科、星網宇達、躍嶺股份、深圳能源、鄭中設計、中集集團、燕京啤酒以及愛克股份等。
在2023年9月正式施行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中,對獨立董事同時擔任上市公司獨董的家數提出明確上限,即原則上最多在三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并應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獨董同時任職的數量與其履職效果緊密相關。
首先,獨立董事的專業性是保障公司決策科學合理的基礎。獨立董事應具備足夠的行業經驗和專業知識,能夠客觀、理性地審視公司經營狀況,提出中肯建議。然而,當一個人兼任過多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其精力難以集中,往往難以做到深入了解公司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從而影響其履職效果。
其次,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實現公司治理公正性的重要保障。獨立董事應當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客觀公正地行使監督職責。然而,當獨立董事同時兼職多家公司的情況發生時,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隱患,其獨立性受到質疑,難以保證其對公司的監督不受影響,可能導致公司決策的失誤和偏頗。
再次,獨立董事的精力充沛是實現其履職效果的重要保證。獨立董事需要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審查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計劃和重大決策,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然而,當獨立董事兼職過多公司時,其時間和精力必然會被分散,難以做到對每家公司的充分監督,可能會出現監管失守、疏于職守的情況,從而影響公司的經營穩定和股東權益。
歸根結底,導致獨立董事“超標”兼職現象廣泛存在,既有獨立董事的責任,也有上市公司的原因,某種程度上這仍是獨董的職責與價值未被充分認識與實踐的體現。
筆者認為,獨立董事應充分意識到職責分散對其有效履職的不利影響,及時退出、辭任多余的企業董監高職務。上市公司要強化對獨立董事的資格審查,確保其具備足夠的獨立性、專業能力以及履職能力。同時,監管方要加強對獨立董事履職的監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激勵和懲罰機制,引導其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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