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4-24 10:15:57
每經編輯 畢陸名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了一則期貨公司部門副總經理挪用資金非法獲利的案例。
案例詳情顯示,主犯趙某甲利用職務便利,以欺騙方式改變公司資金保管狀態用于個人營利,從中謀取巨額利益,部分資金甚至被用于操縱證券市場,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此外,兩位從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先來看下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魯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某期貨公司)通過某銀行募集資金陸續發行魯某萬泰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FOF基金)三至七期。
為適應資產管理業務監管要求,魯某期貨公司決定將基金產品投資于私募基金,并引入場外期權交易模式維護基金凈值,以保障基金產品獲得穩定的收益。
然而,在運作過程中,趙某甲利用擔任這家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及FOF基金投資經理的職務便利,在資產管理部員工趙某乙的協助下,開始聯系私募基金公司,并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開展通道業務。即由魯某期貨公司FOF基金購買私募基金公司發行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再由私募基金公司讓渡私募基金全部交易權限和大部分風險管理(以下簡稱風控)權限。
2018年2月至11月,趙某甲將兩家私募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在證券公司進行融資后,通過雷某介紹將8億元基金交易份額出借于施某等人開展場外配資業務。趙某甲等人從中賺取巨額利息,期間趙某甲讓施某將約1400萬元配資利息轉到本人及趙某乙妻子銀行賬戶,最終歸趙某甲實際支配和使用。
2018年5月至8月,趙某甲為自行開展配資業務,在被告人朱某、趙某乙等人協助下,以同學、前同事關系為基礎組織配資團隊。趙某甲等人先后聯系、對接了其他私募基金公司開展通道業務,發行基金產品,將FOF基金募集的資金5.36億元,在證券公司進行融資后用于配資。
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趙某甲等人共獲取配資利息等違法所得約1.59億元。其中,1億余元被趙某甲用于實施操縱某股票。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趙某甲利用職務便利,在朱某、趙某乙的幫助下,挪用本單位向客戶募集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用于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活動,并從中謀取巨額非法利益,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挪用資金罪,且數額巨大。
在挪用資金犯罪中,趙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某、趙某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具體而言,趙某甲利用擔任公司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管理、運營FOF基金產品的職務便利,在趙某乙、朱某的協助下,與五家私募基金公司聯系發行私募基金作為FOF基金產品的投資通道,向魯某期貨公司隱瞞由其本人實際控制FOF基金資金,用于為他人配資及自己成立公司為他人配資。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趙某甲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且數額巨大。趙某乙和朱某作為共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法院作出了趙某甲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趙某乙和朱某分別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的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趙某甲、朱某、趙某乙均提出上訴。之后,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的信息,本案有兩大裁判要旨。
第一,趙某甲利用擔任期貨公司管理、運營基金產品的職務便利,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與其他私募基金公司聯系發行私募基金作為基金產品的投資通道,由其本人實際控制基金資金,用于營利或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牟取非法利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
第二,行為人明知其他行為人通過私募基金產品開展通道業務的目的是為他人配資謀取個人利益,并非資金募集公司正當的業務方式和經營行為,仍積極聯系、對接私募基金公司,并提供銀行賬戶用于收取配資利息,配合開展場外期權業務等事宜;或者與其他行為人共同組織團隊、經營管理公司,參與相關事宜的,系對挪用資金行為的實施和完成起幫助作用,成立共同犯罪。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人民法院案例庫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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