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5-10 20:56:14
每經編輯 孫志成
社保養老金與每個人息息相關
但是有些心術不正的人
總想用各種方式騙保
近日
烏海市海勃灣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騙取養老保險的詐騙案
被告人隱瞞其姐已去世的消息
累計騙取養老保險金
共計人民幣393676.92元
……
基本案情
安某某的姐姐系烏海市某廠的職工,單位為其購買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1993年,安某某的姐姐因車禍亡故,安某某隱瞞其姐去世的事實,在該廠冒名上班直至2007年退休。2008年1月,安某某冒用已故姐姐的名義在烏海市海勃灣區社保局辦理了退休手續,直至2023年4月間,騙取社保基金共計393676.92元。案發后,安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退賠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海勃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冒用已故之人的名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結合認罪、退賠等情節,海勃灣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保人去世后,其家屬應當及時向社保機構申報注銷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當報不報即為隱瞞,繼續領取保險金的行為就是冒領。社會保險基金關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騙取社保基金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甚至是一種犯罪行為。
本案中安某某通過冒名上班并辦理退休手續的方式,騙取社保養老金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此提醒廣大參保人員要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享受各項社保待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勿以身試法,給自己和家人帶來痛苦和災難。
哪些行為屬于社保欺詐騙保行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騙取社會保險的行為主要體現為以下八種情形:
1、虛構勞動關系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2、隱瞞、編造病史,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個人身份證明及檔案材料以及其他虛構社會保險待遇條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
3、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發生變更或者喪失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未如實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4、虛構勞動關系、謊報工傷事故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為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提供幫助;
5、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社會保險證件或者支付憑證;
6、將本人社會保險證件或者支付憑證交給他人,供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7、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材料,虛列、虛報、虛增社會保險服務項目和金額,騙取社會保險專項費用支出;
8、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
實施欺詐騙保的行為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責令退回并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若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謊報工傷事故等偽造或變造相關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相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構成犯罪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3、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根據國家發改委等28個部門于2018年5月22日印發的《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騙取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將被列入失信名單,同時失信信息進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多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編輯|孫志成 杜波
校對|劉小英
封面圖自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本文轉自: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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