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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盛硅業原總經理方紅承案一審宣判:認定非公受賄331萬元 職務侵占罪不成立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8-17 00:11:04

    ◎法院判定,公訴機關指控及合盛硅業訴訟代理人提出該部分事實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意見不能成立,同時二被告人方紅承、方紅興在其中的行為也不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每經記者 于垚峰    每經編輯 魏官紅    

    合盛硅業(603260.SH,股價46.84元,市值553.75億元)原總經理方紅承涉嫌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于8月15日在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獨家獲得的《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3)浙0482刑初222號(以下簡稱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合盛硅業對前總經理方紅承等人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控告和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犯職務侵占罪的指控不成立;法院一審判決,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方紅承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判處方紅興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8月15日,方紅承家屬向記者表示,對于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的判決,他們會繼續上訴。

    認定部分非公受賄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紅承、方紅興利用方紅承職務上的便利,于2013年9月至2017年3月間,在合盛硅業與江西大宇醫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宇公司)進行“水解油”交易時,控制“水解油”的獨家銷售渠道,通過方紅興的衢州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友公司)以“成本價”索取大宇公司含氫雙封頭或虛增聚友公司交易環節后再以“成本價”索取含氫雙封頭共計84420千克,獲利超560萬元,屬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014年底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方紅承、方紅興在合盛硅業銷售“水解油”過程中虛增聚友公司交易環節,以聚友公司用“水解油”換取含氫雙封頭的方式獲取江西新嘉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嘉懿公司)含氫雙封頭共計318770千克,侵占合盛硅業及合盛硅業(瀘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盛瀘州公司)利益,獲利2599萬余元,屬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又構成職務侵占罪。方紅承、方紅興系共同犯罪,均一人犯二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方紅興系從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合盛硅業以1400元/噸的價格向大宇公司銷售“水解油”,方紅興以“成本價”從大宇公司獲取三分之一含氫雙封頭共計50140千克并銷售牟利。其中以單價50元/千克獲取12410千克,單價40元/千克獲取37730千克,成本合計212.97萬元,經平湖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50140千克含氫雙封頭出廠價為551.62萬元。扣除2014年2月的2280千克含氫雙封頭(采樣不符合規則)差價7.33萬元,方紅承、方紅興從中獲利331.32萬元。

    法院認定,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且“水解油”系合盛硅業的財物,其本身的屬性以及生產、銷售過程是否合法合規,不影響本罪的認定。合盛硅業訴訟代理人提出該部分事實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及二被告人、辯護人提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均不予采納。

    職務侵占罪不成立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利用方紅承的職務便利,由方紅興從合盛硅業購買“水解油”后免費提供給新嘉懿公司,從新嘉懿公司免費獲取二分之一含氫雙封頭產量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依據不足。理由如下:

    1.公訴機關指控銷售給聚友公司純系虛增交易環節,依據不足。合盛硅業從2012年開始銷售“水解油”,2015年8月起獨家銷售給聚友公司,直至2018年12月方紅承離職,先后持續多年,方紅興購買“水解油”均與合盛硅業銷售部門聯系,聚友公司與合盛硅業簽訂《產品銷售合同》,銷售款打入合盛硅業財務賬,“水解油”銷售的價格、數量及客戶名稱等,在成品銷售日報表中體現并以郵件形式發送給董事長羅立國、副董事長羅燚及方紅承等公司高管。綜上,合盛硅業銷售“水解油”給聚友公司具有公開性,一定程度上體現單位意志,不能認定聚友公司參與交易屬于完全虛增的環節。

    2.公訴機關指控認為含氫雙封頭為合盛硅業必然可得的預期利益,依據不足。“水解油”是合盛硅業的產品,含氫雙封頭是大宇公司和新嘉懿公司等第三方生產的產品。合盛硅業出廠的每一批“水解油”含氫雙封頭的含量、酸值不同,部分甚至標明為不合格。第三方公司生產含氫雙封頭需要技術、設備、人力、管理等多方面的成本投入,也需要環保、安全等方面的成本。基于上述諸多不確定因素,無法確認方紅承、方紅興所得的利益系合盛硅業必然可得的預期利益。

    3.認定二被告人通過控制“水解油”獨家銷售渠道的方式索取好處的證據不足。新嘉懿公司的生產設備對于“水解油”貨源沒有依賴性,方紅興在與新嘉懿公司合作過程中,各負成本、各半分成,難以認定此種交易純系權錢交易,且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李江群有向方紅承一方行賄的主觀故意。

    法院判定,綜上,公訴機關指控及合盛硅業訴訟代理人提出該部分事實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意見不能成立,同時二被告人在其中的行為也不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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