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8-17 23:58:51
每經編輯 程鵬
司法部8月16日消息,為了規范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明確立法目的與適用范圍,規定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的基本準則,規定相關主體的執業規范與收付費具體要求,規定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
圖片來源:司法部網站
《規定》提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費用;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并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介機構不得幫助
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公開發行股票
《規定》共十九條,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進行收費等相關活動,明確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為公司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進行收費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具體來看,規定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的基本準則。《規定》明確,中介機構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以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同時中介機構應配備符合相應資質的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沖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中介機構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介機構不得以參與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根據實際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與發行人在合同中約定收費安排。
四方面禁止性行為明確
《規定》提出相關主體的執業規范與收付費具體要求。明確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收費的禁止性行為;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責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給予獎勵。
具體來看,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
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
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此外,《規定》還提出,地方人民政府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并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在禁止性行為方面,《規定》指出,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
一是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
二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費用。
三是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是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為。
明確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細則
《規定》明確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必要時采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針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依法記入誠信檔案,并與其他相關法律做好銜接。
針對中介機構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處暫停執行相關業務1個月至1年。
發行人違反《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規范秩序
培育獨立公正的中介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著力規范市場秩序,培育獨立、客觀、公正、規范的中介機構;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推動我國金融高質量發展。
相關人士介紹,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關系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范相關收費行為。
“《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分類施策,從嚴監管,彌補制度短板。”相關人士指出,意在規范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規定》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編輯|程鵬 杜波
校對|趙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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