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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致行動人披露不完整、不準確 智洋創新及相關人員收警示函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9-13 19:51:20

    每經記者 彭斐    每經編輯 文多    

    因一致行動人披露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監管部門對智洋創新(SH688191,股價15.16元,市值23.27億元)及相關人員連下兩份警示函。

    9月13日晚間,智洋創新公告稱,公司及相關人員、公司股東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淄博智洋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99號,以下簡稱“警示函1”)和《關于對智洋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100號,以下簡稱“警示函2”)。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兩份警示函涉及的內容,均與智洋創新披露一致行動人時的行為有關。

    “警示函1”中提到,淄博智洋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淄博智洋)受智洋創新實際控制人劉國永、聶樹剛、趙硯青控制,系劉國永、聶樹剛、趙硯青及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動人。

    山東證監局認為,2024年5月18日,淄博智洋披露減持計劃,在減持計劃中披露其無一致行動人,該信息與事實不符。2024年8月21日,淄博智洋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持有智洋創新股份比例降至4.99998%,未將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合并計算,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淄博智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有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除了淄博智洋,智洋創新和另外4個自然人收到的“警示函2”,也與一致行動關系的披露有關。

    “警示函2”顯示,智洋創新在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間披露的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股份變動及股東情況”章節及季度報告“股東信息”章節中,未披露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及淄博智洋為劉國永、聶樹剛、趙硯青一致行動人。在2024年8月21日披露的《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公司股份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中,智洋創新未按要求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情況。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劉國永作為董事長、聶樹剛作為總經理、劉俊鵬和陳曉娟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對此,山東證監局決定對智洋創新及劉國永、聶樹剛、劉俊鵬、陳曉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有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智洋創新稱,公司及相關人員、公司股東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指出的問題,并將以此為鑒、深刻反思,加強對《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證券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努力提升規范運作意識。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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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一致行動人披露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監管部門對智洋創新(SH688191,股價15.16元,市值23.27億元)及相關人員連下兩份警示函。 9月13日晚間,智洋創新公告稱,公司及相關人員、公司股東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淄博智洋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99號,以下簡稱“警示函1”)和《關于對智洋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100號,以下簡稱“警示函2”)。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兩份警示函涉及的內容,均與智洋創新披露一致行動人時的行為有關。 “警示函1”中提到,淄博智洋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淄博智洋)受智洋創新實際控制人劉國永、聶樹剛、趙硯青控制,系劉國永、聶樹剛、趙硯青及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動人。 山東證監局認為,2024年5月18日,淄博智洋披露減持計劃,在減持計劃中披露其無一致行動人,該信息與事實不符。2024年8月21日,淄博智洋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持有智洋創新股份比例降至4.99998%,未將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合并計算,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淄博智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有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除了淄博智洋,智洋創新和另外4個自然人收到的“警示函2”,也與一致行動關系的披露有關。 “警示函2”顯示,智洋創新在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間披露的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股份變動及股東情況”章節及季度報告“股東信息”章節中,未披露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及淄博智洋為劉國永、聶樹剛、趙硯青一致行動人。在2024年8月21日披露的《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公司股份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中,智洋創新未按要求披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情況。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劉國永作為董事長、聶樹剛作為總經理、劉俊鵬和陳曉娟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對此,山東證監局決定對智洋創新及劉國永、聶樹剛、劉俊鵬、陳曉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有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智洋創新稱,公司及相關人員、公司股東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指出的問題,并將以此為鑒、深刻反思,加強對《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證券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努力提升規范運作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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