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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正式公布 將于9月1日實施

    每日經濟新聞 2025-01-14 23:30:25

    每經記者 張蕊    每經編輯 陳旭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來了!

    1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1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并予以公告。GB 17761-2024《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也在其中。

    《規范》是工信部、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國家消防救援局組織修訂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將于2025年9月1日實施,舊版標準(GB 17761-2018)將被替代。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本次發布的新標準在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腳踏騎行功能、電動機功率限值、防火阻燃、塑料件占比、北斗定位、通信和動態安全監測、防篡改、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等方面均有較大優化和提升。

    三個方面提出防篡改要求

    工信部消費品工業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為減少交通傷亡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車輛的最高設計車速不宜過高,因此新標準維持2018版標準中有關最高設計車速的規定,即具有電驅動功能的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不得超過25km/h,并增加超過25km/h時電動機應停止提供動力輸出的要求。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優化產品設計,強化速度等防篡改設計。

    針對當前很多電動自行車產品最高車速、蓄電池類型和輸出電壓等技術參數易被篡改、導致交通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多發的問題,新標準分別從電池組、控制器、限速器三個方面提出防篡改要求。

    其中,電池組防篡改要求電動自行車不應預留擴展車載電池的接口或線路,并且應具有充電和放電互認協同功能,確保電池組與充電器匹配后方可充電、與整車匹配后方可騎行;控制器防篡改要求不應通過剪線、跳線等方式修改控制器功能,不應兼容多種輸入電壓模式,具有過壓鎖定功能,限流裝置不應留后門,且不應通過解碼器、物聯網技術等進行改裝等;限速器防篡改要求限速器無論是單獨的模塊,還是集成在控制器內部,均不應具備修改限速值功能。

    一位不愿署名的業內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新國標通過完善防篡改技術指標和檢測方法,增加互認協同功能,落實“一車一池一充一碼”,能夠從技術上有效確保非法篡改。他舉例說,比如在電池組防篡改要求方面,應具有充電互認協同功能、放電互認協同功能等,如果不協同充電充不進、放電放不出,車子就無法啟動。

    該業內人士表示,“一車一池一充一碼”這“4個一”實際上就是用通信功能握手協議做的,一旦違反,沒有遵守握手協議,車子就啟動不了。新標準里提到“電動自行車應具有4G或5G公網通信模塊,或其他類似功能的通信模塊”其實從某種程度上也是為了防篡改,如果要更換里邊的零部件,導致通信模塊不符合了,車子也啟動不了。

    可自選是否保留北斗模塊

    新國標規定,用于城市物流、商業租賃等經營性活動的電動自行車,應具有北斗模塊,且應安裝于電動自行車不易損壞的固定部件中,并具備防拆卸、防篡改功能。采用通用工具、剪線、跳線等方式驗證防拆卸、防篡改功能。對于其他類型的電動自行車,應設計有北斗模塊,銷售時由消費者選擇是否保留。

    對此,工信部消費品工業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增加北斗定位、通信與動態安全監測功能,方便消費者實時了解電動自行車關鍵安全信息,一旦發生車輛被盜、蓄電池溫度異?;螂妷哼^高等情況,可借助通信模塊第一時間提醒消費者及時處置,從而增強車輛的主動安全性能。

    針對新標準增加北斗定位、通信和動態安全監測功能后,對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方面的考慮,新標準規定了電動自行車應具有通信模塊,具備向企業等建設的信息管理平臺發送動態安全監測信息的功能。

    為確保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得到有效保護,新標準一是明確對于非經營性活動的電動自行車,銷售時可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保留北斗模塊。

    二是加裝的4G、5G通信模塊已經符合國家相關加密規定,確保相關信息傳輸途徑的安全性。

    三是規定了接收動態安全監測信息的管理平臺應遵守我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必須經消費者同意后才能進行敏感信息采集和處理。

    四是在資料性附錄中,給出了電動自行車管理平臺功能示例,指出平臺應具有系統安全與隱私保護設計。

    記者注意到,考慮到電動自行車企業開展產品設計、生產并完成檢測和認證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故新標準設置了8個月的生產過渡期: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業既可以按照舊標準生產,也可以按照新標準生產;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產的電動自行車都必須符合新標準要求。

    同時,為保證符合舊標準電動自行車的充分消化,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新標準額外給予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舊標準生產的車輛3個月的銷售過渡期,允許銷售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均必須符合新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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