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 2025-03-19 17:12:29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共18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加強服務。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國外知識產權信息查詢服務和預警,健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指導工作機構和工作規程,為糾紛處理提供應對指導和維權援助。同時,支持商事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參與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加強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涉外知識產權服務能力建設,為公民、組織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途徑以及涉外知識產權相關服務。
二是加強企業能力建設。要求企業增強法治意識,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儲備,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圍繞涉外知識產權糾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面向企業開展宣傳、培訓,結合典型案例介紹依法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經驗和做法;支持企業設立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涉外知識產權相關保險業務。
三是規制境外調查取證。明確在我國境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法律規定辦理;向境外提供證據或者材料的,應當遵守保守國家秘密、數據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法須經主管機關準許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律程序。
四是反制不公平待遇。明確對未給予我國公民、組織國民待遇,或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等,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調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外國國家以知識產權糾紛為借口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相應反制和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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