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確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標準
2009-05-19 03:48:08
每經記者 印崢嶸
《每日經濟新聞》昨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明確了利息計算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改變了1992年按照“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規定。
批復指出,具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方法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乘以2倍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再乘以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院在此次批復中還規定,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則“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唐銀峰指出,此前在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時,都是做成“砍頭息”,即債務人先支付雙倍罰息,再用剩余款項歸還債務。造成債務人還款態度不積極,且還款壓力大,最新的規定將使得債務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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