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突發環境事件 1天內須發臨時報告
2010-09-15 02:40:28
每經記者 李澤民 發自北京
上市公司漠視環保的行為,今后有望得到改觀。9月14日,環保部發布了 《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 (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南》)?!吨改稀芬?,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等16類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應當發布年度環境報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守法、環境管理等方面的環境信息;對于突發環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環境處罰的,應當在1天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
由于《指南》沒有任何強制性的措施。有專家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指南》對上市公司的環境違規行為形不成約束力。
環境違規瞞報現象嚴重
就在此前紫金礦業深陷 “環保門”之時,環保部針對部分地方對于上市公司環保督查不力的行為,發出了 《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特別強調要完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近年來,大連海域污染、汀江污染、千島湖污染等重大污染事件頻發,而這些污染到底造成怎樣的環境影響,公眾依然無法獲知翔實的答案。
在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突發環境事件需“隨時上報”,由于沒有框定具體的時間區隔,往往被環境肇事企業無限期地拖延下去。
在《指南》中還規定,上市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因環境違法被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掛牌督辦、環評限批、被處以高額罰款、被責令限期治理或停產整治、被責令拆除、關閉等重大環保處罰的,應當在得知處罰決定后1天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上市公司環境違規的現象普遍存在。更大的問題是在信息公開方面,對企業本身的違規情況披露有限,有的根本沒有披露。該中心發布的公告顯示,截至今年3月,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上市的企業中共有175家企業存在可公開獲取的環境違規記錄,超過750條。
其中不乏中石油、中石化、紫金礦業等大型公司,這些企業的違規超標問題在港交所上市公司的年報和官方網站少有提及,后續整改信息更無法查找。
《指南》的執行力存疑
《指南》規定,16類重污染行業必須每年要發布年度環境報告,即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公司可在發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的同時發布年度環境報告。
披露信息包括,對于突發事件的處理結果和環境影響,以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賠償;整改的措施和效果;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依法處理處置情況;總量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繳納排污費的情況和清潔生產實施情況等。
其中具體規定,出現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要說明排放濃度、排放標準,超標原因和整改措施。下屬企業中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應公布一年四次監督性監測情況。
馬軍告訴記者,實際上這方面在法律上存在漏洞,以往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突發環境事件之后,環境肇事企業應向某個政府部門去報告,但并不存在向公眾披露這樣的要求。此次通過《指南》首次列出,有一定的意義。
由于《指南》只是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馬軍也認為,具體如何執行將是問題。馬軍建議,上交所和深交所應高度重視這個指南,由于他們是證券市場的管理者,也應對上市公司的環保行為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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