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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部委:“設施農用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2010-10-26 03:31:54

    每經記者  張敏  發自北京

            為防止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進行非農建設,違法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國土部、農業部昨日(10月25日)聯合下發《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加強對設施農用地管理。

            所謂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按照要求,設施農用地由縣級政府審核,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分別把關。

            《通知》要求,嚴格控制設施農用地范圍。對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同時,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在我國,設施農用地面積龐大,且隨著設施農業的發展,仍在進一步擴大,設施農用地侵占基本農田的現象屢見不鮮。根據國土部資料,近幾年來,我國耕地規模愈加逼近“18億畝紅線”。

            國土部耕地保護司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設施農業一般不立項,相關管理部門很少介入用地管理,也很少實行用地審批操作,導致借設施農業名義違法占地用地案件頻發,農民土地權益時常受到損害。

            該負責人表示,設施農用地應全部按農用地管理。在其使用中,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他還強調,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不屬于設施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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