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8 01:43:03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制度規范,國務院國資委于6月27日頒布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
《辦法》明確了資金使用管理權限,強調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聯簽制度,大額資金支出和調度應當符合中央企業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掇k法》稱,境外企業應當選擇信譽良好并具有相應資質的銀行作為開戶行,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但所在國(地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企業賬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機構使用。
同時,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據悉,《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國資委、中央企業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提出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及后續管理過程中各個關鍵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境外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項基礎管理工作的原則性要求;規定境外企業重要經營管理事項的報告程序、內容和時限等。
當日,國資委還頒布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規范了境外國有產權登記和評估項目管理,對境外企業產權轉讓等國有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核權限、基本程序、轉讓價格、轉讓方式、對價支付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明確了紅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規范了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設立離岸公司等事項。并要求中央企業落實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工作責任,及時將本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負責機構等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國資委。
國資委表示,在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管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有的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內控機制不完善,管理責任沒有落實;有的企業在境外資產運營中風險意識不強,重投資、輕管理,可能影響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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