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5 01:08:22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楊井鑫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楊井鑫 發自北京
作為浦發銀行的鉆石級客戶,張平(化名)最近與銀行鬧得很不愉快。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了解,2010年初,張平在浦發銀行客戶經理的游說下購買了一款2年期的理財產品——添富牛1號。但是,今年3月該款產品到期之后,張平不僅沒有任何獲利,反而倒虧了本金的約20%,近20萬元。
一時之間,雙方就當初購買產品時承諾 “保本”的說法產生了分歧。經過兩個多月的協調,雙方也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而張平也聲稱將在近期起訴浦發銀行誤導銷售。
第一次購買引巨虧
由于浦發銀行哈爾濱動力支行離張平的家很近,張平的所有個人銀行業務基本上都在該營業廳辦理,也一直與負責他業務的客戶經理趙艷(化名)時有接觸。
“浦發銀行動力支行離我家很近,我在那里買了2~3年的國債。”張平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他是做藥品研究工作的,經常出差。由于少有時間理財,他的投資基本上都是以存款和買國債的方式為主。
張平很肯定的告訴記者,他之前從來沒有碰過理財產品、基金和股票等風險性較高的產品,而這家銀行的理財經理也對此很了解。
然而,2010年2月底,張平的部分存款即將到期。據張平的講述,趙艷此時主動聯系了張平,并極力推薦了一款兩年期名為浦發—興業添富牛1號的一對多專戶理財產品,聲稱該產品利率能達8%以上。
張平告訴記者,“趙艷當時聲稱沒有任何風險,還能分紅,強烈建議我購買。但是,我看了一遍合同,上面提示存在很大風險。趙艷告訴我,所有的理財產品都是這樣寫的,打消了我的顧慮。”
在趙艷的勸說下,張平當時購買了約109萬元的該產品。
“購買之后,我還是不放心,曾打電話到該產品的公司詢問。匯添富基金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我說,并不承諾保本。但是,趙艷的說法是,‘你與他們不熟,他們肯定不會敢說保本的。你放心,你是我們銀行的高端客戶,銀行也不會愿意失去一個優質客戶的’。”張平表示,在趙艷的一番說辭及對她的信任之下,他也不好再多說什么了。
此外,張平還稱,為了能購買這款產品,趙艷將張平的客戶風險等級改成了“積極型”,這是張平最不認同的一點。張平告訴記者,趙艷當時的解釋是,“如果不改成積極型,可能就不能在銀行購買這款理財產品。”
記者聯系上海匯添富基金公司了解到,添富牛1號是一款風險很高的股票型理財產品,不保本,也沒有8%的收益承諾。這個8%是基金公司分享收益的一個界限,與客戶承受的風險無關。
記者致電浦發銀行動力支行客戶經理趙艷,她堅決否認了對該理財產品的“保本”承諾。“我已經調職了,不負責理財產品這塊。但是,對這件事情,我從來沒有承諾8%的理財產品收益。”
證據之爭
對于銀行的“不認賬”,張平非常氣憤。“現在為這事鬧起來了,就是要證明趙艷給我推薦理財產品時說過‘保本’。當然,產品說明書和合同上沒有提及保本,但是趙艷給我的郵件確有這樣的表示。”
張平給記者提供了數份郵件,郵件發件人郵箱和張平提供的趙艷名片上的郵箱一致。其中一份郵件中,確有提及最低收益。署名趙艷的發件人稱,“一對多理財產品是現在理財市場中針對高端客戶而做的專項理財,這期是100戶,浦發做這樣的產品收益一直很穩、很高,是大客戶理財首選,這期產品最低收益8%,且只有高于8%管理公司才可以做相應收益提取。”
“如果不保本,為什么會有最低收益呢?”張平對此認為,趙艷發送郵件行為是代表銀行的行為,郵箱地址也是浦發銀行的郵箱。從這點來看,銀行的銷售有過錯。
“趙艷當初確實親口承諾了保本,但是這些都沒有辦法來證明了。”張平說。
然而,在某電視節目中,浦發銀行的一位姓宋的經理稱,對該行發出這份郵件的內容理解上,與張平并不一樣,不認為郵件能證明銀行承諾了“保本”。與此同時,“保本”承諾沒有在合同上體現,郵件的證明力度稍顯不足。
張平表示,“去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就是對銀行的信任,不可能隨身還攜帶錄音筆去錄音。盡管以前趙艷對保本的承諾‘不認賬’,但是郵件內容已經能很好證明了。”
記者采訪相關律師時了解到,對浦發銀行發送給張平郵件內容的理解上,應該以張平的理解為準,并不能以發送郵件方的理解來定。但是,往往郵件能夠偽造,真實性是需要認定的。
浦發銀行總行相關人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認為,浦發銀行在此事上沒有過錯。首先,合同上并沒有提及“保本”,也對相關的風險做出了提示;其次,張平的證據并不能有力的證明浦發銀行對“保本”做出過承諾;最后,由于該理財產品確實虧損,浦發銀行也與客戶進行了溝通,期望能通過發行定向產品來減少客戶損失。
“浦發銀行也接受客戶的起訴,同樣希望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件事情。”上述人士稱。
北京一位資深律師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銀行客戶在與銀行的官司中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最近剛剛手里做了一個維權案子,但最后還是敗訴,因為銀行在理財產品合同的免責條款中已經規避了所有因虧損產生的責任。與此同時,銀行客戶的上訴,意味著必須提供可靠、有力的證據,但往往是一些口頭的承諾較多,無法取證。”該律師表示。
該律師稱,很多客戶對金融產品不是很了解,所以不會花幾個小時去看合同,而更多的是聽從銷售人員的安排。但是銀行一旦有了客戶的“簽名”,在訴訟時就很難追究銷售人員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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