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3 01:05:22
基金經理不能為自己炒股,這是基金的特性所決定的。
周俊生
此次公布的《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最為引人注目的是第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這被解讀為基金從業人員炒股得到了法律許可。
其實,即使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基金從業人員炒股,在我國目前的基金業隊伍中,早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只不過有的按規定履行了報備手續,有的則處于“地下”。當然,履行報備手續的都是沒有問題的,用《基金法》中的術語來說,就是不存在 “與其管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但是,由于這種報備登記只能根據基金從業人員的自我申報來完成,如果炒股者隱瞞了那些“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用市場上的話來說就是建立了“老鼠倉”,其上級部門是很難知曉的。最近幾年,基金業暴露了一些“老鼠倉”的案例,多個基金經理受到了法律制裁,但他們的案發都帶有偶然性,比如夫妻離婚、戀人反目、內部人舉報等,才得以東窗事發,在監管部門的常規檢查中暴露的“老鼠倉”很少見到。
基金經理不能為自己炒股,這是基金的特性所決定的。基金是一種委托理財的投資活動,這種投資形式之所以能夠流行,是基于這樣一種客觀事實,個人投資者的精力、財力都很有限,他們的炒股也大都只能在業余時間,表現出來的也是“業余水平”。而委托給專業的基金管理人后,基金經理可以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投資對象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發掘出具有投資價值的對象,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利用這種集中起來的資金優勢操作投資對象,因此在盈利上比個人投資具有更大的把握。這一特性決定了基金經理是一種受人之托的職業,如果他們自己也參與炒股活動,就可以將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成果為自己所用,或者利用基金持有人集中起來的資金為自己“抬轎子”,一些“老鼠倉”就是這樣形成的。
對于《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出現的這個條款,基金業普遍表示歡迎。一些基金經理認為,只要法律加強監管,基金從業人員炒股不會引發“老鼠倉”泛濫。然而,多年的市場實踐已經告訴我們,市場監管只能進行一些常規性的布控,但在一個浩瀚的市場里,“老鼠倉”之類的活動千變萬化,而且會隨著市場的發展“與時俱進”,監管很難深入到市場的每一個角落。因此,不在法律上給基金從業人員炒股開口子,顯示的是法律的嚴肅態度。當然,即使有了基金從業人員不得炒股的規定,一些人仍然可以憑著僥幸心理炒股,并且事實上肯定會有人逃過法律監管,但《基金法》作為基金業的一部“根本大法”,禁止基金從業人員炒股,至少在法律上給一些鋌而走險的人制造了一種法律威懾力,有利于減少目前泛濫的“老鼠倉”,而不是相反。中國資本市場的最大問題便是對從業人員的監管太過柔性,使得投資者的利益經常受到侵犯,很顯然,基金從業人員炒股如果得到法律上的認可,那么相當多的“老鼠倉”將會被“合法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也容易受到“合法”的侵犯,這對基金業的健康發展是不利的。
事實上,基金作為一種代客理財的形式,需要基金從業人員具備一定的奉獻精神,這對于公募基金來說應該是一個常識?;饛臉I人員必須努力讓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實現最大化,而不能一事當前先考慮自己的利益。在資本市場里談奉獻精神似乎有點不著邊際,但是,一個基金從業人員如果一定要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認為不能炒股束縛了其手腳,那么他完全可以離開基金業,放開手腳為自己創造財富,而不應該一定要呆在基金隊伍里,既享受這個行業的高薪待遇,又享受炒股的各種便利。在一個市場里,任何參與者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對等的義務。從這一點來說,基金從業人員禁止炒股,就是他們從事這一職業時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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