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2 00:34:07
◎熊錦秋(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構成內幕交易,筆者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的時間界定及賠償范圍提出個人看法。
首先,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時間段的認定值得商榷。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光大證券16日上午事發后至上午收盤的交易行為不認定為內幕交易;但下午開盤到公告之前這段時間為內幕交易。筆者認為,光大證券在14時22分發布公告之前進行的所有對沖交易,均應屬內幕交易。
證監會之所以認定光大證券構成內幕交易,也是因為其異常交易直接造成股價大幅波動,影響了投資者對權重股票、ETF和股指期貨的投資決策,屬于《證券法》第75條規定的內幕信息。
《證券法》第75條規定,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并列出內幕信息類型,其中就包括“證監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證監會就是以這個兜底條款,來認定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中確實存在內幕信息;光大證券公司直接交易員以及主要管理人員,無疑都屬內幕信息知情人。
按《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有買賣證券等行為的,應認定構成內幕交易。而內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從內幕信息開始形成之時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該信息對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顯然,證監會將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的內幕信息初始形成時間,確定為下午13點。而筆者認為,在異常交易發生后,光大證券交易員就可感覺到自身交易與市場波動之間的關聯關系,就可認定為內幕信息形成之時。
即使光大證券下午發布公告,它也不能說就徹底查明了股市波動的所有原因,影響股市漲跌的因素太多了,比如當日市場傳聞眾多,或許光大證券誤操作只是引起股市波動的原因之一,它不可能窮盡股市波動原因、只能就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也即本公司誤操作信息進行公告。從誤操作之后到上午收盤,從下午開盤到14時22分發布公告,在這兩個時間段,光大證券的交易員以及公司高管對本公司異常交易信息的掌握,不會有什么本質區別,不能因為下午對沖操作由集體決策就屬明知故犯、上午交易員自行對沖就是合規。由此,從誤操作開始,就應認定為內幕信息形成之時。
從光大證券誤操作到上午收盤這段時間,正是不明真相中小投資者大量買入的時間,將這些投資者排除在內幕交易受償范圍之外,無疑是不公平的。
其次,光大證券只應對相關個股投資者進行賠償。即使按筆者理解,將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敏感期確定為“從上午誤操作后(11時07分左右)到下午14時22分”,光大證券也并不需要對此期間所有股票投資者進行賠償(期指投資者賠償此處不議)。有人根據8月16日11時到下午13時30分之間,滬深兩市交易額達900億元,而當天下午滬深跌幅大于3%,測算出光大證券可能面臨最高達27億元的索賠,筆者認為這是不對的。
對此,可做如此邏輯推演,對投資者在創業板、中小板股票的交易虧損,光大證券需要賠嗎?筆者認為應該不用賠,為什么,因為創業板、中小板股票與主板走勢聯動性不強,甚至是負相關,該日創業板指數下跌3%,不僅沒有受到光大證券異常交易的多大影響、甚至是負影響,憑什么賠?如此抽絲剝繭下去,光大證券應主要對其直接買入的上證180個股投資者進行賠償,另外由于其進行期指交易,滬深300個股投資者也或包括在內,除此之外其他個股交易讓光大證券賠實在有點牽強。即使是滬深300個股,其交易虧損的賠償比例,也有待法官判決、或者由光大證券與投資者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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