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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板再融資制度勿厚此薄彼

    每日經濟新聞 2014-03-25 02:54:52

    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標志著在不久的將來,創業板公司實施再融資將變成現實。

    每經編輯 曹中銘    

    ◎曹中銘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標志著在不久的將來,創業板公司實施再融資將變成現實。

    縱觀征求意見稿,其實并不乏亮點。意見稿規定,創業板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在此前相關規章制度中從未出現過的。再融資制度還設置了“小額、快速、靈活”的定向增發機制,并推出了簡易審核程序。此外,在定價機制上,將再融資定價與二級市場價格掛鉤,并通過持股鎖定期來約束定價行為。

    顯然,這些措施的推出,更符合創業板公司的現實情況,也更市場化。

    目前滬深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呈現出一些問題。某些上市公司為了 “融資”而實施再融資。符合相關條件的要上,不符合條件的“創造”條件也要上,其目的就是為了把錢圈到手;再融資時往往都是“獅子大開口”。幾乎每家上市公司的再融資都是 “大手筆”,10億元以下的再融資方案已經很少了。而在把錢圈到手后,卻無法很好地回報投資者。在這一切的背后,凸顯出個中的不公平。

    不過,征求意見稿中也存在“厚此薄彼”的條款。

    整體而言,在諸多再融資方式中,定向增發受到格外的 “呵護”。如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其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可低于百分之四十五,而配股、公開增發以及發行可轉債等方式融資時,則應高于百分之四十五;再如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的,上市公司不能存在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但對定增卻沒有進行限制;“小額、快速、靈活”的再融資機制,適用簡易審核程序,征求意見稿規定只適用于定增,而其他幾種方式均要“靠邊站”。

    有了這些規定,可以預見的是,與滬深主板、中小板一樣,定增將同樣成為創業板公司再融資的重要模式。

    筆者以為,征求意見稿在多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其一是創業板公司采取何種方式再融資,均應同等對待,像上述定增能夠“享受”到的待遇,也應該在配股等再融資方式中實行。比如,上市公司以配股的方式12個月內融資額累計不超過凈資產的10%,每次不超過5000萬元且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10%時,就應該適用簡易審核程序,以提高再融資效率。

    其二,征求意見稿規定,創業板公司再融資必須符合“最近2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實施現金分紅”的條件,個人以為大可不必,畢竟創業板公司上市初期都處于創業與發展階段,對資金的需求相當迫切。筆者建議在其掛牌的5年內再融資時,無須與現金分紅掛鉤,期滿5年后再按上述規定執行,如此有利于創業板公司將更多資金投入到相關項目或日常經營中。

    其三,對創業板公司再融資可不設“最近2年盈利”的門檻,但對其每次再融資的金額須進行限制。亞馬遜在美國上市后曾創造了連續虧損8年的“奇跡”,但市場最終成就了一家優秀的企業。對某些有潛力與發展前景的創業板公司斷奶,無疑將不利于其做大做強,盡管如此,創業板公司每次再融資的金額卻應進行限制,筆者建議應不超過其凈資產值的50%為宜,且須有相應的時間間隔。

    其四,要嚴懲個中的違規行為。針對創業板再融資過程出現的違規行為的處罰還是顯得力度較低。如上市公司申請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也就36個月內不受理其發行證券申請。如此處罰明顯偏輕,如果規定60個月不受理其申請,試想又會產生怎樣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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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中銘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標志著在不久的將來,創業板公司實施再融資將變成現實。 縱觀征求意見稿,其實并不乏亮點。意見稿規定,創業板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在此前相關規章制度中從未出現過的。再融資制度還設置了“小額、快速、靈活”的定向增發機制,并推出了簡易審核程序。此外,在定價機制上,將再融資定價與二級市場價格掛鉤,并通過持股鎖定期來約束定價行為。 顯然,這些措施的推出,更符合創業板公司的現實情況,也更市場化。 目前滬深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呈現出一些問題。某些上市公司為了“融資”而實施再融資。符合相關條件的要上,不符合條件的“創造”條件也要上,其目的就是為了把錢圈到手;再融資時往往都是“獅子大開口”。幾乎每家上市公司的再融資都是“大手筆”,10億元以下的再融資方案已經很少了。而在把錢圈到手后,卻無法很好地回報投資者。在這一切的背后,凸顯出個中的不公平。 不過,征求意見稿中也存在“厚此薄彼”的條款。 整體而言,在諸多再融資方式中,定向增發受到格外的“呵護”。如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其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可低于百分之四十五,而配股、公開增發以及發行可轉債等方式融資時,則應高于百分之四十五;再如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的,上市公司不能存在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但對定增卻沒有進行限制;“小額、快速、靈活”的再融資機制,適用簡易審核程序,征求意見稿規定只適用于定增,而其他幾種方式均要“靠邊站”。 有了這些規定,可以預見的是,與滬深主板、中小板一樣,定增將同樣成為創業板公司再融資的重要模式。 筆者以為,征求意見稿在多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其一是創業板公司采取何種方式再融資,均應同等對待,像上述定增能夠“享受”到的待遇,也應該在配股等再融資方式中實行。比如,上市公司以配股的方式12個月內融資額累計不超過凈資產的10%,每次不超過5000萬元且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10%時,就應該適用簡易審核程序,以提高再融資效率。 其二,征求意見稿規定,創業板公司再融資必須符合“最近2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實施現金分紅”的條件,個人以為大可不必,畢竟創業板公司上市初期都處于創業與發展階段,對資金的需求相當迫切。筆者建議在其掛牌的5年內再融資時,無須與現金分紅掛鉤,期滿5年后再按上述規定執行,如此有利于創業板公司將更多資金投入到相關項目或日常經營中。 其三,對創業板公司再融資可不設“最近2年盈利”的門檻,但對其每次再融資的金額須進行限制。亞馬遜在美國上市后曾創造了連續虧損8年的“奇跡”,但市場最終成就了一家優秀的企業。對某些有潛力與發展前景的創業板公司斷奶,無疑將不利于其做大做強,盡管如此,創業板公司每次再融資的金額卻應進行限制,筆者建議應不超過其凈資產值的50%為宜,且須有相應的時間間隔。 其四,要嚴懲個中的違規行為。針對創業板再融資過程出現的違規行為的處罰還是顯得力度較低。如上市公司申請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也就36個月內不受理其發行證券申請。如此處罰明顯偏輕,如果規定60個月不受理其申請,試想又會產生怎樣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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