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7-03-27 08:41:18
2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監管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監管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告》要求,商業、辦公類項目(簡稱“商辦類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
《公告》明確,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商辦類項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公告》強調,本公告執行之前,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交易時,可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也可出售給個人,個人購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的;二是在申請購買之日起,在京已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公告》指出,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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