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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時間、資金成本才能遏制市場炒殼行為

    每日經濟新聞 2017-07-31 22:31:41

    每經編輯 曹中銘    

    曹中銘

    上周,上市公司江泉實業剛剛在7月26日晚公告控股股東寧波順辰與上海超聚金融終止股份轉讓框架協議,緊接著便又在7月28日披露了與深圳大生農業簽署《股份轉讓協議》的公告。為此,江泉實業先后收到上交所的兩份監管問詢函。

    客觀而言,江泉實業實控人的“賣殼”現象,僅僅是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實控人掀起賣殼熱潮的一個縮影。盡管某些實控人入主的時間并不長,可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急于套現離場已成為其共同目標。筆者以為,基于A股市場頻現的炒殼現象,監管部門有必要采取更嚴厲的措施進行規范。

    2015年6月份,鄭永剛通過寧波順辰以5.93億元獲得江泉實業13.37%的股份,從而獲取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在短短兩年時間內,江泉實業先后啟動了4次重組。

    值得關注的是,江泉實業最近兩次股權轉讓,作價均為10.6億元。如果以10.6億元的對價轉讓成功,則寧波順辰獲利4.67億元,且還是在兩年的時間內實現的。如果不考慮資金成本等因素,收益率超過78%,不僅遠遠超過一般投資者的炒股收益水平,也高于一般實體企業的盈利水平。

    從近幾年的案例看,資本玩家炒殼手法基本一致,通常是利用自有(或杠桿)買殼,然后將股份質押融資,推動上市公司重組,待股價上漲后再獲利退出。但炒殼也頻頻產生“并發癥”——由于買殼、賣殼等屬于上市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往往會引發市場投機資金的炒作,進而引發股價的非正常波動,從而放大了市場的風險。

    客觀上講,買殼與賣殼的行為均可能擾亂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容易派生出內幕交易、信息泄漏等不公平行為。此外,資本玩家的炒殼行為,屬于明顯的“脫實向虛”,與監管層一直強調的宗旨相悖。

    隨著并購重組門檻的降低,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在市場上形成一道另類風景,其中就不乏賣殼與炒殼現象。然而此一時,彼一時,曾經炙手可熱的殼資源,目前大有成為炒家的燙手“山芋”之勢,背后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是去年下半年以來,新股發行實現常態化,使殼資源估值開始步入下降通道,炒殼者如果不及時出手,今后可能面臨持續貶值的壓力。

    二是今年堪稱“去杠桿”之年,隨著銀行、信托等機構資金成本不斷抬升,重組的資金成本亦不斷提升,導致利用杠桿資金買殼者退出意愿強烈。

    三是監管的進一步強化。去年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及再融資及減持新規等政策出臺,導致規避重組上市更為困難,將重組方的資產“裝”進上市公司等不再容易,同樣會使炒家急于將殼出手。

    盡管殼資源價值呈下滑態勢,但毫無疑問,今后資本玩家的炒殼行為仍然會發生,特別是若股市因突發事件而導致IPO暫停的話更是如此。因此,對資本玩家的炒殼行為進行嚴格規范亦是當務之急。

    比如,針對并購重組中的疑點,滬深交易所往往會打破砂鍋問到底?,F實案例中,不乏因監管部門持續不斷的問詢,導致有問題的重組最終不得不終止的局面出現。只要監管部門不放任任何一個疑點問題,某些以炒殼為目的的重組就可能胎死腹中。

    再如,由于炒殼者在獲得上市公司控制權后一般會啟動資產重組,對于這樣的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在審核時應一律從嚴。在此背景下如果重組不成功,往往會波及股價,炒殼者順利脫手的難度將增加。

    不過最重要的一點還在于大幅增加炒殼者的時間成本與資金成本?!渡鲜泄臼召徆芾磙k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由于只有12個月的鎖定期,該規定實際上存在巨大的漏洞,也為資本玩家炒殼提供了便利。

    筆者以為,可借鑒《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獲得上市公司股份從而獲取控制權的,該股份鎖定期為36個月的規定,將“12個月內不得轉讓”修改為“36個月內不得轉讓”,如此對市場上的炒殼行為才有真正的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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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中銘 上周,上市公司江泉實業剛剛在7月26日晚公告控股股東寧波順辰與上海超聚金融終止股份轉讓框架協議,緊接著便又在7月28日披露了與深圳大生農業簽署《股份轉讓協議》的公告。為此,江泉實業先后收到上交所的兩份監管問詢函。 客觀而言,江泉實業實控人的“賣殼”現象,僅僅是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實控人掀起賣殼熱潮的一個縮影。盡管某些實控人入主的時間并不長,可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急于套現離場已成為其共同目標。筆者以為,基于A股市場頻現的炒殼現象,監管部門有必要采取更嚴厲的措施進行規范。 2015年6月份,鄭永剛通過寧波順辰以5.93億元獲得江泉實業13.37%的股份,從而獲取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在短短兩年時間內,江泉實業先后啟動了4次重組。 值得關注的是,江泉實業最近兩次股權轉讓,作價均為10.6億元。如果以10.6億元的對價轉讓成功,則寧波順辰獲利4.67億元,且還是在兩年的時間內實現的。如果不考慮資金成本等因素,收益率超過78%,不僅遠遠超過一般投資者的炒股收益水平,也高于一般實體企業的盈利水平。 從近幾年的案例看,資本玩家炒殼手法基本一致,通常是利用自有(或杠桿)買殼,然后將股份質押融資,推動上市公司重組,待股價上漲后再獲利退出。但炒殼也頻頻產生“并發癥”——由于買殼、賣殼等屬于上市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往往會引發市場投機資金的炒作,進而引發股價的非正常波動,從而放大了市場的風險。 客觀上講,買殼與賣殼的行為均可能擾亂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容易派生出內幕交易、信息泄漏等不公平行為。此外,資本玩家的炒殼行為,屬于明顯的“脫實向虛”,與監管層一直強調的宗旨相悖。 隨著并購重組門檻的降低,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在市場上形成一道另類風景,其中就不乏賣殼與炒殼現象。然而此一時,彼一時,曾經炙手可熱的殼資源,目前大有成為炒家的燙手“山芋”之勢,背后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是去年下半年以來,新股發行實現常態化,使殼資源估值開始步入下降通道,炒殼者如果不及時出手,今后可能面臨持續貶值的壓力。 二是今年堪稱“去杠桿”之年,隨著銀行、信托等機構資金成本不斷抬升,重組的資金成本亦不斷提升,導致利用杠桿資金買殼者退出意愿強烈。 三是監管的進一步強化。去年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及再融資及減持新規等政策出臺,導致規避重組上市更為困難,將重組方的資產“裝”進上市公司等不再容易,同樣會使炒家急于將殼出手。 盡管殼資源價值呈下滑態勢,但毫無疑問,今后資本玩家的炒殼行為仍然會發生,特別是若股市因突發事件而導致IPO暫停的話更是如此。因此,對資本玩家的炒殼行為進行嚴格規范亦是當務之急。 比如,針對并購重組中的疑點,滬深交易所往往會打破砂鍋問到底。現實案例中,不乏因監管部門持續不斷的問詢,導致有問題的重組最終不得不終止的局面出現。只要監管部門不放任任何一個疑點問題,某些以炒殼為目的的重組就可能胎死腹中。 再如,由于炒殼者在獲得上市公司控制權后一般會啟動資產重組,對于這樣的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在審核時應一律從嚴。在此背景下如果重組不成功,往往會波及股價,炒殼者順利脫手的難度將增加。 不過最重要的一點還在于大幅增加炒殼者的時間成本與資金成本?!渡鲜泄臼召徆芾磙k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由于只有12個月的鎖定期,該規定實際上存在巨大的漏洞,也為資本玩家炒殼提供了便利。 筆者以為,可借鑒《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獲得上市公司股份從而獲取控制權的,該股份鎖定期為36個月的規定,將“12個月內不得轉讓”修改為“36個月內不得轉讓”,如此對市場上的炒殼行為才有真正的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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