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 2017-10-13 17:25:48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13日表示,對于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法減持甚至清倉式減持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將重拳治亂,嚴厲打擊,對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責,肩負起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同時,警示上市公司大股東及其董監高應謹記并嚴守現行法律框架下的權、利、責邊界,凡是敢觸碰資本市場紅線、底線的,必將付出沉重代價。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內幕交易案,2宗內幕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山東墨龍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山東墨龍)通過虛增收入、虛減成本的方式虛增利潤,致使2015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及2016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披露的經營業績存在虛假記載,且2016年6月對其子公司增資3億元已達到臨時信息披露標準,而山東墨龍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山東墨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第65條、第67條、第68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責令山東墨龍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18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內幕交易案中,山東墨龍控股股東、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張恩榮分別于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減持“山東墨龍”1,390萬股、3,000萬股,減持比例分別為1.74%、3.76%;副董事長、總經理張云三于2016年11月23日減持“山東墨龍”750萬股,減持比例為0.94%。張恩榮與張云三系父子關系,兩人作為一致行動人,在上述期間累計減持“山東墨龍”5,140萬股,合計占山東墨龍總股本的比例為6.44%。張恩榮所持山東墨龍已發行的股份比例累計減持5%時,未按照《證券法》第86條規定及時履行相關的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停止買賣上市公司股票,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張恩榮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張恩榮系山東墨龍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發生重大虧損并持續至2016年全年重大虧損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2月3日)內,張恩榮賣出“山東墨龍”3,000萬股,避損金額約1,625萬元;張云三賣出“山東墨龍”750萬股,避損金額約1,434萬元。張恩榮、張云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張恩榮內幕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1,625萬元,并處以約4,877萬元罰款;對張云三內幕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1,434萬元,并處以約4,303萬元罰款。
2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高晗系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九有股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高晗及其配偶羅天宇控制使用“劉某蘭”“張某林”賬戶合計買入“九有股份”737,882股,沒有違法所得(截至2017年5月8日,合計虧損206,529.65元)。高晗、羅天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寧夏證監局決定責令高晗、羅天宇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九有股份股票,并處以60萬元罰款。二是李某某系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旅聯合)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李志萍與李某某為兄妹關系,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志萍與李某某存在通訊聯絡,李志萍控制使用“徐某娥”賬戶買入“國旅聯合”6,000股,沒有違法所得。李志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李志萍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山東墨龍案中,張恩榮、張云三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總經理,濫用信息優勢和控股地位,在上市公司重大虧損內幕信息發布前拋售公司股票,魚肉市場,情節惡劣,是“吃相”難看的典型案例,嚴重侵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果斷出擊、嚴肅處理,依法對其處以罰沒款總計約1.2億元。
證監會重申,對于類似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法減持甚至清倉式減持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我會將重拳治亂,嚴厲打擊,對于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責,牢牢肩負起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神圣職責。同時,警示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應謹記并嚴守現行法律框架下的權、利、責邊界,凡是敢觸碰資本市場紅線、底線的,必將付出沉重代價。
為了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切實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監督檢查,督促律師事務所提高執業質量,持續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部署安排,證監會于今年三月份組織開展了律師事務所從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IPO)證券法律業務專項檢查工作。本次專項檢查由北京證監局、上海證監局、江蘇證監局、浙江證監局、安徽證監局、湖南證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具體進行,共抽查21家律師事務所從事的47個IPO證券法律項目。檢查發現,大部分律師事務所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過程中越來越重視執業的規范化,特別是經歷了去年并購重組法律業務專項檢查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規范性與執業質量提高明顯,發揮了較好的資本市場合規把關作用。
同時,也發現一些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在執業過程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部分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松散,質量管理意識和責任意識不強,未能真正實現律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突出表現在,有的律師事務所不注重風險控制制度、內部復核制度、利益沖突及內幕交易防范制度的建設,制定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或者雖然建立了內部管理制度,但是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執行。有的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尚未完全形成以質量為導向的從業理念,不能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核查驗證,存在“輕過程、重結果”的情況,在未取得相關證據材料的情形下,便出具法律意見書,嚴重影響了法律意見書的質量。還有的律師事務所在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使用含糊措辭,出現文字、數據等錯誤,不重視工作底稿的制作與保存。對于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各檢查單位依法從嚴處理,對8家律師事務所、10名律師采取了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對3名律師采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對1家律師事務所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實行常態化、全覆蓋的現場檢查監管,進一步加大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監管執法力度,強化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主體責任,督促其勤勉盡責。對檢查發現有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在執業中違反法律規定未勤勉盡責的,將依法從嚴懲處,并按規定記入誠信檔案,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所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個人都要進一步增強依法合規、誠實守信意識,勤勉盡責,嚴格規范自己的執業活動,履行自己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的法定職責和崇高使命,進一步發揮好資本市場核查把關作用,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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