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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小客車指標有效期延至1年 4種情形不予辦理更新指標

    中新網 2017-12-17 08:35:51

    新修訂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15日正式公布,修訂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將原來6個月的指標有效期延長至1年;增加了不予辦理更新指標的情形。

    小客車指標有效期改為1年

    根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廣大市民的建議,本次修訂延長了指標有效期,一方面給予市民更充裕的時間合理安排購車計劃,也有助于進一步放緩機動車的增速。

    據介紹,有效期延長不僅針對新增的配置指標,對于車輛轉出或報廢后申請更新指標的時間期限,以及獲得更新指標以后購車上牌的時間期限,也都相應延長。即市民搖號獲得普通指標或者輪候獲得新能源指標以后,有一年的時間進行選擇;更新車輛的市民,從淘汰前一輛車到買新車有兩年的時間進行選擇。

    新的暫行規定于2018年1月15日施行。在正式施行前已經持有的、尚在有效期之內的指標將自動延期。

    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將于2018年1月15日0時進行數據更新,所有還沒使用的有效指標都會在原有效期基礎上延長6個月。

    指標所有人原則上應當持新的指標確認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登錄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https://www.bjhjyd.gov.cn 進入用戶中心即可打印)。因各種原因未能打印的,持原有指標確認通知書在辦事窗口也能予以確認。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提醒指標所有人,一定要在新的有效期內辦理車輛購置登記手續。

    此外,新的暫行規定正式施行前6個月已經辦理了舊車注銷登記還未申請更新指標的,申請時限也會自動延期。

    四種情形不予辦理更新指標

    為了更好地落實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環保部2013年頒布施行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北京市存量機動車的規范使用管理。對于已經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并已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告牌證作廢的車輛,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將不再受理更新指標的申請。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指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機動車牌證作廢的情形有:
      (1)達到使用年限(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中型、大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分別為8年、10年、12年,租賃載客汽車15年);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對于第4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各類機動車的檢驗周期,其中針對小客車的有: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交通管理部門建議,機動車所有人自行計算機動車檢驗周期,如名下車輛因超過三個檢驗周期,已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請在2018年1月15日前辦理交售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并辦理注銷登記,以免影響生成更新指標。

    責編 楊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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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訂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15日正式公布,修訂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將原來6個月的指標有效期延長至1年;增加了不予辦理更新指標的情形。 小客車指標有效期改為1年 根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廣大市民的建議,本次修訂延長了指標有效期,一方面給予市民更充裕的時間合理安排購車計劃,也有助于進一步放緩機動車的增速。 據介紹,有效期延長不僅針對新增的配置指標,對于車輛轉出或報廢后申請更新指標的時間期限,以及獲得更新指標以后購車上牌的時間期限,也都相應延長。即市民搖號獲得普通指標或者輪候獲得新能源指標以后,有一年的時間進行選擇;更新車輛的市民,從淘汰前一輛車到買新車有兩年的時間進行選擇。 新的暫行規定于2018年1月15日施行。在正式施行前已經持有的、尚在有效期之內的指標將自動延期。 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將于2018年1月15日0時進行數據更新,所有還沒使用的有效指標都會在原有效期基礎上延長6個月。 指標所有人原則上應當持新的指標確認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登錄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https://www.bjhjyd.gov.cn進入用戶中心即可打印)。因各種原因未能打印的,持原有指標確認通知書在辦事窗口也能予以確認。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提醒指標所有人,一定要在新的有效期內辦理車輛購置登記手續。 此外,新的暫行規定正式施行前6個月已經辦理了舊車注銷登記還未申請更新指標的,申請時限也會自動延期。 四種情形不予辦理更新指標 為了更好地落實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環保部2013年頒布施行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北京市存量機動車的規范使用管理。對于已經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并已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告牌證作廢的車輛,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將不再受理更新指標的申請。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指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機動車牌證作廢的情形有:   (1)達到使用年限(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中型、大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分別為8年、10年、12年,租賃載客汽車15年);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對于第4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各類機動車的檢驗周期,其中針對小客車的有: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交通管理部門建議,機動車所有人自行計算機動車檢驗周期,如名下車輛因超過三個檢驗周期,已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請在2018年1月15日前辦理交售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并辦理注銷登記,以免影響生成更新指標。
    北京 小客車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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