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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家公司82個騙子 獲得代辦信用卡“包裝服務費”885萬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1-04 16:59:23

    每經記者 宋戈     每經實習記者 胡琳    每經實習編輯 易啟江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楓、唐建國、靳乾偉等82名被告人特大詐騙案進行公開宣判。

    被告人李楓、唐建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圖片來源:中國法院網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份,李楓、唐建國、靳乾偉與毛峰等人經預謀,在太原市小店區長風街北方君威大廈11層,成立了山西國鑫金城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雇傭若干業務員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由毛峰對公司全面管理,李楓、唐建國等人協助管理,設立業務部、渠道部、財務部、人事部,雇傭向乾濤、陳孟、陳啟及若干業務員實施詐騙犯罪活動。

    由雇傭的業務員使用公司提供的中小企業主的信息撥打電話,以辦理大額廣東發展銀行企業授信卡業務為由將客戶約至公司,向客戶收取代辦信用卡“包裝服務費”。后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審核信息,以客戶信息不合適或電審未通過等理由拖延時間,實施詐騙。

    每成功一筆業務,業務員可以提成該筆業務服務費的15%,業務經理可提成該筆業務服務費的10%。至2017年9月2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時,該公司未辦理出任何授信卡。經審計,該案涉案金額885萬元,案發前退還金額114萬元,實際詐騙金額771萬元。各被告人對其主要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建國、李楓、靳乾偉等82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楓、唐建國有期徒刑十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靳乾偉有期徒刑十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拘役五個月以上不等的刑期及相應的罰金,對情節較輕者,依法適用緩刑。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志斌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為手段的犯罪行為。除虛構事實和騙取錢財以外,還涉及到涉案金額、刑事責任年齡等等。此外,隱瞞事實也可以視為虛構事實,如隱瞞真實用途,可以視為虛構事實。

    四川律治律師事務所律師母永強認為,李楓、唐建國、靳乾偉等82名被告人特大詐騙案的認定,主要是因為虛構事實和騙取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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