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 2019-04-17 20:22:43
浙江臺州市臨海市新榮記大酒店董事長張勇,拿出2049.42萬元的本金進行內幕交易,最終盈利為4451.32萬元,收益率217.2%。證監會今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浙江張勇內幕交易海翔藥業股票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沒收張勇違法所得4451.32萬元,并處以8902.64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逾1.3億元。
圖片來源:攝圖網
證監會網站今日披露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了自然人張勇內幕交易“海翔藥業”。
張勇在海翔藥業內幕信息形成后至公開前,使用他人證券賬戶累計買入“海翔藥業”2049.42萬元,共賺了4451.32萬元,盈利達到成交金額的2倍以上。
據此,證監會決定沒收張勇違法所得4451.32萬元,并處以8902.64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款約1.34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張勇看起來和海翔藥業關系不大:并非海翔藥業的內部員工,也沒有資料表明是否為海翔藥業董監高的親屬,而是浙江一家酒店的董事長。兩者產生關聯是因海翔藥業的實際控制人王某富是張勇旗下酒店的客戶,兩人熟識。
根據證監會的認定,上述內幕交易緣起海翔藥業的一份股權激勵方案。
內幕信息的形成過程如下:
2014年11月下旬,海翔藥業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完成后,具體負責該項目的國泰君安員工孫某中和忻某偉向海翔藥業實際控制人之子王某超建議,利用股權激勵、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方式將公司做大做強。
2014年12月5日,海翔藥業實際控制人王某富通過電話向孫某中咨詢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咨詢內容涉及股權激勵方式、期限等。當年12月10日,忻某偉向王某超發送了題為《股權激勵簡介》的電子郵件,對股權激勵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詳細介紹,王某超收到郵件后向其父口頭解釋了如何進行股權激勵操作。2014年12月24日,國泰君安員工忻某偉、余某二人就海翔藥業股權激勵方案與王某富、王某超進行了面談,并介紹了其起草的《海翔藥業股權激勵方案》。
2015年1月6日,忻某偉將修改后的《海翔藥業股權激勵方案》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了王某超及海翔藥業財務部經理王某勇,并建議海翔藥業同時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兩種方式進行股權激勵。王某勇收到郵件后將方案打印出來交給了王某富,并進行了商討。2015年1月9日,忻某偉應王某富要求把《海翔藥業股權激勵方案》發給了海翔藥業董秘許某青、海翔藥業證券代表蔣某東、海翔藥業法務林某峰共用的電子郵箱。當日,王某富向許某青詢問了股權激勵方案的程序問題,許某青讓蔣某東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員咨詢了股權激勵停牌的時限。2015年1月13日,王某富、王某超、王某勇、孫某中、忻某偉、姚某琳(海翔藥業法律顧問)商談了股權激勵方案的相關程序。2015年1月14日,海翔藥業停牌,公告籌劃重大事項。1月21日,海翔藥業發布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擬以4.5元每股的價格授予激勵對象3859.5萬股限制性股票,占總股本的5.34%。
證監會認定,海翔藥業定向發行新股的股權激勵計劃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于2014年12月5日,公開于2015年1月21日。王某富作為海翔藥業實際控制人,全程參與了本次股權激勵方案的制定,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
根據證監會的介紹,本案中的當事人張勇與海翔藥業實控人王某富產生聯系,是因為張勇系浙江臺州市臨海市新榮記大酒店董事長,與王某富認識多年。而據張勇的申辯意見,王某富系張勇酒店的客戶。
張勇實力不容小覷。
記者以“新榮記大酒店”為關鍵詞,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搜索后發現,有多家以張勇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根據新榮記集團官網的介紹,新榮記集團由張勇于1995年10月在浙江臨海創立,其寓意為欣欣向榮,“新”代表永遠創新,永遠特色;“記”代表永續經營,永續發展。
新榮記集團以“新榮記”為核心品牌,旗下延伸品牌有:榮小館、榮記火鍋、榮莊、榮府宴、榮叔,目前已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香港等城市擴展分店。
根據證監會的認定,張勇使用“潘某羲”證券賬戶來交易“海翔藥業”。
“潘某羲”證券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于2014年12月17日至26日共存入2050萬元,上述資金全部轉入證券賬戶并基本全部用于購買“海翔藥業”,該部分資金均直接或間接來源于張勇。
“潘某羲”證券賬戶于2014年12月開立于浙商證券杭州玉古路營業部,該證券賬戶由張勇使用并下達交易指令,蔣某君操作下單。不同于張勇本人證券賬戶具有買入多只股票、投資較為分散的特點,“潘某羲”賬戶資金在上述內幕信息形成后至公開前只買入“海翔藥業”一只股票,共計買入2,403,652股,買入成交金額20,494,214.9元,交易量明顯放大且無合理的解釋。截至2016年5月25日,上述股票已全部賣出,盈利共計44,513,175.01元。
記者發現,結合內幕交易形成和公開日期,可以推定,張勇買入海翔藥業的股票應該是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這段時間,不晚于2015年1月21日。
結合海翔藥業K線可以發現,這段時間剛好是海翔藥業股價拉升前的一段表現較為平靜的時期,股價相對較低。此后股價開始穩步上漲,2015年1月,海翔藥業股價上漲15.54%,進入2015年3月后股價更是開始連續大漲。不過,這段時間也確實對應著2015年的牛市階段。
對于此案件,張勇進行了申辯。
張勇申辯稱,其從事餐飲行業,王某富系申辯人酒店的客戶,王某富無任何理由向申辯人泄露涉案內幕信息。其交易海翔藥業基于公開信息、板塊信息等綜合投資判斷,交易行為不異常。此外,其還稱,其交易習慣是大單、集中買進選中個股,而非長期分散式的買進多股。交易“海翔藥業”股票的系列行為符合交易習慣,不存在異常。張勇還稱,其與王某富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的通話頻率及通話時長均為正常,且每次通話時間均較短。張勇申辯稱,周某、丁某兵證券賬戶的實際使用人是他,從周某、丁某兵及潘某羲證券賬戶的交易明細可見,張勇的交易習慣確為轉入資金后立即集中所有資金買入單一品種。
值得注意的是,張勇在申辯中還提及2015年的牛市行情。
張勇表示,2015年大盤整體勢好,其在此期間交易海翔藥業股票獲利與案涉內幕信息不具有因果關系。
證監會則認為,張勇與王某富在2014年12月16日中午通話后,12月17日潘某羲便開立了證券賬戶供張勇使用,證券賬戶開立時間與張勇和王某富通話時間高度吻合。此外,潘某羲證券賬戶開立后,張勇于當天及第二天即轉入大額資金基本全部用于買入“海翔藥業”,買入態度堅決,“潘某羲”賬戶資金轉入時間、股票買入時間與張勇和王某富通話時間高度吻合。“潘某羲”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形成后至公開前僅交易過“海翔藥業”一只股票,交易品種非常單一,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張勇本人賬戶自2006年至此次證券交易前,沒有進行過任何股票交易,此次使用“潘某羲”證券賬戶突然轉入大額資金買入“海翔藥業”。張勇始終未對上述明顯異常交易行為提供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證監會還認為,張勇提出“2015年大盤整體勢好,在此期間交易海翔藥業股票獲利與案涉內幕信息不具有因果關系”,不是張勇獲利具有合法性的正當理由。
綜上,證監會最終認定,張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張勇違法所得44,513,175.01元,并處以89,026,350.02元的罰款。
(證券時報網 胡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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